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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保护还是贸易保护?

——以美国立法和实践为视角的理论思考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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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本文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当前国际学术界对于劳动权与贸易政策挂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主要观点及分析结论,并着重考察了美国对外贸易体制中劳动权与贸易挂钩立法和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以及美国法学界对于这一立法和政策失败原因的思考和分析。作者认为,从理论分析到实践考察两大方面来看,将劳动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受到了来自各界的挑战,甚至美国法学界对此也提出诸多强烈质疑。广大发展中国家更是将劳动权与贸易挂钩政策视为贸易保护主义,并嗤之以鼻。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泛滥的严峻形势下,我们应对发达国家和地区推行的劳动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立法、政策动向保持警惕,并在理论上做好反制的思想准备。

 

近些年来,国际人权组织和人权专家声称,国际人权法规则应当进入国际贸易法领域,这样做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和保护人权。这是一个极具号召力和煽动力的口号,但是,将人权与贸易政策挂钩或者"人权入世"(即,将人权原则和规则纳入WTO体制)真的就能实现这个目的吗?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强烈质疑,在他们看来,这种立法或政策的实际效果恰恰相反--人权进入贸易领域不但不能促进人权保护,反而会扰乱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甚至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合法"外衣,严重阻碍贸易开展、影响目标国的公众就业和经济发展,到头来反倒会降低该国人民的生活水平,损害这些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一些学者曾经对此专门做过实证研究,以实际效果的考察结论为依据反对在人权与贸易政策之间建立联系。

由于历史上与国际贸易联系最为紧密、最为直接的人权就是工人的劳动权,而且美国最早开始将人权与贸易挂钩的法律主要也是含有劳动权条款的贸易法案或贸易政策,这方面的实践内容比较丰富。鉴于此,笔者即以美国劳动权与贸易挂钩法律和政策的实践效果为视角深入研究这个问题,从中得出的结论的确令人深思。

 

一、经济学家质疑--劳动权与贸易挂钩

 

长期以来,将劳动权标准作为对外贸易政策条件或者前提是美国贸易法律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来说,美国立法将工人的结社权、组织和集体谈判权、禁止强迫劳动、禁止童工、以及与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健康有关的劳动条件视为"国际公认的劳动权利"或者"国际公平劳动权利",并将上述权利标准与相关贸易待遇挂钩--如果美国的贸易伙伴达不到美国法律规定的上述劳动权标准,则不能享有正常的贸易待遇或优惠待遇。且不说上述劳动权是否已经被国际公认,单说将这些劳动权作为开展贸易的前提或者条件的实际效果就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强烈质疑。

经济学家认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很难实际享有上述5项权利,特别是上述列举的第五项权利--有关劳动条件的权利更是"空中楼阁",可望不可及,因为劳动条件的好坏往往是由劳动者所处的国家或地区经济环境所决定的,仅以一个国家的标准来要求其他国家都达到这个标准的想法是很幼稚的。美国著名学者盖德堡(R.Michael Gadbow)和迈德威格(Michael T. Medwig)就曾指出:"原因很简单,他们(指发展中国家的工人,作者注)面临的经济环境太差。假如让他们在生存需要和所谓的'体面'的工作时间之间做出选择,(选择)结果一定是工作时间的延长,或如果在家庭农场的童工与更低收获之间做出选择,那么,也一定是在这些领域中童工的更长工作时间和艰苦条件。换句话说,许多劳动权支持者声称的所谓'恶劣'劳动条件可能不是政策失败的结果,而是发展中国家无法避免的恶劣生活条件所决定的。"1

应当指出,尽管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政府普遍以提高包括工人在内的人民生活水平、工作条件为己任,并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但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不可能整齐划一,更不应当用所谓的西方确立的"国际标准"去强令推行。正像以上两位经济学家指出的那样:"尽管几乎所有评论家都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政策目标应当是提高工人的福利,但在哪种策略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最佳方案上却鲜有共识。这并不奇怪,各国政府已经尝试了多种政策方式。"2

