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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农村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
近年来,农村离婚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形形色色的离婚案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破坏了农村家庭关系的和谐。需要注意的是,单一外出型和轮流外出型的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在农村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相当大,并同样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根据河南灵宝法院的调研统计数据,2007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166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280件的69%;2008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299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422件的71%;2009年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有322件,占全部农村离婚案件425件的76%。
究其原因,婚姻观念的转变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应是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尤其是农村外出打工人员离婚案件逐年增多的首因。此外,夫妻感情基础薄弱、长期两地分居、第三者插足以及家庭暴力等因素,也是导致农村离婚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问题二:农村案件送达难问题突出
送达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受送达人利用立法的不规范及司法送达的漏洞逃避送达,使送达不能和拖延送达成为涉农案件审理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人民法庭往往通过强化送达手段,完善送达程序,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
但实践中,农村案件的原告大都是在百般无奈的情况下才走上诉讼之路,不少当事人进城打工居无定所,有的原告根本无法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或联系方式,有的被告干脆故意躲避法官,从而导致直接送达陷入困境。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制度,但这些制度的原则性、限制性和不易操作性也是造成农村地区送达难的重要原因。在农村,留置送达的见证人难找,基层群众基于怕得罪人等原因拒绝协助;公告送达的费用高、时间长、媒体范围窄,因而其效果有限;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中邮递员和受托人缺乏法律职业经验,对送达要求掌握不够灵活,可操作性欠佳,这些都妨碍了法庭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问题三: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欠完善
当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村民自治的普遍实践,农民的政治民主权利和经济自主权利日益扩大。然而,在农村地区,采取非法手段操纵基层选举,随意剥夺农民选举权等行为仍时有发生;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农业产业化中有时被忽视或侵犯;广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失地农民,其就业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农民在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水平仍然偏低。
总的看来,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相关法律制度缺位,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欠完善。目前,即使知道自己利益受损,但因为家庭贫困或者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最终选择放弃维权的农民仍不乏其人,这在大量的征地纠纷、拆迁纠纷、环境纠纷、产品质量纠纷中表现得十分明显。虽然人民法庭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并提供各种便民法律服务,但在农村金融、农产品加工、营销、生产资料生产和供应、农业机械和技术服务等领域,农民仍缺乏保护自身权益的组织,缺乏自己的利益代言人。在求职、工作发展、子女教育、社会保障方面,农民仍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由于开展小城镇建设、村落规划与建设、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建设中较多涉及农民的土地和其它经济利益,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越来越迫切。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村民的法律素质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加强法治建设不仅是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和要求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无不需要法治来支持和依托。坚定农民的法律信仰,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司法服务职能,是培育新农村法治建设主体、营造新农村法治文化、建构新农村法治秩序、优化新农村法治环境的重心所在。
笔者认为,只有不断增强人民法庭的司法能力,提高其司法水平,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我国广大城乡地区的各种纠纷和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必须进一步充实法庭干警队伍,理性回归人民法庭建设,增强广大干警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有序性、针对性和规范性,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发表在《学习时报》2011年1月10日第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