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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90年
——纪念中国共产党诞生90周年
李林 高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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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中华民国照搬西方资本主义的种种治国方案,却不能完成救亡图存的民族使命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1921年成立的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马列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把“争得民主”确定为党的最低纲领的主要目标,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但革命党角色和长期战争环境,使得中国共产党没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进行民主法治的实际训练,这是导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迂回曲折的历史原因。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加强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获得了宝贵的历史经验。

 

 

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党90年的战斗历程,是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90年,是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把马列主义的民主法制理论同中国实际相结合、逐渐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论的90年,是不断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发展道路、不断取得新胜利和新成就的90年。党的90年的光辉历程反复证明了一个道理:没有中国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治。

 

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们党为人民民主与法治奋斗的光辉历程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革命以及民主与法制的理论,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际紧密结合起来,并在自己的纲领、路线和方针政策中充分体现出来。毛泽东指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历史给予我们的革命任务,中心的本质的东西是争取民主”[1],夺取全国政权,把它掌握在人民的手中,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夺取全国政权的过程中,先后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了“工农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政权,逐步创造了“新的法制”,积累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宝贵经验。这是我们党领导中国人民“争得民主”和创造 “新的法制”的一个不同于巴黎公社和俄国“十月革命”的重要特点。这些宝贵经验,为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提供了一个良好基础。

 

从新中国成立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同党和国家这一时期的命运一样,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深刻的教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获得了空前的民主自由,“但人民享受的民主自由的实质,必须有一个民主的组织形式把它固定下来,否则民主生活是不巩固的”[2]。因此,必须进行以建立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民主建政运动,把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的根本政治制度迅速推向全国。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纷纷召开人民代表会议,组建人民民主政权。人民代表会议在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以前,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最便于反映全国各族人民的意愿,最便于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这个最大最根本的权利。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是在我们党的领导下,把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一个里程碑。这部宪法是一百多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胜利的总结,是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结晶,是党领导人民为民主与法制奋斗的伟大成果。

 

1956年,党领导人民取得社会主义改造的基本胜利,社会主义制度在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来,国内主要矛盾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根本任务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些转变对发展人民民主与法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此,刘少奇在党的八大政治报告中提出:“我们目前在国家工作中的迫切任务之一,是着手系统地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健全我们国家的法制。”[3]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在这一时期取得了显著成绩:建立和巩固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通过在全国实行普遍、平等的选举,建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并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各民族平等地参加国家管理;据统计,从1954年到1957年反右派斗争前,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较重要法规性文件共731件[4]。司法审判工作、公安工作等围绕着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也取得较大成绩。

 

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国共产党所处的长期战争环境和革命党角色,为后来新中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迂回曲折,留下了深深的历史烙印。革命党以夺取政权为目标,其提出的民主与法制主张更多的是出于批判反动政权以及争取和教育人民的需要,艰苦卓绝的战争条件和生死存亡的革命斗争,使得新生的革命政权很难有必要时间和充足精力去为民主与法制的落实而做耐心细致的准备工作,转而容易更多地强调民主与法制的阶级属性。似乎只要带领人民取得了政权,人民民主和法制就会自然实现,这显然是对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估计不足。建国初期的中国共产党没有意识到尽快完成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角色转变的必要性,仍然习惯于用党的政策、政治运动和行政命令来治国理政,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一般人民群众普遍轻视法律。在1958年8月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毛泽东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也不行,但我们有我们这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大多数人靠养成习惯……民法、刑法那么多条,谁记得了。宪法是我参加制定的,我也记不得……我们基本上不靠那些,主要靠决议、开会,一年搞四次,不靠民法、刑法来维持秩序。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开会有它们那一套,我们还是靠我们那一套,刘少奇提出,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5]此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渐倒退。

 

文化大革命时期,民主法制设施几乎被全面摧毁,社会主义法制受到严重破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活动被停止,中央文革小组成为事实上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各地踢开党委、政府闹革命,合法的政权机关被革命委员会所代替,公检法机关被彻底砸烂,人民检察院被正式宣布撤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只留下少数人,事实上陷入瘫痪状态;公民权利遭到严重侵害,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得不到法制保障。

 

二、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确定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会议公报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新时期。

 

在以邓小平为核心和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领导下,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的带领下,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坚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本方针,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一)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人大工作得到不断推进,人民民主不断扩大和深入:把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实行普遍的差额选举制度;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了常务委员会并赋予其相应职权;恢复了国家主席制度,废除了领导职务终身制,实行国家领导人任期制;立法工作取得显著进展,有力地推动和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政党制度。加强和扩大了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民主党派成员稳步增长,民主党派组织不断发展和完善;多党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民主党派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和作用逐步扩大,有力地推进和保障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

 