对于各国政府已经尝试过的劳动政策,著名经济学家菲尔德斯(Gary S. Fields)曾做出总结,他概括出三种主要的方式:1、高工资政策,就是政府鼓励或者制定相关法律推动工人工资高于市场供求水平;2、市场工资政策,即政府允许工资由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3、压低工资政策,即政府采取各种措施迫使工资低于市场水平。3 在上述三种与工人权利密切相关的工资政策中,劳动权利支持者认为第一种、即高工资政策最能促进工人的福利,这就需要工人自行组织和开展集体谈判以保证其工资的高水平和高福利,美国前劳工部长就主张;"劳动权利,特别是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能使第三世界国家提高工人收入和更公平分配成为可能。"基于此种原因,劳动权利支持者认为,组织和集体谈判应当成为基本的、公认的劳动权利之一。但对于这位部长的上述观点,盖德堡和迈德威格却提出质疑,在他们看来,集体谈判在现实情况中有可能导致相关行业的低就业和经济中的高失业后果,而且,他们指出:新古典经济学家都会认为,上述前后两种工资政策似乎都不会有利于工人的利益--理由在于:如果劳动力需求的曲线下降,那么,推行工资高于市场水平的政策就会导致就业机会减少、人民的消费支出下降,因为雇主要考虑降低工资成本,因而就尽可能少雇佣工人;如果劳动力市场需求曲线上升,即劳动力短缺,那么,强压工资低于市场水平则必然导致劳动力的进一步短缺,也同样会产生不利于就业和消费支出的负面经济后果。因此,他们认为最好的政策就是市场调节政策,即由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工人的工资水平,而不是一味地强调提高工人的工资待遇。总之,经济学实证研究表明,劳动权利支持者往往强调的高工资最终未必对工人产生有利的效果,"好的立法意图不一定就能产生好的法律",动机和效果有时并不统一。鉴于此,盖德堡和迈德威格认为:如果劳动权利被推进的太远,将"破坏就业、减少竞争以及损害(经济)增长,对此世界上的穷苦工人将难以承受"。4 在他们看来,劳动权利支持者主张的高工资政策在现实世界完全是不合理的愚蠢政策。

既然不能一味地推行高工资政策,那如何应对发展中国家的低工资对发达国家相关产业造成的竞争和冲击呢?新古典经济学家认为,应当提高发达国家本国的生产效率来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通过提升劳动权标准降低国外竞争者的生产效率。他们认为,避免工人劳动条件降低、恶化的最好方式就是要创造新的经济突破,或者将这些行业转移到其他有竞争优势的国家。这一观点的基础其实就是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开创的"比较优势论",而"比较优势论"同样是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化宗旨的经济学基础,这种理论认为正是由于国家间存在着不同的商品生产"比较优势",国际贸易才有存在的必要,而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将使得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体现。根据这个理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低工资成本、低价原材料等正是他们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比较优势"。如果按照发达国家的劳动权利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最终将使他们的"比较优势"丧失殆尽,从而无力参与激烈的国际竞争,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反对劳动权国际化的一个重要原因。

但是,对发展中国家的这种因廉价劳动力而获得的"比较优势",劳动权利支持者则认为,如果听任发展中国家较低劳动权标准存在的话,那么很多企业将选择"血汗工厂"式的商业策略以应对国际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相反,如果迫使企业提高工人的劳动权利标准,则会促进企业从"血汗工厂"策略转向技术创新策略以赢得市场竞争优势,这将最终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过,在新古典经济学家看来,上述结论未免过于简单和幼稚,他们指出:企业生产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工程,它包含了一个地区的资源相对储量、资本、劳动力等诸多要素,而这些生产中的要素不论从数量还是质量方面,各个国家之间并不相同,由于商业竞争的压力,企业要选择的商业策略一定是最适合当地条件的生产方式。"在资本匮乏的发展中国家,商业战略不可能在不付出更多成本的情况下(将导致他们在国际市场失去竞争力的成本)简单地从相对丰富的劳动力(在这方面他们有优势)转向相对缺乏的资本(商业战略)。"5 因此,在他们看来,所谓企业在无国际统一劳动权标准的情况下被迫使用"血汗工厂"商业策略的逻辑并不成立。

