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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WTO重要的是改变我们的观念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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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提纲)

 

 

 

一, WTO对我国的挑战和冲击是全方位的和全社会性的

 

 

我国现在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国。这一经过我们艰苦努力、奋斗了十五年的愿望和目标已经成为了现实。在我们为它欢庆胜利的同时,更多地是感到严峻的挑战和冲击已经摆在我们面前。中国加入WTO,给我们带来的是全方位的冲击,也是全社会性的冲击。说它是全方位的冲击,是指这种冲击既体现在有政治意义的国家立法、行政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层面,也体现在有经济意义的生产、经营、消费等方面,还体现在有文化、精神、意识形态意义的新闻、出版、教育等方面;说它是全社会性的,是说这种冲击不仅涉及到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也将涉及到各级干部(官员)、企业家、教育家等等,总之,社会的各个行业、各种人群、各个层面都会受到WTO所带来的冲击。对这种全方位的、全社会性的冲击,我们的人民中的大多数也许还认识不足。传统的惰性使我们中的许多人还没有认识到这种冲击已经到来,这种挑战已经面临。

 

 

二, 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

 

 

WTO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这种全方位既体现在法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执法、法律监督、法治环境等方面,也体现在法律传统、法律理论、法律观念、法学教育等方面。下面,我想从最主要的法律制度、司法体制、行政执法三个方面做些分析。

从法律制度来讲,我们面临着将WTO的规则、协议转化为国内法的艰巨任务,法律修订的任务非常繁重。这种修订并不是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律部门,而是只要涉及到与WTO规则不一致的法律,都要根据WTO的规则进行相应的修订。同时,这种修订不只涉及中央一级的立法,更多的还涉及到地方各级的立法。这势必要影响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的构造,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等于要重塑我国的法律体系。因为根据与WTO达成的协议,WTO的规则不直接适用于国内,要将WTO的规则、协议转化为国内法才能使适用。

从司法体制来讲,根据WTO的要求,我们面临的最大任务是要建立真正的司法独立体制和司法审查机制。司法独立有其国际标准,它具体体现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985年8月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国际法律文件中,以及1995年8月9日在中国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又称“北京宣言”)的国际法律文件中。按照这两个法律文件,中国在建立司法独立体制方面还要做很多工作。而司法审查也是WTO强调的重点,这同WTO的法制实施机制相关。司法审查的重点是为了规范政府的行为,它主要是针对政府而言的。政府在实施法律的过程中做得是否正确,要靠建立司法审查制度来保证。而我国虽然通过行政诉讼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了司法审查,但对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基本上无法进行司法审查。而WTO的法制实施机制则强调的是对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普遍性意义的规则的审查。

从行政执法来讲,许多人讲到,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而政府入世意味着政府要接受WTO的各种规则的约束。有位专家讲到,应该确立这样一个概念,即中国加入WTO是以接受法律义务为标志的。当然,还有权利。政府除了在规则方面要适应WTO的各项要求外,更重要的是要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政府面临着转换职能、转换角色,变行政管理、行政控制为行政服务、依法管理的重大任务。

 

 

三,应对WTO:重要的是改变我们的观念

 

 

WTO对我国的冲击和挑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如何应对这种冲击?如何迎接这种挑战?这是当下中国从国家官员到普通百姓谈论的最多的、最热门的话题。可能会有许许多多的隽智高见。我们需要做的事情很多很多。但在这很多很多事情之中,我们认为当前重中之重的摆在我们面前的头等大事和任务是改变我们的观念,改变我们的传统思维。观念层面的内容很多,但我们认为与WTO最密切相关的观念主要有以下几点:

 

