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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的若干问题
刘海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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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杂志社就构建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体系进行研讨,很重要也很有意义。理论对现实有重要指导作用。正确的理论可以转化为推动社会发展的巨大物质力量。我国有重视理论的传统。历史上以儒家思想为指导,许多学者和官员在文章中常引用孔夫子,“子曰”等等甚至出现于大臣奏折和皇帝的诏旨之中。近代常引用马克思、恩格斯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新中国建立后除引用马克思等还引用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著述。这种习惯无非是为自己的作为和行动指南找理论依据。现在开会讨论建立人权理论体系,会对中国人权理论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当然,建立人权理论体系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记得1991年江泽民同志关于对人权要进行研究的指示传达不久,有关机关和研究单位就提出了建设我国自己的人权理论体系的动议。当时称建设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体系。为此,中央宣传部理论局组织编辑出版了大型《人权研究资料丛书》,除董云虎、刘武萍同志已编辑出版的两部《世界人权约法总览》之外,又编辑出版了六部,七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担了《中国人权建设》和《发展中国家与人权》两部。后来,由于从事人权研究的人员少,研究基础薄弱,大家又比较忙,对于建立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体系的工作未全面展开。不过按中央部署,在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方面还是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的。国务院新闻办发表的第一个白皮书——《中国的人权状况》就是最重要的体现,在理论界和实践中起了重要指导作用。

比起上世纪90年代初,现在的研究基础要雄厚得多,讨论建立人权理论体系是适时的。不过,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由于涉及人权理论的重要问题的基础研究仍需要进一步努力,另外理论体系的建立也需要通过总结实践经验,经过实践检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这不是说我们不应有所作为,而是认为要通过此次研讨,引起有关领导重视,扎扎实实做好基础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形成理论体系。

此次研讨会上听了不少同志的发言,笔者很受教益和启发。以下就此谈几点看法:

第一,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先认真研究这一问题的概念。概念有种概念、并列概念和属概念之分。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就并列概念说,人权理论体系与法治理论、经济理论、政治理论、社会理论、文化理论是并列的;就属概念说,人权理论与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身权利、政治权利和环境权利是种属的关系。我们研究建立人权理论体系,不可能不对上述权利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基础性研究,否则,只注意一般理论概念,不能称其为体系。至于中国特色,这是与其它国家和国际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比较而言的。我们的人权保障特色表现在哪些地方,也需要认真研究。只有对以上相关内容有了较清楚的了解,才能准确把握问题的界限和研究方向。

第二,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研究体系,要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理论基础。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理论体系,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这就不能不认真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而这却是我们很长时间以来研究的薄弱环节。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基于当时斗争的需要,很大篇幅是对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批判。他们在批判过程中揭示了资产阶级人权的本质和虚伪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从未一般地否定人权口号,相反马克思称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人权宣言”,恩格斯说美国宪法“最先承认了人权”,这都是对人权的正面肯定。我们党的领导人从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江泽民到胡锦涛也都肯定了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类彻底解放,每个人的自由发展的理念与充分享有人权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建设消灭三大差别与为人权的享有创造物质和文化条件也是一致的。现在我们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载入宪法,已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我们就不能不对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进行深入研究和全面阐释。

第三,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认真研究我国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特点。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政权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与资本主义国家有本质区别。为了维护人权,将应有权利变为法定权利,将法定权利变为实际享有的权利,必须加强国家权力。在100多年近代历史上,我国是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侵略的国家。新中国建立虽然获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但外部敌对势力至今仍在对我国实行遏制和围堵。为了维护民族独立,我们也应当加强国家权力。当然,从另一方面说,我们的国家权力与资本主义国家权力也有共同特点,即它们都是公共权力。资本主义的公共权力往往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公民权利是对立的。资本主义国家为缓和与劳动人民的矛盾,总结了历史经验,对公共权力采取了一些限制,应该说取得一定效果。我国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本质说是一致的,但如现实生活所表现的,运作过程中并非完全无矛盾。为了使其完全依法运作,必须从政权组建到运行的全过程都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发生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对立面。也只有这样,国家权力才能按照“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依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针,不断完善人权保障制度。诸如,坚持生存权与发展权是首要人权;贯彻民族平等,加强各民族团结,维护民族独立;正确处理个人权利与集体权利的关系;平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重视公民政治权利,又重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加强国内人权保障与国际人权交流与合作,等等。

第四,建立中国特色人权理论体系,要对不同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人权理论进行比较研究。西方人权理论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中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神权和王权提出的。资产阶级在革命胜利后率先在宪法中肯定了人权原则,并在发展过程中建立了相应制度,许多制度的建立和完备有工人和劳动人民斗争作出的贡献。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总结德国法西斯与日本军国主义发动侵略战争,使人类陷入“惨不堪言之战祸”的教训,国际社会建立了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及一系列相关公约。我国现在已加入了其中27个公约。许多国家的人权保障制度和联合国通过的人权公约都是在历史发展中相互影响的产物,都含有人类文明进程的优秀成果。人性有共通的特点,我们承认人权的普遍性也肯定人权的特殊性,建立的人权理论体系,虽然具有中国特色,但不可能、也不应该将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原则拒之门外,而应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立足我国实际,通过比较研究,大胆吸纳一切于我有益的东西,以使我国的人权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第五,关于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问题。不少同志在会上发言中都谈到了加强人权理论宣传教育。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我国宪法原则,成为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但多年来我国主流媒体和相关系统的教育单位,对此及相关法律的宣传教育却未能很好跟进,致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人权意识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实践中出现了种种不应发生的问题。诸如,由于对工矿企业监管不严,工伤事故频频发生,造成了相当数量的人员伤亡;由于监管不严,假冒食品、药品和其它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危及广大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健康;由于监管不严,国家规定的对职工的社会保险不能落实,一些农民工的工资不能按时发放;由于监管不严,一些企业在房屋拆迁中以非法手段侵犯被拆迁者的权益,激化社会矛盾,甚至造成群体性事件,等等。又如,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不能正确对待,对于由此产生的上访者以维稳为口实,强行堵截,甚至发生粗暴侵犯其权利的事件。再如,虽然三令五申严加禁止,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游街示众等严重违法行为,在国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以上现实生活中的部分实例已说明加强人权教育提高人权保障意识之重要。当然也有另外一种例子说明加强人权教育之必要。多年来,我国的人权保障取得了很大成就,我们各系统和各个地方在人权保障的各个领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许多干部面对国内外媒体总不愿意将所做的大量艰苦工作及取得的成就与人权保障相联系。还有,在台资企业富士康工人“十连跳”自杀之前,我们的维护工人权益的组织甚至怯于提“维权”,更不用说响亮地提维护人权了。这种见怪不怪的现象说明人权一词在许多同志那里很长时间都被认为是“敏感”的。

人权教育干部应走在前面。多年前中央组织部等部委曾组织编写了《人权知识干部读本》,胡锦涛同志还为这套书写了总序,但这一教育并未认真在广大干部中开展。从现在情况看,无论如何都应当抓起来。维护人权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很容易接受,干部教育如不走在前面,观念如滞后于群众,一旦发生矛盾就难以正确处理,甚至可能激化,影响社会和谐。

人权教育似乎与现在讨论的人权理论体系关系不大,其实不然,以实践为基础的理论永远是事业发展的先导。建立人权理论体系最终是要落实于干部和群众的人权意识提高,完善人权保障制度,使人民享有更充分的人权。从这个意义上说,谈谈加强人权教育也是十分重要的。

来源: 《人权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