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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不合逻辑的“三段论”当休矣
支振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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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岗位的关系,我的职责就是看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作为学者,我必须看国内外的文献,以进行自己的研究;作为拿纳税人所发工资的编辑,我更是必须认真去看每一篇国内外来稿。看多了,也就有了一些比较有趣的发现。其一,除少数期刊外,国内学者的文章一般都比较短,不仅来稿如此,已刊发的文章也差不多。我没有做过精确地统计,但说国内80%以上的学术期刊刊发的论文不超过1万字,应该不算夸张。有些期刊发表的文章简直是豆腐块,往往只有三五千字,七八千字的都不多。不是说言简意赅不好,但作为“学术”文章,要想在短短几千字的篇幅里提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做好文献评述,并通过有力地论证来解决之,在很多时候恐怕还真的是非大师莫能为之。

 

其二,就是具体写作的方式了,我将之归纳成为两种不合逻辑的“三段论”。我们的法学论文中,保守地说,恐怕有七、八成以上逃不脱这两种写作模式。具体来说,就某一个问题(先不说这个问题是否是真问题,是否是有意义的问题)的研究而言,是这样进行的:第一,大前提:“某问题是什么”;小前提:就该问题,“甲专家的观点是……,乙专家的观点是,丙专家的观点是”,偶尔还会来一句:“通说认为”;最后是结论:“笔者认为……”;或者第二种模式,大前提:“某问题是什么”;然后小前提:就该问题,“英国如何,日本如何,美国如何”;最后是结论:“中国应当如何(或者不应该如何)”云云。尤其以第二种模式居多,大概占到一半以上。而在提出“某问题”时,也是径直为其下个定义,“某问题就是某某”。我必须承认,划定论题域,交代研究的前提当属必要,但我的疑问是,通常情况下(除了写教材),为某个问题下定义是研究的结束,而不应该是研究的开始呀?因为定义都能下了,这个问题还是“问题”吗?除非你是要论证前人的定义不对,打算另起炉灶。这是典型的教科书写作模式,而不是严格的学术研究模式。还有,什么是“通说”,通说是怎么来的,怎么界定的,经过了什么样的“认证”?而更重要的问题是,不管是甲乙丙专家认为,还是美英日如何,都跟“笔者”认为或者“中国如何”没有必然的联系。甲乙丙专家那样认为,“笔者”不一定要那样认为,也不一定不那样认为;美英日如何,“中国”未必如何,也未必不如何。径直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么在前提和结论之间显然是断裂的两张皮,是没有逻辑关系的。

更要命的是,很多文章的问题都是“进口”的,跟中国没关系。每当我看到争取“堕胎权”的文章时,都不禁困惑不已,我们的问题是争取“堕胎权”吗?用美国的理论解决美国的问题,有时候的确能彰显大师风范;但更多时候却不过是在生产毫无意义的垃圾。

为什么会这样,解释当然可以很多。说是作者偷懒,写这样的文章不费力气啦;学风浮躁,写论文者不负责任不求甚解啦;急功近利,管他文章如何写,反正能够发表骗职称、待遇啦;以及科研评价机制有问题,逼良为“娼”,数字考核使得学者无法静心研究了,等等,不一而足。

但在很大程度上,这些解释本身可能就是不求甚解的表现。这里并非为某些作者辩护,实际上不少学者写这样的文章也是很费力气,甚至是很认真的,文章中文献极为丰富,一看就是花了不少功夫儿,说他偷懒,还真是冤枉。说学风浮躁、急功近利,好像对,但也好像不完全是,如果说写论文者不求甚解,完全是为了骗职称、待遇而写作,那为什么这些文章很大一部分还能够发表呢?不排除收版面费等学术腐败的情况,但也不至于严重如斯吧?将板子打在偏重数量的科研评价体制上,固然是一个有力的解释,但反例也是存在的。比如美国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偏重数量考核的,诸如SCI、SSCI之类的东西就是美国人鼓捣出来的,但为什么美国主流期刊所刊发的文章很少如此呢?而且,在同样的科研评价体制下,我国也有非常杰出的学者脱颖而出,他们的学术成果从数量上说自然不算少,但从质量上说也非常高,甚至与国外最杰出的学者相比也不逊色,或者犹有过之。

