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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治国方略的由来和发展
1978年到2008年的30年,作为改革开放新时代的重要内容,中国开始了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进程。在此期间,它以1996年为界,大致经历了先期的理论准备和法治实践,以及后期的正式确立依法治国方略并进一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这样两个发展阶段。1978年后之早期法治实践,有四件大事将作为标志性事件载入史册。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二是197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三是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四是1982年宪法。
依法治国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邓小平曾说,我们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要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后者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即“正确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正确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首先,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国家的兴旺发达和长治久安,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与条件,是要依靠一两个英明的领导人,还是应寄希望于建立一个良好的和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其次,自1978年以后,邓小平提出了一系列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
党的十五大以来新的领导集体,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上,从五个方面发展了邓小平理论。一是通过执政党和国家的民主方式与程序正式将这一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确立下来;二是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概括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三是在党和国家的历史性文献中,第一次正式采用“法治国家”这一概念,并对它的科学内涵做出了重要的丰富与发展;四是党的十六大正式提出“政治文明”的概念,将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政制度的建设内容,从以往“精神文明”的概念和范畴中独立出来;五是党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等理论与战略思想的提出,为依法治国方略和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指导。
二、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及其争论
这个治国方略的确定曾经过20年的激烈争论。其间有过三大派的激烈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反对人治,倡导法治,提倡依法治国。第二种观点认为,法治好,人治也好,两个需要结合在一起。第三种观点认为,不应讲人治与法治,那是西方的东西,讲依法治国是有片面性的,是不科学的,只需讲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制)就可以了。这就是所谓的法治论,结合论,取消论。
三、依法治国的理论依据与重大意义
(一)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存在着两大缺陷:易致贫富差距;不正当竞争、非法垄断以及坑蒙拐骗和假冒伪劣等现象多发,并造成政治上的贪污腐败,这都需要有完备的法律对市场加以规制。
(二)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作者把民主的概念归纳为一个核心,四个内容。所谓现代民主,它的理论基础和根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民主的四个内容,一是指公民的民主权利;二是指国家政治权力的民主配置;三是指民主程序;四是指民主方法。
(三)依法治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人类社会存在三大基本矛盾,即社会秩序与个人自由的矛盾、物质利益需求与精神利益需求的矛盾、社会组织与社会成员的矛盾。这就需要一种规则来调整这三种矛盾,这种规则就是“法”。同时法律起码具有一般性、公开性、平等性、不溯及既往性、程序性等五个特点,这就决定了法律自身的性质与正义公平分不开。
四、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和要求
法治国家作为现代一种最进步的政治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其基本标志与要求是丰富、具体、确定的。对此,作者提出了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原则与要求:(一)法制完备(二)主权在民(三)人权保障(四)权力制衡(五)法律平等(六)法律至上(七)依法行政(八)司法独立(九)程序正当(十)党要守法
法治国家需要建立在三个基础上:一是政治基础,即民主政治;二是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三是思想基础,即理性文化。作者认为,这三个基础目前还不完全具备,而且法治国家的建设还需要有高度发达的经济文化水平。因此,在中国大陆要完全实现建立法治国家的理想还要经历一个长久的过程。
来源:《中国法硕》报第六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