新古典经济学家主张,解决劳动权利不均衡问题的根本之道是提供更多的资本流动(即美国制造业向劳动力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流动)或者劳动力本身的更加自由的流动(即发展中国家的工人到美国工作),这样就能通过资本、劳动力资源的自由跨境流动,使得资本和劳动力的回报率逐渐在国与国之间取得平衡。对于新古典学派提出的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的主张,劳动权支持者则大加反对,他们不但反对美国的工厂外迁,更反对外国工人移民的增加,而他们这种严辞拒绝就让新古典经济学派更加质疑这些人的真正动机是否真的是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动者权利。

此外,与上述劳动权利支持者观点类似,一些反对自由贸易的人在国际场合多次声称:发展中国家以"宽松的"劳动权利争取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已导致工人劳动条件的下降,认为这是一种"探底竞赛"(race to the bottom),对此,新古典学派则反驳到,"这种(不同市场优势)之间的竞争将一直持续,直到工资结构达到能厘清劳动市场的水平为止"。反过来,自由贸易的批评者则认为:国际贸易实践表明,这种竞争的实际后果就是将工人的福利、工资降至谷底的"竞赛",市场不会起到决定性作用。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争论得十分激烈。6 对于这场争论,各国的态度大不相同,但总的说来,发展中国家坚持自己应当享有劳动力方面的"比较优势",而发达国家则更倾向于降低、甚至逐渐消除这种"优势"。在笔者看来,只要是各国经济发展水平之间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不改变,强力推行统一的劳动权标准、特别是推行高工资政策的做法无异于扼杀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市场优势,其后果将导致这些国家投资减少、经济发展停滞、消费能力大幅下降,反过来还会严重影响发达国家的产品出口,最终损害发达国家工人的实际利益。对此,各国应当保持清醒。

在上述考察了国际上有关这个问题的主要观点后,笔者认为,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劳动权标准只能由这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环境、生活水平、劳动力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决定,一味地将他国标准强加给他们,无疑是一种冒险。就拿众所周知的童工问题举例来说,一般人会认为,禁止童工应当是各国普遍遵循的法律规则,不应当成为问题,但实际上,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如果完全禁止童工则会导致家庭经济状况下降的后果,比如ILO曾经对印度做过一个研究,其结论是直接禁止童工在短期内并不是最好的策略:"……适用法律完全效力的可能性是非常有限的。即便是可能的,但从有关家庭的最佳利益角度,肯定地讲,或是国家的最佳利益来看,(完全禁止童工)可能不是必须的。"7 况且国际贸易的基本经济理论告诉我们,国家之间劳动成本的不同正是国际商品交换的基础和前提,不可能也不应当通过推行国际统一标准而彻底消除。国际贸易实践中,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赢得美国的贸易优惠政策,制定了能"满足"美国贸易法案提出的所谓劳动权标准,可是许多学者经过研究发现,这些发展中国家很多都是在做表面文章,真正执行这些标准的并不多见,结果反倒变成"巧妙获取"贸易优惠政策的一个把戏,这不能不说是对美国劳动权与贸易挂钩相关法律、政策的极大讽刺。当然,在笔者看来,新古典学派提出为了实现各国工人劳动权标准提高就应当允许劳动力跨境流动,从而逐步解决发展中国家劳动权标准较低的问题,这个主张在目前情况下也是非常不现实的。在当前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不可能真正实现人员自由流动的国际背景下,工人的劳动条件改善只能依靠各国政府的自身不断努力,预想通过工人移民自由政策来促进各国劳动权利提高只是一种超级幻想。总之,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强行推广统一的劳动权国际标准,甚至迫使发展中国家实施统一的"国际标准"以此来达到改善各国的工人劳动权利目的的立法和政策,无论是对发达国家来说还是对发展中国家来说都是不利的,其实施效果必将适得其反。

