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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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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提供了重要前提条件,同时也对加强法学研究、尤其是加强对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契机,坚持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牢牢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为基础,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理论研究。这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深化法学研究、推动法律体系理论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工作者的神圣使命。

 

一、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重大意义的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如期形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体现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首先,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体系是全部现行立法的集大成者,其首要的政治价值和社会功能,是“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以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成果的确认和保障。其次,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中国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中国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中国人民奔小康求幸福的决心不可动摇,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必将实现。第三,我国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实行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正如邓小平同志在改革开放初期指出的那样:“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终于形成,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站在国家、民族和历史的高度,深入研究我国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充分肯定形成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作用,对于坚持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作用,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作用,对于推动法学研究学术创新、促进法治理论持续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坚持、完善和发展我国法律体系提供强有力的法理支持。

二、进一步加强对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经验的理论研究。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不断实践、不断发展的过程,积累宝贵的经验。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总结和深入研究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经验: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社会利益的分配器、社会关系的调整器、社会秩序的稳定器;以经济社会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科学发展的助推器;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博采世界法治文明有益经验、体现中华法系优秀文化传统、符合当代中国实践需要的法律文明体系;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立法为民,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充分体现民主性和科学性,成为保障人权、体现民意、维护民利的科学规范体系。特别是,在立法中始终坚持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社会发展规律相统一,努力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制度保障。

三、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特征的理论研究。我国法律体系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本质区别:它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因此,体现社会主义性质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本质特征。

同时,我国法律体系不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照搬照抄,而是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建设实践相结合,把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学说与中国立法实践相结合,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有目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政治保障;从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国情出发,充分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积极成果,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路径;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紧密结合,围绕党和国家工作中心,服务稳定改革发展大局,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根本任务;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紧密结合,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保障人权,促进改善民生,是形成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法学理论工作者要适应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以高度负责的科学精神,从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规范与事实、应然与实然等多角度多层面,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本质、法治属性、结构特色和时代特征。

四、进一步加强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不断完善和发展这个法律体系,将是我国法治建设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从立法内容、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进一步深化对完善我国法律体系的理论研究。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高度重视国家“十二五”规划对加强立法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深入研究加强民主政治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法律体系与经济协调发展的立法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深入研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维护社会公平、健全社会保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事业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文化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深入研究加强环境生态领域立法的理论问题,不断完善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

在立法程序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根据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立法规划、立法草案、公民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表决、立法公布、立法会期、立法开会、立法公开、立法旁听、立法听证、立法调查和询问、立法备案审查、立法标准、立法评估、法律清理等程序和制度的理论研究,不断提高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尤其要深入研究立法方式转变问题,逐渐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自我完善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具科学性、稳定性、权威性和生命力。

在立法技术方面,法学理论工作者应当深入研究完善法律体系的立法技术问题,通过不断提高立法技术水平,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别和各层次法律之间,更好地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更好地实现法律体系内部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种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都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五、进一步加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施效果的理论研究。古人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我国法治建设有法可依的前提条件已经基本具备,长期制约我国法治有效运行的无法可依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着重解决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依法办事的法律实施问题,将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要任务。法学理论工作者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战略转变,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根据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环节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着力研究法律实施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有关“立改废”等问题。应当在高度重视和继续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更加重视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衔接与配合,实现法律体系构建与宪法法律实施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充分发挥宪法法律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我国法律体系成为全体公民信仰和一体化遵从的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