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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文化中心 马克思主义 无产阶级文化 文化法制 重心
【作者简介】陈根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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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彦芳
1983年,北京被确定为全国文化中心。多年来,这一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坐过火车进京的人都应该听到过这样的广播:“北京是我们伟大祖国的首都,全国的政治、文化中心……”。这一让人们无比向往的声音,也寄托了广大人民的美好祝愿——北京能够成为真正的、名符其实的全国文化中心。可以说,建设全国文化中心是中央和全国人民赋予首都北京的一大重要功能和责任,也是北京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科学发展的战略任务和途径。2010年底,在北京市人代会上,许多代表提出要研究建设全国文化中心的问题,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开展“北京市推进文化中心建设”的各项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为社会各界参与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了便捷的渠道。
文化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在国内外均存在多种不同的认识。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对马克思的贡献做过这样的表述:“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芜丛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按照马克思的“发现”,我们可以把文化区分为“吃、喝、住、穿”的物质文化和“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的精神文化两个方面,其中物质文化决定精神文化,而先进的精神文化也能推动物质文化的发展。虽然,对文化的理解是多样的,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或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这是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思想基础。
那么,如何从思想上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呢?笔者认为,列宁在1920年10月写作的《论无产阶级文化》一文中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具体和可操作的方法。列宁说:“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地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按照这个方向,在无产阶级专政(这是无产阶级反对一切剥削阶级的最后的斗争)的实际经验的鼓舞下继续进行工作,才能认为是发展真正无产阶级的文化。”列宁同时还主张“反对一切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企图,如臆造自己的特殊的文化,把自己关在与世隔绝的组织中”等倾向。
下面,笔者想从文化法制的角度谈一下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措施。文化发展的历史表明,制定切实有效的政策和法律,健全文化法制环境,是推进文化建设和发展的轨道和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文化法或文化传媒法是比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其中,已经颁布的主要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档案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电影产业促进法》、《图书馆法》和《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法律正在修改审议当中。文化产业促进法、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等主干法律尚未被提上起草和审议日程。北京市作为我国的文化中心能否在这些方面先行一步,探索和制定出相关的政策和地方法规呢?笔者认为,北京市率先制定有关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条件是具备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通过的《北京市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管理条例》,2005年通过的《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都曾在相同领域起到了领头羊的作用。因此,探讨制定诸如《北京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北京市电影产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既有先例可循,又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关于健全文化法制的环境问题,我想特别提一下北京市的文物流通的规制问题。2002年修订的《文物保护法》施行后,由于允许“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购买”、“交换”文物,并对其收藏的文物可以“依法流通”,民间收藏不断升温。但同时也产生了地下文物黑市猖獗、“旧货市场”和古玩市场假货充斥、古玩鉴定估价鱼龙混杂、上当受骗者维权无法可依等问题。这些问题在北京的潘家园旧货市场、报国寺古玩市场、北京古玩城、高碑店古家具街等地方最为突出,远远超出了几年前制定和通过的《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的规制范畴。那么北京市能否制定出一个诸如《北京市文物流通管理办法》这样的地方规章呢?笔者认为,在全国最迫切需要制定出文物流通管理办法的就是北京了,这一办法的出台将大力提升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的先进形象。
另一方面,在促进文化产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日本、韩国等国家有一定的成功经验。在日本,1995年“文化政策推进会议”在其发表的《新文化立国:关于振兴文化的几个重要策略》的报告中就确立了日本在未来21世纪的“文化立国”方略。2001年日本通过了《振兴文化艺术基本法》,2002年日本内阁文化审议会又制定了《有关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针》,确定了今后5年日本振兴文化艺术的基本方向和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韩国的文化产业也主要依靠法律制度建设和创造性的文化开发。1998年韩国正式提出“文化立国”方针,1999年至2001年先后制定了《文化产业发展5年计划》、《文化产业前景21》和《文化产业发展推进计划》,明确了文化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计划,在组织管理、人才培养、资金支持、生产经营等方面推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有力地推动了文化产业的发展。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起,日本就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把文化财产划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提出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理念,同时重视对有关实物的保存,强调“人”在传统文化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注重对持有人的认定和传承人的培养,发挥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和职责。韩国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也学习日本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以保护本国的无形文化遗产。按照列宁提出的建设“无产阶级文化”的构想,日本和韩国的这些“成就”无疑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参考的。
总之,围绕马克思主义文化观,处理好多元文化之间的协作关系,制定包容和谐的文化法制,是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的“重心”工作。
(本文系作者作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参加2011年7月13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的“北京市推进文化中心建设”座谈会上的发言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