 

二、美国劳动权与贸易立法的实证考察

 

实际上,学者们对于劳动权与贸易挂钩的立法或政策不但给予经济理论上的强烈质疑,而且还对相关立法或政策的实践及其效果进行了实证考察,结果其结论也是相当负面的。

在考察了各国相关国际贸易法律和政策后,盖德堡和迈德威格两位学者将当前国际上将劳动权与贸易挂钩的立法或政策总结、归纳为三种类型:附条件的优惠贸易政策、(惩罚)不公平贸易实践政策(即采取贸易手段报复因劳动权引发的"不公平")和通过国际协定推行劳动权利的政策。他们认为,在这三种方式中,跨国公司最为希望的是通过国际协定方式来推行劳动权贸易政策,因为这种方式具有最小的不确定性,而最不希望的就是实行所谓的"(惩罚)不公平贸易实践"政策,因为这种方式将导致贸易报复和反报复措施,这对于跨国公司不利,而且对于这种方式,发展中国家始终表示强烈反对,认为是帝国主义者将他们未承认的劳动权标准强加于人的一种强盗行径。

对于上述第一种贸易立法或政策,两位学者分析指出:附条件贸易优惠方式是通过在贸易优惠政策中附加劳动权标准的条件,使受益国接受美国提出的某些最低劳动权标准。然而,正像许多学者分析的那样,如果美国推行的这些标准与受益国已经接受的或者国际公认标准不同时就会产生很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被认为是随意对他国施加劳动权标准,而这些标准并不是这些国家的条约义务或习惯国际法义务。在国际法学家们看来,这种做法缺乏国际法基础,是一种违背国际道义的强迫行为。

实践中,美国推行的第一个附条件贸易政策就是"加勒比盆地启动计划" (The Caribbean Basin Initiative),其法律依据是1983年制定的"加勒比盆地经济复兴法案"。该法案授权总统给予加勒比盆地国家生产的大多数商品以免税待遇,但条件是要考察受益国是否已经采取或者正在采取美国提出的劳动权利标准,即,要在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权利、工作条件以及出口加工区劳动权标准四个方面对受惠国进行考察。该计划规定:在决定是否授予有关国家此种免税待遇方面,总统必须考虑(该国)工人享有的"合理工作条件和享有的组织、集体谈判权利"等的内容和范围。最终结果是,在27个加勒比国家中,美国认为有5个国家在上述领域中至少有一项未能满足美国的标准,因此,决定对这5个国家推迟执行免税政策。随后,为了获取贸易利益,这5个国家纷纷表示,"同意"按照美国标准改善劳动条件。实际上,在笔者看来,这种"同意"未必是这些国家的真实想法,只不过是为了"获取"美国的优惠政策采取的权宜之计,劳动权标准能否在这些国家真正得以提高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

除了加勒比政策外,附条件贸易优惠政策方式中还有一种颇为著名的做法就是美国在"普惠制"(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方案中推行所谓的国际劳动权标准。1985年里根政府第一次审议GSP时,许多人权、劳动团体向美国政府提出,智利、危地马拉、海地、韩国、尼加拉瓜、巴拉圭、罗马尼亚、台湾、扎伊尔等国家或地区未能满足美国GSP中规定的劳动权标准,遂对这些地方的普惠制方案提出抗议。1987年1月,美国总统宣布,将罗马尼亚、尼加拉瓜从GSP名单中清除,同时推迟对巴拉圭实施GSP方案,1988年决定推迟智利的GSP方案,1989年推迟缅甸、中非的GSP方案,1990年将利比里亚从GSP名单中清除。1991年,美国政府认为智利、巴拉圭和中非已经满足了美国的标准,遂于1991年回复实施这些国家的GSP方案,而尼加拉瓜已加入"加勒比盆地计划",故不再对其实施GSP方案。随后,美国政府又于1993年决定推迟毛里塔尼亚的GSP方案,其他6个国家被处以6个月的审议观察。美国的上述推迟、取消GSP方案的决定前提都是认定某个国家或地区劳动权利未能满足美国提出的标准。可是,实际上,美国政府在做出相关决定时考虑了大量的政治、外交因素,有人曾指出:"行政机构拥有的完全和绝对权威(使得他们)在贸易政策审议的决定中掺杂了战略和政策方面的考虑。"美国的法院曾经在著名的1990年国际劳动权利基金诉美国政府的案件中明确拒绝受理当事人对美国行政机构贸易政策的起诉,理由是:"考虑到标准的缺乏、GSP规则本身的自由裁量范围,以及总统拥有的特殊、独立的对外政策权威,显然没有法律根据能成为法院(对该申诉)采取行动的依据。"8 这一判词成为美国行政当局在国际贸易领域胆大妄为的"法律依据"。