法治观念。这虽然是一个老话题,但在今天显得非常重要。法治观念不仅仅只是法律领域的事情,而是一个对全社会的要求。法治观念要求我们一切工作,一切行为都要依法而为。国家和社会的一切政治活动、经济活动、文化活动和行为都要遵循法治的原则和规定。仅在法治领域而言,它就具体地表现为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执法),依法司法, 依法监督,等等。依法立法是指立法活动不但要依照宪法、立法法的有关权限、程序的规定,还要依照WTO的有关规定,使我们的立法同WYO相衔接。这是我们在加入了WTO之后,在立法方面增加的一个新的参照系和遵循准则。其中迫在眉睫的是按照WTO的规则修改、补充、完善我们的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法行政主要是对政府系统而言。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和行为都要依法,不但要依实体法,也要依程序法。更重要的是,为适应WTO的要求,政府的许多行政审批权力将被砍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政府机关过去那种官僚式的、高高在上的凌驾于企业、社会和百姓之上的习惯和工作作风随着权力的丧失将不得不有所收敛和转变。政府的内部结构将随着政府职能的变化要进行大的调整。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服务职能、法治职能将增强,而对市场、对经济、对社会生活的直接控制将会减弱;依法司法是指司法机关的一切司法活动都要依法进行,只服从法律。法律是司法活动的唯一准绳。加入WTO之后,对我国司法的最大冲击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要求变得更加迫切了。司法独立既是一项法治原则,也是一项国际标准,更要体现在各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之中。因此,宪法和相关法律修改的任务看来也得提到我们的议事日程中来了;依法监督是指要将监督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加入WTO之后,监督变得国际化了。我们不但要进行国内的监督,还要接受国际的监督。这就不像过去那样,是“关起门来自家的事”了。WTO的规则在制约着每一个成员国的活动和行为,要求你必须遵循国际标准和惯例,向国际标准和惯例靠拢。

 

权利义务平等观念。我们确立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权利。而人民权利的实现首先要解决观念层面的问题。我们认为,权利平等的观念是权利观念中最重要的一个观念。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其实并不那么简单。权利平等观念既包含着权利主体之间的平等,也包含着权利种类之间的平等。前一层面的问题在我们的宪法和普通法中已得到确认和解决,而后一层面的问题在实践中还存在许许多多认识方面的误区。我们的一些法学家提出了一个“权利优先”的理论,即认为在各个不同的权利种类中,有一些权利优于另一些权利,如认为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等权利优于肖像权、隐私权等。这样一种“权利优先”的理论,是同权利平等的法治理念相冲突的。如果将它运用于司法审判中、行政执法中和日常生活中,将直接导致的是权利主体的不平等。因为在具体的案件中,任何一个种类的权利都是具体主体的权利,而不是非主体的权利,权利总是有具体的主体承载者。如果我们先在的赋予某一权利类型以“优先”地位,而不管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侵权与否、侵权的程度等等,那当冲突发生之后,它这样一个“优先”地位可以使它“不战而胜”。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的法治原则和理念。加入WTO之后,权利义务平等的观念又增加了新的内容,即不但有国内意义上的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平等,还包含着国际意义上的互相交往上的权利义务平等。凡一切和WTO有关系的经济贸易、商业交往、文化产业等等,都要贯彻权利义务平等原则。这种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WTO的互惠原则上。我们在入世谈判中所做的各种承诺,实际上就是我们要履行的各项义务。

 

良性竞争和互惠观念。自我们实行了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竞争的观念已逐渐形成和发展。生产、经营和消费等活动以市场为依托,并接受市场的检验。但由于法治的不完善和不健全,这种竞争还不能说全是良性的。靠坑蒙拐骗发财,靠假冒伪劣致富,靠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暴富的人和现象还大量存在。加入WTO之后,在经济、文化、教育等领域,我们面临着一个全面的开放过程。工业、交通、电信、金融、保险、出版、教育等产业的大举进入,以及中国的产业、产品向外的大量输出,使得我们解决这些问题的迫切性大大增强了,这方面的工作任务也变得更加繁重起来。它有立法方面的任务,但更重要的是行政执法和司法方面的任务。政府在这方面的职能要加强,相应的机构要加强和增加。司法在这方面也要作出相应的调整。尤其是在处理有关涉外方面的冲突和争议时,要一碗水端平,要平等对待,不能有中外之间的歧视。不但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还要打破国家保护主义。使经济交往、社会交往、文化交往建立在一个良性竞争、互惠互利的有法制保障的基础上。

 

规则意识。规则意识是法治意识的具体化。市场经济是讲规则的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更要求在国际规则基础上运行。WTO就是一个国际经济贸易运行机制的规则体系。我们加入了这个组织,就等于我们接受了这个规则体系,就要按照这个规则体系去运行。这是我们树立规则意识、法治意识的一个难得的机会。这样一种外力的作用机制,同我们已经进行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相配合,对于提高我们的人民的法治意识和规则意识,将会产生非常积极的作用。

 

总之,应对WTO,我们的态度应该是:丢掉幻想,面对现实,迎接挑战。这是一个改变我们的观念,改变我们的传统思维的难得的时机和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