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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核污染将改变全球气候谈判格局
常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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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气候谈判之中,核能源优势国家只谈自己发展核电对防止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的贡献,却对此产生的另类全球环境影响闭口不谈。这种现象需要纠正

 

 

不能只重视气候变暖威胁而忽视核能源污染威胁。这两方面的威胁应当在一个国际谈判大协议中一并予以平衡解决

 

 

 

 

 

回顾全球气候谈判的全过程,可以发现,对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施加压力最大的国家,除了众多抵抗自然灾害能力弱小的海洋岛国外,就属法国、日本等那些版图相对狭小、发展核电最多的核能源优势国家了。这些核能源优势国家为了遏制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以利用传统的化石燃料过多增加了二氧化碳的排放为借口,利用自己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的发言权,要求发展中国家节约传统能源的使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共同承担应对气候变化的约束性义务。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途径只有两种:一是节能,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二是大规模地发展核能源等所谓清洁的能源。在这两方面,核能源优势国家在技术上占有绝对优势。它们逼迫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转变发展模式”,除了希望免遭那种可能发生的全球性温室效应外,难以排除其高价转让气候变化应对技术和设备给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商业目的。

 

 

 

 

片面地强调或者露一手、遮一手是核电优势国家在全球气候谈判中一贯的手法。它们只对中国等发展中大国渲染大量燃烧化石能源产生二氧化碳的生态危害,而闭口不谈这种危害只是一种可能,至今仍然具有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它们也闭口不谈核能源技术的大力推广可能带来的全球核污染甚至全球生态灾难性的行为危害。日本的核电站泄漏污染事件揭开了核电所谓的“清洁能源”的面纱,既暴露了核能源对区域甚至全球环境安全的高度危害风险性,也揭示了核能源优势国家的谈判欺骗性。核能源的核辐射危害风险,丝毫不亚于二氧化碳可能带来的全球变暖灾害。由于核能源优势国家在气候谈判中目的不是那么纯正,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担心自己的发展权益可能在下一步的谈判中被限制,因此,只要能够找到一丝不利于核能源等主流“清洁能源”的不利证据,驳斥发达国家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张,发展中国家就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借题发挥,据理力争,以维护自己的发展主权。本人认为,基于以下事实或理由,核能源高度的环境危害风险性将不可避免地进入全球气候谈判的视野,并得到发展中国家政府和发达国家民众的高度重视。

 

 

 

 

首先,核能源不安全,对区域甚至全球生态有灾难性的威胁,核能源优势国家理应承担特殊的安全发展法律义务。目前,历史已经记载了两个产生区域生态大灾难和全球环境风险的典型例子。一个是1986年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另外一个是最近发生的日本核电站泄漏污染事件。这两个事件都引起了相对区域的民众恐慌,引起了全球各国的高度关注。如截至目前,我国所有的省市和离日本遥远的美国都检测出了来自日本故障核反应堆的放射性物质。一些科学家担心这会引起全球性的生态灾难。日本发生了核灾难,中国也丧失了一些利益,如辐射监测、协助应急和预防辐射所发生的费用。因为核能源优势国家发展核能源的风险行为使中国甚至全球丧失利益,是不是需要制定一些条约对这些核能源优势课以特殊的法律义务予以限制呢?在全球气候谈判之中,核能源优势国家只谈自己发展核电对防止全球气候变化作出的贡献,却对此产生的另类全球环境影响闭口不谈。这种现象需要纠正。纠正的措施是要求核能源优势国家适度发展核电。适当发展核电,必然地要求它们关闭一些核电站。所产生的能源供给缺口只能靠火电等化石能源来弥补。这意味着,各国能源的环境安全提供模式,必须是核能源和化石能源并重的模式。

 

 

 

 

其次,核能源虽然是低碳能源,但它的高污染性得到全球公认,而且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全球生态威胁。由于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7种物质导致全球性温室效应的观点没有得到科学的确切证明,因此1992年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并没有明确二氧化碳的排放与温室效应之间的因果关系。但为了防止全球气候出现不可逆的变化,就规定了气候变化风险预防原则。截至目前,全球是不是真的变暖了;即使变暖了,到底是不是由这些物质引起的,仍然还有广泛的争议,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特别是2010年初发生的英国科学家邮件外泄事件,足以让发展中国家怀疑全球变暖是发达国家特别是核能源优势国家的骗局。相比而言,核能源污染的全球威胁是现实的和明确的。而核能源优势国家却只重视其他国家高碳能源可能导致的全球气候变化,而忽视自己大力发展核能源导致的结果确切的全球核污染危害,是否正常?