1990年,美国的一个劳动权利组织"国际劳动权利基金"与美国的其他22个工会或者人权组织请求法院对当时的老布什政府做出的GSP决定进行司法审查,该案件发生的背景是:1989年上述组织曾就马来西亚侵犯劳动权利的行为(指控马来西亚未能向其工人提供结社权、集体谈判权,也没有全国适用的有关最低工资的法律,而且存在强迫劳动情形)向美国政府请愿,要求取消美国给予马来西亚的GSP待遇,但美政府以马来西亚正采取措施解决上述问题为由,拒绝了他们的要求,1990年,上述组织再次向美国政府提出相同的要求,这次美国政府则以申请方未能提供"新信息"为由再次拒绝接受申请,于是,上述组织遂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政府的上述决定予以司法审查。该案件轰动一时,特别是审理案件的法官之间意见的尖锐对立使得该案件最终演变成美国法律界关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博弈的一场论战。9

首先,在法庭上政府方面提出联邦地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为按照USC第1581章第28条规定国际贸易法院对此类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后来政府方面又提出原告所诉事由不具法律可裁决性,且原告本身也不具有合适的诉讼地位,遂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联邦地方法院经审查后支持了政府方面的意见、拒绝审理该案,理由是:工人权利的相关条款用语如此广泛以至于法院"无法律适用",因此任何对GSP的判断都应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法院宣布由于有关GSP的决定包括外交政策因素,总统适用自由裁量权应受到特别保护。

一审判决下达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特别是美国的工会以及人权组织对此判决非常不满,于是将案件上述到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在上诉审中,政府只强调了一点,即所诉事项包含着非司法裁决的政治问题,要求法院驳回上诉,最终上诉法院虽维持了一审判决,但三名法官之间的意见产生了重大分歧。亨德森法官认为:国际贸易法院对于由GSP引发的所有事项具有排他的绝对司法权,另一位法官虽支持一审判决,但持有另外的理由,他认为一项侵权诉讼应由三个要素组成:损害的事实;损害必须被公正地归因于被告的违法行为;损害可被申请实施的救济措施所更正。如果按照这个标准,即便本案原告主张的对劳动权利侵害的事实存在,也无证据表明原告申请法院采取的救济措施能够更正这一侵害行为,因此不能支持原告。本案的另一位法官则与上述两位法官意见相左,即完全支持原告的诉讼,最终该案件以法官之间巨大分歧而结案。但通过此案,总统对GSP事项的自由裁量权不受司法干预却成为一个判例。10

总统和行政机构这种自由裁量权使美国政府在对外贸易政策中享有很大的决策空间,这就造成实践中对所谓"工人权利"条件判断标准十分不协调、不统一,正如阿尔斯通教授所说:"结果,在决定具体案件过程中,对所有实际措施的分析均表明政治因素被广泛地考虑在内了,里根政府在决定对尼加拉瓜、罗马尼亚、埃塞俄比亚、智力和巴拉圭是否给予GSP和OPIC时认为人权因素的作用很小。相反,'战略性的或国家安全的考虑'是重要的。"11

