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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刑法学的基本范畴
陈泽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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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经济刑法科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也是刑法学与经济学相联接的一个边缘学科,其基本范畴应包括:经济、经济犯罪、经济刑法等。深入探讨和研究这些基本范畴及其相互联系,有助于我们认识和掌握经济刑法科学体系之网的重要纽结和主要经络。

 

一、经济

现代经济学上“经济”主要是指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活动,包括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等环节。除上述经济学上的含义之外,“经济”一词在社会生活中还被赋予广泛的不同层面上的含义。如,节省与精打细算;家庭和个人生活用度;用较少的人力、物力、时间获得较大的成果;国计民生;经济关系等。

二、经济犯罪

迄今我国立法上对什么是经济犯罪,以及经济犯罪包括哪些具体罪名,仍未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经济犯罪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主要还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由于没有特定的法律定义的约束,学者们对于经济犯罪概念和范围的认识,可以说是莫衷一是。

虽然学者们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存在许多不同认识,但可以发现大多数学者对于经济犯罪所具有的下列某些特征都有着较为趋同的认识:(一)为谋取不法利益(二)违反经济法规(三)侵害经济关系(四)破坏经济秩序(五)发生在经济领域或者社会经济活动中

由于对经济犯罪的概念认识不一致,我国学界对于经济犯罪的范围,即包括哪些种类的犯罪,迄今亦无定论。各种观点归纳而言,大致有广狭二义和折衷之说。根据对前述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的理解,作者较倾向于赞同折衷说。

作者认为,经济犯罪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妨害工商管理秩序的犯罪(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三)妨害海关管理秩序的犯罪(四)危害税收征管的犯罪(五)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六)贪污贿赂犯罪(七)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

三、经济刑法

经济刑法是关于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学者们对于经济刑法的概念仍有各种不同见解:广义、狭义、折衷的经济刑法。作者认为,对于经济刑法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与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是密不可分的。

作为规定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经济刑法似应包括下列刑法规范:刑法分则第三章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规定;刑法分则第一章关于“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关于“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刑法分则第四章第六节关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规定;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补充规定某种经济犯罪的单行刑法。

四、经济刑法学

经济刑法学是研究经济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并对经济刑事立法和经济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经济刑法学作为刑法学的一个新兴的分支学科,它又是介于刑法学、经济学、经济法学和经济犯罪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首先,经济刑法学的产生,是法治经济时代刑法学关注经济领域生活的产物;其次,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为经济刑法学的孕育和形成提供了重要的养料;再次,经济刑法学与经济法学存在某些相互交叉的研究领域;第四,经济刑法学在研究经济犯罪的同时,更注重的是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以及刑法关于经济犯罪规范的制定、修改,解释。由此可见,不同学科的相互渗透和交汇,其研究形成的综合性成果,也是满足社会某种综合性需求的一种发展趋势。

(原载《中国法硕》第六期)

来源:中国法硕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