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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邮件:zgq369369@126.com。
【收稿日期】201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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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妹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一个公法哲学中的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对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看法构成了不同公法学说乃至整个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基础。马丁•洛克林的专著《剑与天平》就是从公法哲学的视角探讨这个问题的非常有益的探索。本书内容涉及法学与政治学甚至经济学、社会学的研究领域,完整翻译成中文着实不易。所幸译者本人对公法哲学颇有研究,有背景知识作为基础,译文流畅,平易近人,值得一读。
本书开篇,作者提出了有关法律与政治关系的追问:“法律与政治可否被视为同族性的实践!二者联盟可否共同确保责任、民主的秩序呢?或者它们以一种互相对抗的关系而存在!那么法治原则的实现是否将会因此而对政治秩序形成破坏呢?”(P6)本书作者对其进行了一个全面的思考。通过回顾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马基亚维利、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托克维尔、柏克等西方政治学家有关正义、自由、民主,宪政等根本性问题的不同见解和认识,作者结合英国公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对政治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
政治需要遵循法治的轨道,以法律来规范政治,这几乎是公法学上的一个公理。洛克林对此进一步指出,这种观点仅仅是一种理想层面的存在,并不能解释现实中法律与政治的复杂关系,这种观点的挑战首先来自于法律现实主义者对于法律和政治的描述。比如,霍姆斯有关“法律的的生命在于经验”的论述:“即使是法官与他的同事之间共享的偏见,也要强于确定约束公民的规则的三段论”。洛克林指出这一观点甚至可以追溯至色拉叙马霍斯的论断,即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每一个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均代表了自己的利益。在制定这些法律时,其定义为权利的东西,实际上是他们统治者的利益。阿得曼托斯对此针锋相对的质疑道,如果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话,那为什么强者还要努力使他们的行为貌似正义呢?他认为,即使我们接受色拉叙马霍斯认为人类由自我利益驱动的观点,强者也会为了其创造的社会声誉而珍惜价值。因此必须建立所有美德的外在形式,因为正义没有给我提供任何的益处,除非我因正义而获得了良好的声誉。(P16)苏格拉底也对色拉叙马霍斯的论点进行了反驳,并且指出统治者行使权力的时候不仅仅要依据自己的利益,而且还要实现共同善(common good)的目标。
一般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政治问题应当以法律推理的方式加以理解,也有观点认为“法律的规范世界会在无用的修辞学中变得什么也不是”。作者认为上述两种主张都是对政治和法律关系做比较简单化的理解,实际上二者关系要更加复杂。洛克林指出,我们不能将法律理解成为纯粹经验性的现象,这如同不能将法律理解成为命令的概念一般。将法律仅仅看做是权力关系的体现,并没有“抓住法律实践的复杂性特点”。人类千百年来对于正义的追求恰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回答我们为什么应当遵守法律的场合,更是如此。洛克林引用阿得曼托斯的话,指出了理解法与政治关系的立场和方法: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层面上,法律无法与实践截然二分;而且在规范正当性的角度,法律规范背后所蕴含的价值也无法与政治理念完全分离。诚然,在很多场合法律是政治的外衣,但是也不可否认法律也构成了政治的界限,法律可以对权力行使的方式进行建构与制衡。洛克林认为这才是探讨法律和政治关系的“最佳立场”。(P18)
为了进一步界定二者的关联,马丁洛克林再次重申了其规范主义的立场,他认为:“政治与法律可以理解成为在创造与维持规范性世界活动的过程之中,分别承担重要作用的两种角色。因此,在这个时候,我们有必要将讨论的话题移转向规范化的世界是如何建立与维系的了。”(P19)为了论证规范主义的哲学基础,作者首先从哲学角度出发,论证人类有关客观世界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认识世界诸多方法均是建构性的”。并且进一步指出,“我们仅仅通过这些解释来了解世界,一些特定版本的真实性并没有得到过检验,因此其是否与现实中的世界相一致不得而知。探知原原本本的实情可怕但不可避免,不过有时也徒劳无益。”因此,我们很难把握究竟什么是真实客观的事实。接着作者切入正题:政治和法律的世界都是我们创造的世界。我们创立了一个规范的的世界,可以使我们拥有正确与错误、合法与非法、有效与无效的世界。
在政治学说历史上,马基雅维利的政治理论对规范主义政治学说构成了最直接的挑战。本书作者不惜笔墨对其进行了另一种规范主义的解读。洛克林指出,马基雅维利的重要作用在于为我们提供了政治作为管理国家艺术的现代理念之基本元素。对于这位富有争议的政治思想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狡猾、虚伪、残忍、邪恶、魔鬼”。然而,洛克林指出马基雅维利的贡献在于打破了政教合一传统下神学政治的等级秩序。马基雅维利将社会统治方式分为法律治理和武力治理,“但是前者根源于人的理想,总是不够充分,统治者偶尔要求助于后者,其建基于动物的本能”。作者还引述了柏林对马基雅维利政治学说的自由主义解读,即“马基雅维利的天才不在于他非道德或科学地研究政治,而在于他认知到基督教的美德与异教世界是两种对立的价值体系。马基雅维利的目标在于促进异教世界的价值,倡导重返古罗马时期那些野心勃勃而又胆大妄为的理念。”
其实柏林有关马基雅维利政治学说的解读不过是一种“六经注我”的论证策略,以此来佐证自由主义和价值多元主义的政治学说。洛克林的学说与柏林的规范主义理论可谓一脉相承。在本书的结论部分,洛克林再次重申了其规范主义的立场:“权力之剑,只能依据正义的天平而挥舞。”(P251)基于规范主义的立场,强权和实力自然不能构成法规范的正当性基础。但上述论断所预设的前提乃在于:政治过程乃是赤裸裸的实力推动的过程,这种实力本身无法导出规范正当性基础。如果政治是马基雅维里所描述的纯粹的赤裸裸的实力与利益支配关系,那么就需要法律对政治的胜利。但如果政治是以达成共识为目标的共同体的自我统治,则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就另当别论了。在这方面,审议民主理论提出了一种思考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新的视角。
一般而言,任何法律问题都无法回避其特定的政治背景,公法问题尤其难以回避与其相关的政治实践。但是在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构成政治的界限。然而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法律与政治。在现实中,政治可能会吞噬法律,甚至取代了法律。这种倾向,在法治不发达国家尤为明显。诚然,现实的法律可能远没有政治“伟大”,因为政治往往是包含着伟大的理想或者由某种势不可挡的、甚至可以推动历史进程的力量。而法律则是规范的体系,广义上也许还包括一些蕴含规范命题的惯例。在政治取代法律的时代,公法学远可能没有政治学“重要”。基于视角不同,公法学是以规范、权利的视角来看利益、权力这些政治现象;而政治学却是反其道而行之,以权力、权威、社会事实来看到法律,而且法律也不过是其宏大的理论体系中的一小部分而已。当然也不可否认,法学与政治学的学科界限也不是绝对的,为此有学者提出了法政治学或者政治法学的概念。就其研究内容而言,如何定位才能在法社会学、法哲学,或是传统政治学的研究之外勾画出一个初步的理论框架?在方法论上如何超越传统的社会学、政治学研究方法之外建立起独特的方法和理论体系?这些问题都是困扰法政治学成为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