另一种附条件贸易优惠政策方式是美国的"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计划(OPIC),该计划的宗旨是为美国企业在美国以外的国家和地区的私人投资避免政治动乱或国有化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提供担保。该计划规定,不允许美国企业参与一些国家的项目,除非该国有关当局"正采取措施接受和执行对其工人涵盖国际工人的工人权利"的法律。该计划规定了两种执行所谓"劳动权标准"的方式:一种是对于GSP的受惠国,美国的海外投资公司必须服从总统对于GSP做出的决定,另一种方式就是对于非GSP受惠国是否执行该计划,则由该公司自行决定,但该公司应就劳动权标准的问题经常与美国国务院和劳工部门开展磋商。12 美国国内对于"海外私人投资公司"计划中"劳动权条款"的批评最为激烈。有人认为,这一计划中的"劳动权条款"对于发展中国家具有完全的负面效果,因为该计划中的大多数标准高于当地自有企业的劳动权标准,如果按照该标准,美国的海外投资企业必然要比当地企业支付更高的工资、要提供更安全的工作条件和更多利益,这意味着美国投资企业的成本将大大高于当地企业。而且,当美国认为一国没有满足美国的标准时做出取消该计划决定后往往面临着该国的报复,这样一来,许多重大投资机会就会被来自日本、德国、意大利等国的同行竞争者获得,这对于美国投资者来说损失十分巨大,此外,美国的措施还会招致该国对美国出口产品的限制,所有这些都说明,强制推行该计划已经对美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13

除了以上两种贸易法律和政策实践外,美国立法中另一种将劳动权与贸易挂钩的方式,就是所谓的"(惩罚)不公平的贸易实践"方式,亦即,对那些在劳动权标准上低于国际公认标准而造成对美国产品的"不公平"贸易采取报复措施。这一贸易制裁立法的基础是所谓的"社会倾销"理论。我们知道,在GATT/WTO法律中规定了对于那些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进口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条款,依据这个反倾销原理,"社会倾销"理论认为,劳动权标准低于国际公平标准也是一种"倾销",因为在这种条件下生产出来的产品低于"正常价值",从而损害那些符合国际劳动权标准的产品企业的利益,因此,这些利益受损的国家有权根据WTO协定规定的反倾销条款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对于"社会倾销"理论和依据,许多学者曾经提出质疑,他们认为,没有实际的证据表明一个企业忽视工人权利就一定会给这个企业带来所谓的竞争优势,况且这种方式由于缺乏国际上广泛认定的法律标准为基础,很容易导致"任意的和不公平"的贸易限制手段,违反了一个国家或地区承担的WTO协定义务。盖德堡和迈德威格就指出,GATT专家组在"美墨金枪鱼案"中做出的裁决就昭示了这种"(惩罚)不公平贸易实践方式"的危险。

该案件是由于美国颁布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案》而引发的,此法案颁布了为保护海豚而实施的捕捞标准,并禁止从未达到该标准的国家进口金枪鱼,当墨西哥的金枪鱼被美国以该法案为依据禁止进口时,墨西哥请求GATT成立了专家组审理这一贸易争端,最终,专家组认定美国的措施与其GATT义务不符,专家组指出:

"GATT第3条--即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产品--要求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而不是(有关于)该产品的法规之间进行比较……对此类产品无效。因此,美国不能因为墨西哥影响金枪鱼产品的法规未能满足美国法律的要求而禁止从墨西哥进口金枪鱼。"

尽管该案件处理的是环境保护和贸易限制之间关系,但专家组提出的"GATT第3条--即进口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国内产品--要求在出口国和进口国的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而不是(有关于)该产品的法规之间进行比较"这一理念却很值得重视。从某种意义上将,劳动权标准往往就是国家通过立法方式来制定的,与专家组提到的"产品法规"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作为判例法,"未来专家组将毫无困难地裁决以劳动权标准为由实施的禁运与本案相同条件下的GATT第3条不符"。14 可见,从司法实践角度看,GATT/WTO对于美国以本国立法确定的劳动权标准为由限制他国产品的做法不可能得到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WTO成立不久发生了著名的"海龟案",在该案中,WTO上诉机构肯定了美国保护海龟的良好立法动机,但对于美国提出的实施标准,上诉机构却认为是违反了国际法"善意"原则。这个著名的案件从另一个角度说明,WTO并不赞成美国通过自己的立法强行推行包括劳动权标准、产品标准等在内的贸易法律或政策。

