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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拉登案 突袭行动 国际法原则 禁止
【作者简介】樊文:德国弗莱堡大学(Albert-Ludwigs-Universitaet) 法学博士,原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副研究员;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邮编:100720
【收稿日期】2011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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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彦芳
美国总统奥巴马5月1日深夜在白宫发表电视讲话,宣布美军当天早些时候在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附近阿伯塔巴德发起了针对本·拉登的"定点"突袭行动,并将其击毙。随后,美国动用航母将拉登葬于北阿拉伯海。尽管美国官员解释行动细节时说法不一,但是都承认,突击行动队员进入本·拉登住宅时,拉登本人并没有持有武器。
从法律的角度,如何来评价"在没有持有武器的情况下"击毙本·拉丹的行为?
根据已知的事实情节,这个击毙行为根本没有法律根据。无论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都禁止在不存在正当防卫状态的情况下,杀死任何人。如果出现了一种直接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才存在可以正当防卫的状态。拉登本人没持武器,自然不存在对其正当防卫的状态。另外,"拉登尸体当时能够顺利被运走"这个事实说明,当时根本不存在他人生命受到威胁的状态。因此,完全可以说,当时完全能够活捉拉登,然后交付国际法庭。
即便是本·拉登持有武器,这次突袭行动也是有问题的。为什么说即便他持有武器,这个行动在法律上还是有问题的呢?
从披露的信息来看,这个行动的类型说明,美国早已对这起有针对性的杀人行为进行了策划。美国和以色列15年以来一直在实施这类杀人行为。在巴基斯坦边界区域针对可疑的或推测的恐怖主义分子经常采取无人机的手段予以打击。无论美国还是以色列,给出的理由都是,借助于这种有针对性的杀人,可以除掉随时可能成为危险分子的人,比如说,他们正在策划恐怖袭击。这种说辞表明美国和以色列试图以此方式来扩大可以予以正当防卫的状态的范围。尽管如此,这种有针对性的杀人行为,在法律上还是极有争议的。因为,正如前述,这种有针对性的杀人,是在不存在正当防卫状态的情况下实施的。通常情况下,被突袭的对象在受惊的状态下根本不能采取攻击行为。在拉登案件中,可以认为,当时确实是这种状况。
像本·拉登这样以前犯下大量罪行并且对许多人的死负有责任的人,采取这个行动予以清除,难道理由不充分吗?我认为,不管一个人犯下了多少罪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如果不存在正当防卫状态,是不可以把他击毙的。而必须把他交给法庭,依照司法程序予以审判;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正当程序。
那么,在司法层面是否可以考虑以及在什么程度上追究参与杀人行动的行为人的责任?
在我看来,现在最为关键的问题是,美国随后将会给出怎样的信息以及怎样来描述这次行动。他们或许会把事实情节作有利于行动参与者免除个人责任的重构和描述,但理论上讲,是可以考虑追究行动参与者的责任的。本·拉登是一个沙特人,沙特阿拉伯可以管辖追究参与者的责任;巴基斯坦人也可以管辖追究,因为拉登案中所有的事情都是发生在那里。鉴于本·拉登的角色和背景,根本不会有关心这个案件事实的检察官。没有检察官,肯定也就没有法官。
从法律的视角总体观察这次行动,需要强调的是,在反恐行动中,只有为排除他人面临的直接的生命威胁,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以对恐怖分子使用致命手段;不能借口恐怖分子罪大恶极而不顾国际人权法准则并恣意无视他国的领土主权,破坏国际法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