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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北文化产业与法制发展摸索
陈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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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分类】公法

 

【关键词】武宁 景德镇 婺源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文化创意产业

【作者简介】陈根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6月17日

【版权声明】作者授权本网首发,转载请注明“中国法学网首发”。

【责任编辑】樊彦芳

一、武宁杨坑文化旅游开发探索

武宁县位于江西省西北部,地处湘鄂赣三省边陲要冲,修水中游,幕阜山蟠结北部,九岭山绵亘南缘。杨坑是武宁县境内的一个自然村落,北倚峰峦叠翠的赣北第一高峰武陵岩,景致迷人,民风淳朴。近年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尤韶华教授对杨坑附近的村落孙家埠进行了跟踪调研,认为该地区的山势地貌酷似魏晋陶渊明愤然辞官后归隐的“世外桃源”。另据孙家埠宗谱记载,该地区亦是三国东吴孙氏躲避追杀的藏身之处。[1]目前孙家埠已成为武宁旅游开发新景点之一。杨坑距离孙家埠仅数公里的路程,尤韶华教授曾单独或组织调研组进出杨坑十余次,率先对杨坑的文化背景、旅游资源、投资环境进行深度考察和调研,为杨坑的文化旅游开发献计谏言,得出了深入开发需以文化产业为先的结论。特别是在杨坑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开发问题上,尤韶华教授带领村民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沟通,为杨坑周边林地使用权的转让与开发奠定了政策和法理基础。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指的是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将林地的使用权按一定的程序,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经济行为。[2]早在1988年,《森林法》第15条就确立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3]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第14条做出了“加快推进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的决定。2007年,《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第15条做出了“规范林地、林木流转”的具体规定。江西作为试点省份率先开展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武宁是江西省的七个林改试点县之一,此次林改使得林地使用权流转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成熟不仅促进了林业经营的规模化、集约化和效益化,同时能够加速利用林业发展生态旅游、文化旅游,形成特色文化旅游产业。

2011年4月23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传媒与信息法研究室和法制史研究室的部分研究人员、研究生组成联合调研组再次来到杨坑进行“文化产业与法制发展”的调查研究。在调研中发现,杨坑基本具备文化旅游投资开发的条件和优势,可谓是“天时地利人和”。“天时”是指,2007年4月20日,温家宝总理在武宁县视察林改工作时,为此地秀丽的山水所动容,欣然题词“山水武宁”,为武宁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江西省委进一步明确了“山水武宁”的内涵是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山水武宁”的定位是打造新兴工业强县、生态旅游大县、最佳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武宁。[4]杨坑着意文化旅游开发的计划与“山水武宁”的目标和蓝图不谋而合。“地利”是指,杨坑优越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这是进行文化旅游开发的物质基础。陶渊明在《归田园居》中云:“榆柳荫后檐,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巅……”,杨坑至今仍然保留着这样安宁、平静与怡然的景象。村中现有村民20多户,造型独特的两层和三层砖木结构瓦房散落于数山的腰间,山中森林郁葱,泉水清澈叮咚,天空湛蓝深远,空气清新甜润。身临其境,怡然自乐,游人常有“久在樊笼里,复得返自然”的感慨。三国孙氏后裔避祸山中的传说、魏晋陶渊明“缘溪行,忘路之远近”的故事,更为此地的山水增添了仙居的色彩。“人和”是指,杨坑的村民大多赞同和支持本村进行文化旅游开发计划,愿意将林地使用权转让给投资者,这一愿望引起了调研组成员的兴趣和重视。在调研中,调研组结识了一位在杨坑颇有声望的史在中老先生,史老先生善书法好登山,今年已80有余,却依然步履矫健,神采飞扬。调研组在与他交谈的过程中发现,他十分欢迎投资者来杨坑开发文化旅游产业,并且愿意在动员村民改善居住环境、搜集历史传说和建立乡规民约等方面提供帮助。