三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得到较好实施,各少数民族依法自主地管理本民族事务,民主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保证了各民族不论大小都享有平等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权利,共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分裂国家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形成了各民族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和谐民族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的生存和生活环境明显改善,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迅速发展,民族团结、边疆稳定、社会和谐、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基础设施明显改善,传统文化得到保护和弘扬;教育水平显著提高,医疗卫生事业持续进步。

 

四是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全国普遍建立以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自治体系。各地城乡基层民主不断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多,民主的实现形式日益丰富。广大人民在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法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对所在基层组织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民主自治,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直接、最广泛的民主实践。

 

五是不断发展党内民主,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重点是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以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等等。

 

(二)在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方面

 

明确提出实行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废除了党委审批案件的制度,恢复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原则;恢复建立了人民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到重视和加强。尤其是党的十五大以来,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从法制向法治的转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事业取得一系列新成就。

 

首先,确立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建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核心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关键是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行政,监督制约公权力,切实保证公权力依法行使;重点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其次,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六十多年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溶入人们的生活方式。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六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全国连续实施25年的法律普及教育工作,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得到广泛宣传,全体公民的宪法观念和法治意识明显增强,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活动扎实推进,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得到逐步提高,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第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的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此后,从“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到“社会主义中国要高举人权旗帜”,从中国政府的第一部人权白皮书的发表到“尊重和保障人权”入宪,从保障人权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到制定《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人权意识不断深入人心,人权立法不断加强完善,人权保护日益充分有效,不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得到越来越全面的保障和实现,而且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权利也得到越来越充分有效的保障,中国的人权状况处于历史的最好时期。

 

第四,坚持依法执政,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向着“三者有机统一”的方向迈进。依法执政,就是党要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执政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善于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不断推进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在“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和思想的指导下,中国民主法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目标、原则、路径、内容更加清晰,正在形成以“三者有机统一”为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的中国特色政治体制改革模式。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到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等各个方面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

 

第六,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明显进展。国务院于1999年、2004年、2010年,先后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对推进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作了整体部署、提出了阶段性任务。政府立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政府职能逐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不断创新;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行为得到严格规范;建立健全行政层级监督制度,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不断强化。

 

第七,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任务。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按照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根据党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有关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意见、措施、方案和办法。目前司法体制改革已成为中央主导、各部门紧密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国家统一行动,在实践中不断深入,取得明显成就。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基本经验

 

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一)始终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领导。在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实质上就是积极稳妥地政治体制改革。坚持和加强党对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领导,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保障。作为执政党,目前党的所处环境和队伍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客观上要求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要求党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把党对国家的领导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要善于把管理国家和社会的主要方式,由过去主要运用命令和行政手段转变为主要采用民主和法治方式。

 

(二)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道路。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民主法律制度,走什么样的民主与法治发展道路,必须与该国国情相适应。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是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进步要求的民主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民主法治相比,是社会主义类型的民主法治;与经典作家描绘的理想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相比,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主法治;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法治相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道路,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

 

(三)始终高度重视民主与法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民主与法治作为人类创造的政治文明成果,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越来越显示出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由于没有正确认识民主与法治在整个国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我们走过弯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民主与法治建设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基本治国方略,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这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根本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重要保障。

 

(四)始终高度重视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意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法律意识传统的残留以及新中国成立后一段时间“极左”思潮的影响,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有待增强和提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标志着我国民主与法治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要全面有效地实施宪法和法律,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离不开全国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为此,必须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多种形式,进一步转变不相适应的观念,进一步从人治观念转变到法治观念,从特权观念转变到平等观念,从法律虚无观念转变到信仰法治观念,从义务本位观念转到权利义务相结合观念,努力提高全民族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意识。

 

(五)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作为我国的上层建筑,不仅应当适应经济基础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且应当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与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就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就要不断发展人民民主和党内民主,切实尊重保障人权,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就要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要全面加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在党的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法制改革,等等。

 

(六)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本质,决定了维护人民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历史使命,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在要求。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为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人权建设提供了行动纲领和指南。只有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在全面发挥社会创造力的基础上,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

 

(七)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坚持“三者有机统一”,在观念形态上,就是要把三者统一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统一于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实践形态上,就是要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之中,统一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在制度形态上,就是要把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宪法及其构建的宪政体制。通过社会主义宪政的制度化、宪法化安排,用根本法和民主制度的形式,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明确肯定下来,有机统一起来,进而从社会主义宪政体制上有效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保证党的政治权威和执政地位,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实现。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中国共产党已经走过90年光辉历程,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探索走出了一条“三者有机统一”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发展道路。我们坚信,在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在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必将取得更大的胜利!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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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74页。

 

[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第183页。

 

[3]《刘少奇选集》下卷,第253页。

 

[4] 如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户口登记条例、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逮捕拘留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5]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编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四十年》,第10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