因此,如果说以上各种解释都有其道理但又让人觉得有些不得要领的话,那么,其背后肯定还有更深层的原因。而且,学术的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最好从学术界内部找,从学者自己身上来找。为什么中国法学会沦落如斯?原因有很多,有历史积淀、学术传统以及科研体制甚至政治环境等各个方面。作为一个普通的研究者,这些我们无法左右。但我们对学术有什么样的坚持与态度,援用什么样的研究资料与资源,采用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却是可以自己做主的,因此我们就看中国法学的研究资料与资源其来何自?我认为,这背后深层的原因,就是从文本到文本的思维研究定式,以及一支笔、一本书以及一台电脑一杯水“小书斋作坊式”研究。从构思到写作再到投稿(伊妹儿红袖添香),不出书斋三尺之地,与“土地”是绝缘的,与“人民”是隔膜的,与“问题”是关系不大的。

众所周知,作为西法东渐之结果的“现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其基本线索是对以西方为主的法学资源的汲取。在这种汲取式研究中,我们采用的主要方法从最开始的西学中源说、到援用以前翻译佛经时所用的比附与格义,到后来的译介与比较法的方法。比附或者格义比较好理解。格义是佛学的一个术语,佛学家吕澄对“格义”所下的“定义”是:“把佛书的名同中国书籍内的概念进行比较,把相同的固定下来,以后就作为理解佛学名相的规范。换句话说,就是把佛学的概念规定成为中国固有的类似的概念。”(吕澄:《中国佛学源流略讲》,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45页。)比附的作用是类似的,比如很可能是最早介绍西方政法制度的《东西洋考每月统纪传》(Estern Western Monthly Magazine)杂志,虽然其创办者郭时腊不过是个间谍,但在翻译西方政法制度时,却颇有意趣。杂志所发表关于西方政法制度的文章不仅译名尽显中国国情,著文亦如小说且颇得章回体之法。1838年戊戌4、5、6月号连续登载的三篇《英吉利国政公会》,借两个中国文人饶有情节的对话方式突出、集中地介绍了英国的议会。文中,英国议会被译为“国政公会”,“为两间房,一曰爵房,一曰乡绅房”。而且各篇文初都引述一段荀子或管子的语录;对于所述的一些事理也不时征引中国的古典哲理予以解释。七月号登载的《北亚墨利加办国政之会》一文,以管子的一段语录题头,借用一位寄寓北美经营觅利的父亲给在中国的儿子写信的方式又介绍了美国的国会。“不立王以为国主,而遴选统领、副统领等大职,连四年承大统,必干民之誉,了然知宰世驭物、发政施仁也”。“此元首统领百臣,以正大位。”总统副总统被译为统领副统领,“百臣”、“大统”、“大位”,更是中国人耳熟能详的词语。用中国本有的术语、词汇与理念去理解西洋新知,是20世纪之前国人理解包括政法知识在内的西洋新知的主要办法。这种做法,就是“格义”。比附则与此类似,但在对译的准确性上,又逊“格义”一筹。但“比附”与“格义”,都不过是中西法律思想碰撞开始剧烈的晚清,知识分子面对异域的西方法律思想资源试图进行理解时做出的努力,其本质上都是当时的知识分子试图为异域的法律资源找到妥适的本土表达。

然而,在附会、比附与格义中对异域资源却有着太多的误解与歪曲。随着中西法律沟通的展开及中国以“模范列强”为指向的修律变法的进行,这种“海外奇谈”式的对异域法律资源的理解自然不敷所用。于是,为了真正实现对异域法律资源的准确理解,迫切地需要正本清源。由此,中西法律沟通进入了下一个阶段:译介。从鸦片战争迄今170年,我们译介了多少西法资源,已不待言。此后,清末以还的法律人还重视对各国以及中外的法律制度与思想进行比较,尤其是比较法的运用。虽然古今中外的法律研究中都可能有比较的运用,西法东渐早期的比附、附会与格义同样也意味着比较,但比较法方法的运用还主要是20世纪之后的事情,虽然直到今天,比较法的研究在中国都还处于初级阶段(沈宗灵先生语)。

