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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本身是十分重大的国事。不用说应当慎重从事。尤其税法,是政府强行无偿取得人民财产的法律,相对于保护人民权利(包括财产权利)的法律而言,尤应慎之又慎。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虽未明文规定法律案审议的次数,但按照已有立法惯例,一般至少须经常委会三次审议才能提交大会通过或者由常委会通过。如合同法常委会6次审议,物权法7次审议,侵权责任法4次审议。车船税法属于政府强行取得人民财产的法律,至少也应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三次后通过。现在的车船税法草案,常委会仅审议两次即予以通过,非常不妥,至少会给人民以草率、迫不及待、极不慎重的印象!三次审议(4月)通过或者四次审议(6月)通过,究竟有什么害处?至少可以向人民表明立法的慎重!并且使广大人民有较好的认知和理解,便于将来遵行。
据23日晚法律委员会会议上有关方面负责人对法律委员提问的回答,当日下午常委会分组审议车船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总共仅有20几位常委发言,其中明确表态赞成本次会议通过的,仅10几人。换言之,发言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半明确表态赞成通过,另一半未表态。从法工委办公室整理的简报内容看,另一半未就是否通过表态的发言者中,从其发言的内容判断肯定不赞成本次会议通过的至少在10人以上。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常委会审议车船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会议上,竟然有100多人始终未发一言。有关方面负责人解释说,应将这未发言的100多位常委视为"赞成本次会议通过"。如此解释太武断,且违背常委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二次审议仅有10几位常委表态赞成(二审)通过,说明常委会对于本法未达成共识。怎么能够据此作出常委会"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的结论?!
据法工委办公室整理的简报,分组审议中有24人对二次审议稿提出修改意见,其中有10人的意见是针对本法名称、立法目的、车船税性质、计税依据、法律出台时机等重大问题。对上述意见不做正面回答,认为说不清楚,担心越解释越糟,打算糊弄过去,是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所标举的民主立法大相径庭的!是不负责任的!
车船税在50年代就有,当时叫车船牌照税。牌照税属于管理税。车船需要管理,管理需要成本,这就是立法目的和立法理由,无须特别说明。80年代中,国务院废止旧法规,另行制定车船税暂行条例,不知不觉中将车船税改为财产税,显然未经过充分论证和讨论。按照立法法,国务院无制定税法之权(当然,当时还没有立法法甚至没有提出实行法治)。国务院的权限只是按照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法去征税。现在的车船税法草案,应当认定为全国人大创设一个新的税种,其与国务院车船税暂行条例之间不存在承继关系。那种认为国务院的车船税暂行条例既然定性为财产税,本法就应定性为财产税,而无须研究、斟酌车船税的性质及立法目的、立法理由的观点,在法理、情理上都站不住。毫无疑问,前述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有的是副委员长、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建议对本法名称、立法目的、立法理由、车船税性质、计税依据、出台时机等再作研究、再作斟酌,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且仅这10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就足以颠覆所谓"普遍认为二次审议稿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通过的结论。
本法既然将车船税定性为财产税,却又不按照财产的价值计税,而依据车辆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计税,这在立法政策上和法律逻辑上构成重大错误。这就像征收房产税不按房屋价值大小计税而以厨房的锅灶大小作为计税依据一样,其违情悖理,不言自明。财产税,当然应按照财产价值大小作为计税依据。不仅如此,考虑到机动车不断贬值的特殊性,还应当参考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设置税负逐年递减规则。新车以购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从第二年起逐年按一定比例递减,至一定年限(折旧年限届满)价值归零,不再征税或者只象征性地征一点点。
财产税的立法目的就是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立法理由就是克服政府财政困难或者应付战争。1978年国家财政收入是1132亿元,"六五"末期的1985年国家财政收入是2004亿元。从这一点看,可以说1985年国务院将车船税由牌照税(管理税)改为财产税,还是有一定合理性的。但25年之后的今天,这种合理性已经不存在。"十一五"末期的2010年国家财政收入已经超过80000亿元。中国现在是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大经济体,财政收入位居世界第二。现在的问题,不再是国家财政收入不足,而是如何把如此巨额的财政收入管好用好,特别是避免财政收入使用中的巨大浪费和不应有的巨额损失,如何公正使用这巨额的财政收入以促进民生改善。质言之,现今中国,国家财政收入、政府手里的钱不是少了而是太多,绝无创设新的财产税税种的理由,而且恰恰相反,应当尽可能地减轻人民的税负,把减税作为政府近期和长远的施政目标!我们的政府,一面是每年花几千亿元用于"三公"(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消费,办一个区域性运动会就挥霍1200亿元之巨,拿大把大把的钱去购买风险很大的外国垃圾债券,同时却毫无理由地创设新的财产税税种,想方设法从人民口袋里掏钱,是不合时宜的,是不合情理的!!尤其在现今特殊时期,连车船税的立法目的、税种性质、立法理由、计税依据等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弄清楚,没有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甚而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绝大多数都还没有表态、没有形成共识之前,就轻率、匆忙、迫不及待地通过车船税法草案,是极不明智的!(2011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