当然,杨坑还存在一些影响文化旅游开发的不利因素,对此调研组成员也深有体会。23日傍晚,调研组一行来到村头咸丰年间所建的名人况忠[5]的衣冠冢调研,认为该衣冠冢是一处不可多得的文化旅游资源,但目前已经废弃多年,无人问津,当地村民对其历史也不甚清楚。在对墓志铭进行研读的过程中,调研组某成员不慎滑倒,后脑碰到乱石尖角出血,后送至武宁县人民医院将伤口缝合,方转危为安。为此调研组成员心生疑虑,杨坑的丰富的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与现实的僻壤之间应如何衔接?这些现实问题包括:首先,公共基础设施不完备。杨坑距离武宁县城约50公里,山道崎岖、狭窄,不便于车辆快速通行,附近缺乏必要的医疗机构,家用水电设施亦不完善。其次,有关部门和村民对散落的文物和遗迹缺乏妥善的保护和修缮,文物保护意识也比较淡薄。这些不完备因素要求在文化旅游基础设施的投资上花费较大的人力和物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文化旅游开发投资者的信心。

二、景德镇的瓷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瓷,是东方文明的代表,堪称中国的“第五大发明”。景德镇是中外著名的瓷都,制瓷历史悠久。景德镇人用瓷文化攻城略地,这种文化在历史上曾逐鹿问鼎,写下了赣地历史脉络中最为神奇的一笔。2011年4月26日,调研组一行来到瓷都景德镇,对景德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了深度考察和调研。根据2003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首次将文化遗产分为“有形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6]无形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极大地拓展了文化遗产的保护领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弘扬树立了典范。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自2000年起,云南、贵州、福建、广西、宁夏、新疆、浙江、江苏等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关地方性法规10部。[7]2004年,我国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阐释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2006年,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保护、传承做出了初步规定。2007年,商务部、文化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2008年,文化部颁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提供了切实保障。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保护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真正步入了有法可依的新阶段。

4月26日,调研组一行来到景德镇古窑博物馆,置身于《天工开物》中记载的陶瓷生产作坊中,参观了世界上最古老的制瓷生产作业线。传统制瓷艺人为游客现场表演了做坯、印坯、利坯、剐坯、刹合坯、画坯等制瓷流程,游人能够近距离观赏和研习古老神奇的制瓷技艺,感悟中国陶瓷工艺的复杂、精湛和绚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景德镇制瓷手工工艺正是属于“传统技艺”的范畴。明清时期,景德镇制瓷手工工艺体系已经基本完善,采矿、淘洗、练泥、陈腐、拉坯、利坯、画坯、施釉、烧窑、画红、烧炉、选瓷、包装等一系列工序环环紧扣,专业化程度极高。[8]多年来,经过政府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呼吁、努力,2006年,《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和《景德镇传统窑炉作坊营造技艺》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6条至第10条,分别就人民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工作管理、宣传责任、表彰奖励等做出了规定。可见,发挥政府在保护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同时广泛吸纳学术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应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上善之策。

在调研组与手工制瓷艺人的交流过程中,凭借高超的“利坯”技艺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景德镇手工制瓷技艺”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陈圣发老先生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陈圣发先生从11岁做学徒到现在,从事“利坯”工作已达70余年。这个白发苍苍、步履蹒跚的老人如今唯一的心愿就是成为优秀的手工制瓷技艺的承载者和传递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的传承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最核心和关键的内容,可以说,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特征。[9]就景德镇而言,由于自动化机械制瓷的盛行以及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手工制瓷艺人仍处于经济收入、社会地位欠佳的状态。因此,如何让这些精湛的技艺得以完好传承等问题引发了调研组的深思。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30条明确了传承人的实际权利,规定了政府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确立了为传承人进行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经费资助等保障措施。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陈骏委员指出的那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与《文物保护法》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要是保护传承人,是以人为核心。[10]较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一些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相关支持措施也值得借鉴。例如,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对于做出重要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授予杰出传承人称号,获得杰出传承人称号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享受地方政府津贴。另外,日本的经验同样值得借鉴,早在1950年,日本《文化财保护法》就确立了“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制度。从1955年起,日本文化厅在全国不定期的选拔认定“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将大师级的艺人、工匠经严格遴选确认后由国家保护起来,每年可以从国家得到200万日元特别补助金。[11]这样,“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不但在经济上得到了必要的补助,还获得了相当高的社会地位,使其在实现艺术价值的同时负起了文化传承的责任。

