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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建立以“审判公开”为核心的审判制度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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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文是作者应约为《法制日报》“司法公开”专题报道撰写的一篇专家点评稿,“以审判公开是一项公民的权利”为题发表于《法制日报》2011年2月12日第5版。发表时有删减。

 

近年来,我国在司法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下面,我想重点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公开谈几点意见:

1,审判公开是一项公民的权利,还是审判机关的一项权力?这个问题在这几年的讨论中不断被提及。经过讨论,我认为这一问题越来越明晰了。审判公开是一项公民的权利,而不是审判机关的一项权力。我们来看看国际文件对此问题的规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时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 从以上2个条款,我们可以非常清楚的得出结论,从最早提出“审判公开”的原则是作为一项人权原则提出来的,即 “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它是从案件当事人,主要是刑事被告人的角度对国家、对司法提出的一个人权要求。

2,应准确理解“审判公开”的法治要求。既然我们承认“审判公开”是一项公民的权利,那么,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凡不属于非公开审判的案件,应一律实行审判公开制度,即向社会和公民全面公开和开放。不应对公民有任何限制。这就需要破除一些法院现在还残存的不符合“审判公开”制度要求的土政策和土规定。如果出现与“审判公开”制度要求不相符合的情况,任何公民、社会组织等都可以提出异议和申诉,人民法院应建立有关受理申诉机制,以满足“审判公开”的制度和法治要求。

3,要彻底实现“审判公开”的法治要求,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是:法庭的场景总是有限的,再大的法庭也只能容纳数量有限的人,很难满足公民对案件旁听的需求。法院在客观上也经常以法庭容纳有限而拒绝对案件有旁听愿望的公民的需求,且经常发生矛盾。现在一些有条件的法院实行现场网上直播,但仍是有距离感,不能满足公众对审判的直观需求。因此,能不能实现庭审现场直播,使整个审判过程展现于公众的视野中?2009年在参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论证时我曾提出过这一问题,当时许多人认为这很难做到,但最近在媒体上看到这一问题又被重新提了出来。这确实有许多技术和条件的限制,但能否在一些条件具备的法院先行试行?这样,可以彻底解决由于法庭场景的有限而产生的诸多矛盾,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人民法院实行“审判公开”的决心和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