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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司法的特性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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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司法的特性,是近年来的一个热门话题,法学界和司法界提出了许多的命题和概念,诸如司法的人民性,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大众化,司法的职业化,司法的专业化,等等。这些命题和概念的提出都有其特定的话语背景,但每一个命题的提出和提出者的解释体系相关联。我们需要对这些概念和命题进行反思。

 

之所以对司法的特性有这么多的命题,在方法论上可能有以下两个原因:

其一,对司法概念的解释体系的不一致。我们每一个人都是一个解释者,每个人所使用的解释体系不一样,解释工具也不一样,导致各说各话的情况。比如,关于司法的特性的解释,有目的论解释,有方法论解释,有机制论解释,有主体论解释,等等。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回到司法概念的原点上去,即司法到底是什么?

其二,之所以对司法的特性有这么多解释,在某种程度上是不是有些命题混淆了法律与司法的区别。我们是不是把法律的一些特性加到了司法的特性身上。法律是什么?法律是一种规范结构,是一种文书,是一种静态化的东西。司法是什么?司法是一种实践性活动。我们对司法的定义是:司法是指国家的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程序适用法律的专门性活动,我们必须注意到这个定义。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到法律与司法的关系。在制定法国家,法律的主要任务是设定规则,司法的主要任务和功能是适用法律(规则)。尽管在实践中我们有了那么多的突破。因此,在讨论司法的特性的时候,我们应当回答的是司法的本质,司法的特性,而不是司法的目的。

按照以上对法律和司法关系的理解,我们来分析一下近年来提出的一些关于司法的特性的概念和命题。

第一,法律的人民性和司法的人民性。法律的人民性这个命题是没有问题的。法律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司法的人民性是什么?司法的人民性是一种对司法的目的性解释,是指司法的目的是为人民服务,但必须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判达到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可是为人民服务不足以区分出司法与其他社会机制的区别。我们的政府也要为人民服务,我们的立法也要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司法的人民性之命题体现不出司法的本质和特性。

第二,法律的民主性与司法的民主性。法律的民主性是指法律要体现民主,不论是法律的内容还是法律的制定过程。司法的民主性是什么意思?还是一个目的性解释,不是对司法本质和特性的解释。司法民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民主有很多解释,但民主主要指的是投票机制,凡是有投票机制的地方就有民主问题。用这个原理,你无法解释独任审判制,一个人怎么民主?司法民主有没有?是有的。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合议制,二是陪审制或人民陪审员制,有人还补充说有审判委员会制,它是指审判过程通过投票机制产生出一个决定(判决)来,产生出一个结果来。但它只是反映了司法的过程,而不是司法的本质和特性。

第三,关于司法的大众化命题。关于司法的大众化,虽然作了很多的解释,但是不管怎么解释,这个概念和命题是很容易误读的,很容易理解为大众审判。有人说中国不会产生这种情况,但是容易导致这样的理解。有人把司法大众化解释为大众参与司法,但是,大众参与是一个非常讲究的制度,怎么参与?十六大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求是》杂志向我约稿,我写了一篇文章在《求是》发表,我当时得出一个结论:有序参与的前提是依法参与。有的地方法院试行了“征求旁听公民意见”的制度,这是一个很大胆的尝试,但让旁听公民直接在法庭里发表意见,法官采纳公众的意见,法律依据在哪里?既然是改革,我们可以突破,但必须注意法律的依据。我国的一些地方人大从1999年前后开始试行公民旁听人大会议的制度,我研究了七个省、市的实践和规定,公民只能旁听而没有发言权。人大是议事机构,为什么都不给他们发言权?而我们法院作为审判机构,却可以让公民发言并采纳了其中的意见。公民旁听人大会议是为了让公民了解人大的工作情况,主要是为了满足知情权。只有人大代表才能有发言权。同征求旁听公民意见的做法相比,司法听证是一个可以探索的制度化路径。

此外,司法场景的有限性,使得司法大众化缺少实证支撑。我们提倡司法大众化,那么,怎么样才能满足大众化这个概念和要求?这是一个人数概念还是场景概念?因为司法的场景总是有限的,它的局限性是很大的。一个案件,开始可能只是相关人关心,后来有可能全世界都来关心,怎么让这么多人都来参与其中,而不只是简单的案外议论?

第四,关于司法的专业化命题。司法的专业化命题只是部分地解释了司法的特性,而没有全部地解释司法的特性。

第五,关于司法的职业化命题。同司法的专业化命题相比,司法的职业化命题更为周全些。职业化可以包含专业化,外延更宽,司法职业化包括了司法的专门化、专业化、科学化、技术化等等。为什么要专门化、专业化?道理很简单:法律知识是一个专门性知识,这种专门性知识需要通过专门的学习才能获得,所以需要专门化,所以才需要法律职业者在大学法学院学习至少四年,还要经过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等等。

总之,所有的这些概念和命题,都需要重新反思。

 

来源:2011年3月21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