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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媒法”比“传媒法”、“传播法”更切国情
陈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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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与传媒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人类只有借助传媒才能进行广泛有效的沟通,只有沟通和相互交流才能创造文化,并且文化也是在传播中发展的。人类文明能够发展到今天这样色彩斑斓的程度,如果离开了传播媒介的一系列革命性变革,几乎是不可能的。可以说文化是传媒的灵魂,传媒是文化的翅膀。因此我们把文化和传媒组合起来,“文化传媒”就既有了灵魂,又有了翅膀。但是在以往很长一段时间里,我们并没有刻意地在文化和传媒两大现象之间寻找连接点和共同体,致使文化和传媒的发展缺少了联系和联合,造成了相互局限。这种情况,在法律和法学领域也相当普遍和突出,即许多学者虽然提出了文化法、传媒法或传播法的概念和构想,但鲜于在文化法、传媒法或传播法的连接和一体化上做文章,以致影响了我国文化传媒法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在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传媒法或传播法体系,没有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影电视法这样的基本法作为传媒法或传播法体系的核心,因此也不可能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传媒法或传播法体系。这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看到了我国传媒或传播立法的欠缺之处,但其结论却是片面的。这是因为,如果简单地套用其他国家的模式,不免会产生严重的问题,甚至妄自菲薄,因此构建我国传媒法或传播法体系的当务之急就是要“去西方化”,包括在名称叫法上都应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传媒的国情来斟酌和命名。

其实,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成千上万的有关文化、文物、新闻、出版、网络、广播电视、广告、体育、著作权与名誉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它们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文化传媒法体系,所缺少的只是理论上的提升和运用性研究。2007年出版的《新编文化传媒法小全书》和2008年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媒法典》为整理和编纂我国的文化传媒法体系做出了有益的尝试。《新编文化传媒法小全书》把我国现有的文化传媒法划分为:综合、新闻出版、演出与娱乐市场、影视音像产业、文物与艺术品市场、体育、计算机与网络文化市场、广告、著作权与名誉权等九大类,将近三百个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分类组合,第一次把我国现有的文化传媒法律规定编纂成册,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国文化传媒法的渊源和体系。

从严格意义的“法律”层面看,我国已经颁布有《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档案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这些都是我国文化传媒领域的基本法。另外,《电影产业促进法》、《图书馆法》和《广播电视传输保障法》等法律也正在修改审议当中。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相对薄弱的是文化法或大文化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迅猛发展迫切需要更加“有法可依”。有关文化传媒的法律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文化传媒的相关法律法规,既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方向,又能引导和推动我国的文化体制改革。

在我国文化立法和传媒立法齐头并进的背景下,如何构建一个相应的法律部门和部门法学呢?在我国,已有的“传媒法”或“传播法”概念是一个舶来品,即是media law或communication law的翻译,传媒法学或传播法学的主要理论也主要是在引进国外经验和教材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考察美、英、日等国的主要传媒法教材或专著就会发现,这些国家的传媒法教材普遍重视的内容主要有: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或表达自由、对传媒表达自由的限制、诽谤、侵犯隐私权、对淫秽色情的管制、采访自由、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广告与法等问题。我国现有的传媒法或传播法教材虽然也把宪法对言论自由的规定及限制、新闻与法治作为主要内容予以阐述,但是在对诸如诽谤、侵权、对淫秽色情的管制、广告与法等方面都缺乏理论探索和实务研究,以至于目前许多大学的传媒法或传播法讲座没有合适的教材可供参考,有的学校干脆把美、英、日等国的传媒法或传播法教材作为主要参考资料。这种拿来主义的教学方法,不仅脱离了我国文化传媒法治的国情,而且在理论指导上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或偏激。笔者认为,要建立我国自己的文化传媒法学体系,并且能够与国际真正接轨,那就必须在全面分析、总结和提升我国现有文化和传媒法律、法规、规章和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借鉴各国传媒法学体系的结构形式,编撰出中国特色的文化传媒法学教材。在借鉴外国传媒法或传播法和提出课题方面,有的学者已经花费了大量的心血,发表了一系列的研究成果。但在总体上存在着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传媒的国情问题。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客观上我国文化传媒法的领域缺少诸如新闻法、出版法、广播电视法、电影法等主干法律的原因,这些法律曾经被马克思认为是“对新闻出版自由在法律上的认可”,也有学者在梳理和提炼我国文化传媒法治经验、理论方面的原因。因此,如何在现有条件下,把零散的文化和传媒法律条文、法规、规章等统合分类,结合司法实践,总结经验和法理并上升到理论高度,就成了文化传媒法学者的共同课题了。当然,在研究我国现有文化法和传媒法、形成我国文化传媒法理论的同时,应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但是不能脱离我国的国情。

由于文化与传媒的不可分割性,由于我国媒体传播的理念是颂扬先进文化,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可以说,现代传媒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的重要传播方式,中国特色传媒法或传播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为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保驾护航。马克思主义对于其他积极和进步的文化具有极强的包容和改造功能。列宁在1920年10月写作的《论无产阶级文化》一文中就指出:“马克思主义这一革命无产阶级的思想体系赢得了世界历史性的意义,是因为它并没有抛弃资产阶级时代最宝贵的成就,相反地却吸收和改造了两千多年来人类思想和文化发展中的一切有价值的东西。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按照这个方向,在无产阶级专政(这是无产阶级反对一切剥削的最后的斗争)的实际经验的鼓舞下继续进行工作,才能认为是发展真正无产阶级的文化。”因此,在文化传播和媒体管制领域需要建立的法律体系和法学就不能停留在“传媒法”或“传播法”的概念上,而是应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传媒法”的概念和体系。这既是从我国的文化传媒法治实践中归纳出的概念,也是区别于忽视先进文化理念的西方“传媒法”或“传播法”的重要标志。事实上,国外也有一些学者承认,他们自己对文化与法律关系的研究是欠缺和缓慢的。如英国的斯蒂夫•格林菲尔德(Steve Greenfield)教授等在《电影与法》(Film and the Law)一书中称:“流行文化虽然出于不同的训练方式而被作为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加以了构建,但是关于法律与流行文化两者之间关系的研究却发展得非常缓慢。”可以说,在许多国家,文化与传媒法关系的研究,一直是一个被割裂或被忽视的领域。

从中国特色的文化传媒法体系到文化传媒法学,再从文化传媒法学到加强我国的文化传媒立法,是完善我国文化传媒法体系的必经之路。业已为我国的文化传媒和文化传媒法研究做出成绩的人士需要共同反省的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我们是否漠视了我们自己的中国特色的文化传媒法体系,以致在研究和构想我国的文化传媒法体系和文化传媒法学时迷失了方向。而今,构建覆盖广泛、技术先进的现代传播体系,形成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国际传播力,打破西方媒体的垄断格局,也已经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了。笔者认为,“文化传媒法”比“传媒法”或“传播法”更切国情,建立和健全我国的文化传媒法体系和文化传媒法学对促进文化产业和构建现代传播体系具有重要的保障和指引作用。

(本稿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6月14日,略有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