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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救智障奴工 保障基本人权
李步云 曲相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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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奴工一事件虽然发现于新疆,但仅从媒体目前披露的有限信息看,就已经涉及到四川、新疆、湖南、广东、北京等全国几个省、市、自治区,时间跨度长达十多年,并且数年前就酿成过命案。

此前包括“山西黑砖窑”“现实版盲井”等案例中,就出现一系列拐骗智障人、虐待强迫智障人做苦工,甚至谋杀智障人制造矿难以骗取死亡赔偿金的事件。这表明,一条盘剥弱势群体的利益链早已存在,涵盖了拐骗、圈养、培训、出租、转让智障人的各个环节。这些智障人一旦掉进这个利益链,立刻沦为奴工。他们被输送到那些最苦、最脏、最累的劳动场所,在棍棒之下,做着正常人给再多报酬也不愿做的苦工。在剥削者眼里,他们何异于牲口?受到虐待不说,殴打致死也有,连命都随时可能被拿去换钱!

这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

弱者的人权保障是一个社会人权保障水平的真正标尺。残疾人是社会中的弱者之一,智力残疾人又是弱者中的弱者。随着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中国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也逐渐受到高度重视。其中“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残疾人事业达57.1亿元,是“十五”期间的2.75倍。与此相应,2006年联合国通过《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国成为首批签署国;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并修订《残疾人权利保障法》等,为残疾人权利提供法律保障;2009年中国制定了第一个《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将保障残疾人的人权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步骤和方案。

毋庸讳言,与中国残疾人事业在某些领域所取得的巨大进步相比,目前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仍然存在着十分严重的问题,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的人权保障问题尤为严重。上海世博会为残疾人建立了生命阳光馆,这是世博会159年来第一次;但在千里之外的新疆,却有如此多的智障者生活在暗无天日的奴工世界里,感受不到生命的阳光。

智障奴工事件之所以是一个严重的人权事件,是因为这个事件体现了政府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失职。长期以来,中国残疾人的社会保障水平极低,绝大多数残疾人的生存和生活完全依赖家庭亲友,尤其是重度智力障碍者和精神障碍者更成为家庭亲友的沉重负担。由此产生的遗弃、虐待甚至杀害案件屡见不鲜。无怪乎这些剥削智障者的人还振振有词,认为自己的剥削是“行善”。如果这些智障者能够有基本的生存照顾,又怎么会落到这些人手中沦为奴工?

国家的失职总是具体地表现为施政机关的集体失职。民政部门和残联是保护残疾人权利的组织,但在这一起智障奴工事件中,他们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保护作用。如果民政部门、残联真正去关心和了解这些残疾人的生活状态,这些残疾人还能这么长久地做奴工吗?

同样失职的还有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尽管使用智障奴工的企业都隐匿在偏僻之处,但只要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真正履行监管职责,是不难发现这些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的。他们为什么没有对所有企业的用工情况进行调查?这就是失察,而且这并不是特殊的失察,而是一般的失察。

我们必须严惩有关犯罪嫌疑人,必须严肃追究对此负有责任的某些机关的失职,但最为重要的是,要提高整个社会尤其是国家机关的人权意识。只有建立起保障残疾人的健全制度,才能避免类似的事件发生。

对精神和智力障碍人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对为他们提供照顾的家庭和个人给予补助,是保护他们的一项重要制度。据了解,上海、杭州、大连等地已经对重度障碍人全部实行全额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02年北京市的调查报告也提出加大智障人士的最低生活保障力度,对18岁以上未就业的智障人士不论其家庭人均收入多少,一律给予全额最低生活保障,以改善其生活状况,并减轻其家庭负担。

2010年3月5日,国务院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到2015年建立起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基本框架,到2020年基本完备这两个体系。这需要行动证明。

广泛开展托养服务是保障智障者的另一重要措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提出,2009年-2010年在全国80%的市辖区和70%的县开展规范化的社区康复服务,向200万残疾人提供社区康复服务。此外,开展智力、精神及重度残疾人托养服务,鼓励发展残疾人社区服务和居家服务。

一起起智障奴工事件催促我们,要加大对残疾人的保障力度,加快对残疾人的保障步伐。他们不能再等了!

作者李步云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曲相霏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资料来源:《财经》201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