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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谎技术”运用需要严格的法律约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叶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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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心理测试技术传入我国,利用这种技术所获得的心理测试结论就在一种矛盾的状态中生存着。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刑事侦查机关总是充分地利用前者,即总是确认心理测试结论有效,并用来确定侦查方向,无论是确认犯罪嫌疑人,还是排除无辜者。但是,在心理测试结论的证据资格问题上,检察机关则采取了明确否认的立场。而作为证据的心理测试结论对刑事判决是否具有影响很难一概而论。在民事诉讼中,从已有的资料来判断,一些审判机关在缺乏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仅确认心理测试结论有效,而且确认其证据资格,使之成为判决的依据之一。这比起检察机关的做法显得更为激进,已经引起了激烈争论。笔者认为,在心理测试结论的有效与证据资格之间所存在的这种冲突,短时期内不可能获得解决。在解决此问题之前,我国不宜普遍推广测谎技术。

 

第一,到目前为止,心理测试技术依然缺乏科学的、牢固的理论基础,还没有获得科学界的普遍承认。因此,必须组织力量开展进一步的科学研究,以期在理论上获得突破。

第二,根据个别国家的测谎经验,测谎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科学实践和司法实践,只能由接受过相关的严格学术教养和具有独立科学精神的专家来进行,以确保测谎活动的中立性和心理测试结论的准确性。我国起步晚,宜借鉴国外经验。但不应扩大口子,允许侦查机关的预审人员或者其他缺乏资质的人员进行测谎。应该从尊重人的尊严和生命自由的基本人权观念出发,谨慎地、严格地审批测谎人员的资格。

第三,必须认识到,即便心理测试技术被证实是一项真正可靠的科学技术,当用之于侦查实践的时候,也不是完全自由的,它必须受到严格的法律程序约束。正因为如此,在法律程序十分严格、诘问与反诘机制极其有效、律师盘诘水平极高的英国,警方是十分害怕使用心理测试技术的。英国人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已经知道美国人使用测谎仪的情况,但并不信奉那玩意儿,因为他们有着世界上最严格的强诘问制度。而我国某些热衷于测谎技术的人们却像年轻的"追星族"一样,迷信美国,跟踪美国。这主要是因为我们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

此外,还要警惕某些支持测谎的人们的片面宣传。某些支持测谎的人们常引美国为例,作为我国应该推广测谎技术的理由。

总之,作为一种探索性试验,心理测试技术目前只能在侦查领域中试用,应当禁止在民事诉讼中运用心理测试技术。

来源:求是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