我们也可以看出,无论译介还是比较法,都主要是一种文本操作,着重在于对外国法律资源文本的引介与比较,还是从纸面到纸面,从文本到文本。可以说,无论是比附、格义还是译介、比较法,它们对于文本背后的实践与问题却关注不够。总体来说,不过是为西方的法律资源找到一个中国表达。而译介与比较法虽然更“学术”一点,但且不说其研究质量如何,它主要也不过是为西方的法学研究作品找一个汉语版本而已。

为什么会这样,原因也很明显,由于近世中国对外国法的译介与研究是在面临瓜分豆剖之际的选择,“今日立国,不能不讲西法”(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在病急乱求医的救亡心态下,自然不免少了许多慎重与清醒。而且,学习西方主要有三种资源:第一,西方的法律法规等制度资源;第二,西方的学说、理论等法学思想资源;第三,到西方对西法进行实地的运作考察。实地考察自然是好,但所花人力、物力却是不少,而且考察规模小了效果不明显,考察时间短了也未必有实效,但大规模的西法考察又显然不现实。所以,无论是清末五大臣的出洋考察,还是民国以还的出洋考察政法,主要都不过上官僚们的出国公费旅游而已。因此,我们在学习西方中,主要利用的是前两种资源,而这两种资源的共同特征就是:它们都是文本资源,都是纸面资源。近代以来的中国法学,恐怕主要就是引进和汲取这两种资源的法学。

然而,这种主要关注资源汲取的中国法学,既然是目的是“取经”,显然就缺乏足够的判断力和鉴别力。以至于唯洋文是瞻,认为外语一定比中文权威,成了不言而喻的预设。就连开会也必须拉几个老外装门面,这样才显得“规格高”。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法学研究主要就成了引进西方法学资源的研究,而且引进的还主要是文本资源。引进的目的,则主要是用来反衬中国法的“愚昧”与“落后”,以及以西法来改造中法。这些来自西方的法学文本资源,就成了“药方”。而既然是药方,那么,自然是只能学习和奉行,而极少敢于甚至是根本就没有意识去进行质疑和否定。所以,我们可以从中国学者的著述里发现,绝大多数西方有点名气的法学家,都被中国人安上了“伟大”的头衔。哪怕是博登海默这样美国的三流法学家。进而言之,既然是学习和奉行的“药方”,那么,自然就适合当作“普世原则”或“普适原则”来适用。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的不是研究,只是如何去“适用”这些从西天取回来的“经书”和“药方”。而“适用”的过程,就是本文开头所言的那种三段论的过程;也只有将其理解为对“药方”或者普世价值与原则的“适用”,这种三段论才是合乎逻辑和可以理解的。

然而,这种研究虽然看似无比繁荣,但删去枝蔓,将它拎起来抖一抖,会发现它很少有作者自己什么事儿。作者的贡献,往往就是给出版社赞助了一笔出版资助,砍了几颗无辜的大树。所以强世功教授说中国法理学是没有“国家”的法学,很有道理。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中国的法学可以将“中国”二字去掉,它没有中国户口,甚至连暂住证都没办,最终它静悄悄地走,正如它悄悄地来,而且不带走一片云彩——它不过是一个游客而已嘛!很明显,这样只注重文本的法学研究,它是脱离本国实践的。它在重视药方的同时,却忽视了“病人”的具体情境。可谓“只见药方,不见病人”。写出没有逻辑的三段论的文章,自然就没什么令人大惊小怪的了。

当然,原因还可以继续深挖。因为,这种从文本到文本的“药方”研究,本质上是贩卖,是一国学者缺乏独立思考的精神,一国学术缺乏自主精神的体现。而这就是一个更大的话题了。当然,必须强调的是,独立思考与自主精神并非盲目排外,因为对一物除魅最好的办法就是深入研究它,搞清了,弄透了,自然就不会迷信了。中国学者对西方的迷信,同时也恰恰是对西方研究还不够深、不够透、不够细的表现,尽管他们已经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1年3月31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