三、婺源文化产业的光与影

婺源,是一座有1300余年历史的古城。在这块美丽的土地上,遍布着古建筑、古遗址、古街和古树。4月27日,调研组专门走访了婺源旅游开发区的几个景点,重点关注了婺源文化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的相关情况。婺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有其独特之处,旅游景点多以自然村落为园区进行开发,比较重视文物元素的保护、开发和利用。如思溪、延村,村中遍布明清古建筑,青石板道纵横交错,古建筑中木雕、砖雕、石雕艺术精美。又如李坑,主要着眼于明清商道街景的恢复与重建,同时注重对历代名人故居的修缮与保护。再如彩虹桥景点,此桥始建于宋代,被誉为中国最美丽的廊桥,现在彩虹桥周边数公里已被圈地为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区。上述古民居、古街、古桥均属于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同时根据《文物保护法》第14条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村镇”认定的规定,李坑、思溪、延村已被纳入江西省“省级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名单,这一举措极大地促进了古村古镇的历史文物和文化风情的保护,使众多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得以传承。

然而,婺源惊人的开发速度也引发了一些现实问题,如旅游旺季某些景点经常人满为患、环境保护状况堪忧,这些现实问题给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调研组认为,在婺源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中,通过合理保护、开发、利用文物,发展适合本地特色的旅游业,不仅可以实现文物的观赏价值,带动周边餐饮、交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同时可以为文物的保护和修缮提供比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但是,过度的旅游开发与文物保护之间存在的矛盾也显而易见。因此,如何处理好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二者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权衡取舍问题,值得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婺源旅游业的快速发展与文化创意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2010年,江西省委宣传部和江西省旅游局联合主办了“江西旅游创意奖”评选活动。婺源在拥有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文化创意旅游的思维和方法,把创意植入美轮美奂的自然景色中。婺源在旅游文化创意的构架和旅游品牌的推广方面付出的努力得到了评选方的认可,获得了“江西旅游最佳创意奖”。[12]调研组认为,文化是旅游资源的魅力所在,文化创意是旅游业兴旺发达的源泉。王勃的诗句“落霞与孤鹜齐飞,秋水共长天一色”,使滕王阁流韵千载。李白的“飞流直下三千尺,疑是银河落九天”,让庐山声名远播。如今,“美丽乡村、梦里老家”的赞誉使婺源诗情画意的形象深入人心,“宋高宗巧避金兵”的民间传说故事让游客对严田的千年古樟遐想联翩,“聊斋影视村”思溪的世外古村又让多少考场失意者魂牵梦绕。文化创意无疑加深了婺源作为“中国最美乡村”的品牌知名度。

“创意产业”的概念首先在英国提出,随后英联邦国家纷纷把创意产业作为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产业的理念。[13]2006年,我国在《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出了“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目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工作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先后颁布有《电影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但是,现如今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来规范这一产业,仅有一些地方制定了政策加以规范,如《北京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等。调研组认为,只有为文化创意产业立法才能从法律上有效保障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立法应该以我国现阶段文化产业的成果为基础,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分门别类进行立法,力求使文化创意产业与其他相关产业和谐发展。

本稿的讨论和写作得到了调研组成员陈欣新研究员、尤韶华研究员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的张茜同学担任了调研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在此表示真诚的感谢。

注释:

[1] 尤韶华:《“桃花源”孙家埠之谜彰显的魏晋法律文化》,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691,2011年3月10日访问。

[2] 周训芳:《物权法与森林法知识读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56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5条第1款规定:“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4] 董金寿:《林改成就“山水武宁”》,2010年10月13日“中国访谈世界对话”专访,http://www.china.com.cn/fangtan/2010-10/13/content_21116586.htm,2010年12月1日访问。

[5] 根据咸丰年间所立的墓志铭,况忠曾任“乡副进士”,颇具人望。

[6] 根据日本《文化财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有形文化财产指建筑物、典籍、书迹、古旧文书、绘画、雕刻、工艺品等作为有形文化的果实具有较大历史性、艺术性或学术性价值的东西和类似的考古资料。无形文化财产指戏剧、音乐、舞蹈、工艺技术等作为无形的文化果实具有较大的历史性、艺术性或学术性价值的东西。

[7]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2011版,第206页。

[8] 刘丹、赵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乃立都之本》,《景德镇日报》2009年8月5日。

[9] 信春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释义》,法律出版2011版,第60页。

[10] 于呐洋:《以人为本重点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法制日报》2011年6月2日。

[11] 刘晓峰:《谁是“人间国宝”——看日本“重要无形文化财”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中国文化报》2010年7月27日。

[12]《2010江西旅游创意奖评选》,http://tour.jxcn.cn/ly/zt/jxlycy/cyzs.html,2010年7月7日访问。

[13] 张世君:《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法律保护体系之构建》,《法学杂志》201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