 

 

 

 

再次,温室效应与核能源污染的威胁都是因满足能源需求和消耗引起的环境问题,都具有全球性,都可以导致灾难性后果。对于一个目的导致的两方面问题,我们不能只重视气候变暖威胁而忽视核能源污染威胁。这两方面的威胁应当在一个国际谈判大协议中一并予以平衡解决。而目前,全球只针对温室效应制定了约束各国发展方式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议定书,而没有针对核能源污染风险,制定约束各国发展方式的国际条约,因此,国际能源环境风险条约具有片面性。由于片面发展化石能源会产生全球温室效应威胁,片面发展核能源也会产生全球性的生态威胁,因此,全球应当制定一个大的框架公约,把核能源和化石能源都纳入进去,予以均衡规范和制约。达成此意向后,各国应当修订《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使其与大的框架公约相协调。这种必要性,在日本因海啸发生辐射泄漏事件后显得尤为必要。目前,法国等核电优势的国家一直叫嚣要对中国等国家征收碳关税,以限制中国的国际贸易。在大的框架公约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对于那些核能源优势国家采取的单方面制裁措施,中国等国家可以利用国家主权采取平衡措施予以纠正。如果那些核能源发达的国家对中国的产品和服务征收碳关税,我们可以通过核污染风险税予以对抗。

 

 

 

 

第四,日本核污染发生之后各国开始重新重视化石燃料的利用,全球气候谈判会陷入困境。日本、美国等国家的经济学家指出,日本核辐射泄漏事件之后,全球化石燃料的燃烧会达到一个新的高峰。目前,德国作为核电优势国家,在日本核辐射泄漏事件后关闭了5到7座陈旧的核电站,法国也准备关闭几座核电站。不准备关闭的国家,也发生了大规模的群众聚会抗议事件。德国作为核电和化石能源并重发展的国家,也改变对核电的态度,会对其他准备大力发展核电的国家产生巨大的冲击。这意味着,在未来几年,全球范围内根本无法实现减排目标。相反地,各国的化石能源消耗会增加,二氧化碳的排放也会增长。相对应地,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会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这种阻力不仅会来自依赖化石能源的发展中国家,可能也会来自核能源优势国家的人民,因为他们担心自己的家园因为本国过度强调低碳经济而遭到核污染。因为阻力巨大,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基础上,无论是采取单轨制还是双轨制的谈判方式,继续达成协议的可能性非常非常小。也就是说,基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气候变化谈判基础正在丧失。我们希望提出一个新的国际谈判动议,均衡核能源和化石能源的利用,既预防全球变暖,也把全球的核污染风险降到最低。

 

 

 

 

第五,日本的核辐射泄漏事件会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气候变化应对立法的进程和方向产生影响。以中国为例,日本因海啸发生辐射泄漏事件之后,《气候变化应对法》的起草思路和制度建设会作相应调整。这种调整会以统筹气候变化和核污染风险为基础,均衡发展核能源和化石能源,不再是先前的片面地强调低碳经济发展目标。因为如此,《气候变化应对法》草案原先初步设计的立法目的、管理体制、基本原则、法律制度会有大的变化。譬如,针对那些对中国征收碳关税的国家征收核污染风险税或者其他相关的税收可能会进入监管措施或者法律责任部分。这可能是核能源优势国家所不愿意看到的。但是,这并不表明中国不会在节能减排方面作出贡献。相反地,中国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最近公布的“十二五”规划就要求,非化石燃料的利用由能源结构的8%左右提高到11%。

 

 

 

 

以上五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一旦成为全球变化谈判的议题,并被发展中国家或者不愿意减排的发达国家所利用,各国基于现有的认识和利益,达成下一步协议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全球气候谈判的目标、全球能源的发展格局以及所有国家的相关权益和义务可能会发生巨大的变化。相对应地,各国基于新的共同认识和利益基础,形成均衡规范核能源和化石能源的新条约的可能性越来越大。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来源:2011年4月18日《科学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