基于以上对美国劳动权贸易政策实践的考察结论,许多学者认为,美国实行的劳动权与贸易挂钩政策立法和政策实施效果不但不佳,而且还对美国自身的企业参与国际竞争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在法律上,美国将单边劳动权标准强加于发展中国家的做法缺乏国际法基础,与现行的GATT协定以及WTO司法实践相抵触,很难得到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支持。

实际上,已有许多国际法学家对美国的劳动权贸易立法和政策提出尖锐批评。有人认为,美国1974年贸易法案中规定的所谓"国际公认的劳动权利"并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义,极易被滥用。卡斯纳提斯(Anthony E. Cassinatis)教授就曾指出:"美国立法中的人权标准并未被清楚地定义。1974贸易法案第507(4)节中'国际公认的劳动权利'包括了'有关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职业安全、适合于健康标准的工作条件'。但在这些领域并不存在所谓普遍性国际标准的国际共识。而准确定义的缺失导致了这些标准适用的不确定性。"15 而且,他认为,美国立法所选择的劳动权标准并不都是国际法上认可的标准,"例如,美国立法中适用的劳动权利包含了成为国际习惯法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与那些特殊条约中规定的非习惯法权利相关,却被适用于那些并非相关条约成员的国家关系上。"16

美国法律中的相关定义模糊不但招致许多非议,美国政府利用这种模糊定义在实施劳动权利与贸易挂钩法律和政策时参杂很多政治因素考量也遭到各界的严厉批评。在对外贸易实践中,美国政府针对同类情况做出的最终决定可能截然相反。正如前文所述,对于政府权力范围内做出的贸易政策方面的决定,美国国会、法院由于宪法规定的权力所限无法予以改变,对此,许多美国国内的人权团体、劳工组织也早就表示了极大不满;另一方面,在国际上,美国在贸易领域动辄实施贸易制裁措施的单边行为以及判断劳动权标准方面的"双重标准"始终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所诟病。他们认为,这是美国实施的霸权主义行径。著名的阿尔斯通(Philip Alston)教授更是认为:美国实施的贸易与人权挂钩单边措施可能是对保护人权现有机制的潜在破坏,美国的挂钩措施可能降低了国际劳工组织(ILO)促进并尊重人权的努力。美国的措施在许多情况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ILO的管辖权并且产生了适用标准的混乱。17 可见,美国的劳动权贸易法律和政策颇有"两边不讨好"的味道。

除了上述阿尔斯通教授对美国附劳动权条件所制定的立法和政策提出严厉批评外,卡斯纳提斯教也曾指出:"对美国单边主义的第二种批评是普遍指责单边主义损害了多边贸易体制,尽管美国的单边主义与乌拉圭回合最终接受保护知识产权协定相关,但WTO协定还是反对单边主义。作为对违反WTO协定的回应,单边贸易措施被DSU第23.1条所禁止。反对将贸易措施作为对非贸易关切的单边回应已被强烈地表达于各种不同的法律文件中。"18 此外,卡斯纳提斯教授还曾对美国的行政实践及其不良后果提出批评,他评论到:"在决定是否将贸易制裁作为对侵犯人权的国家的回应时,美国政府被授予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至少存在来自于公众的三种特别批评声音:第一、对于美国政府的行政行为独立审查并未普遍适用(于此种实践),由于美国法院似乎认为,在相关立法下做出的行政裁决不具有司法可裁决性。因此,即便立法表面上不允许考虑保护美国产业的'需求',但以保护主义为目的做出的行政决定却不能被审查……第二、适用标准被指责为是在屈从于政治操纵,不论是基于美国的外交政策或命令、还是国内的、经常性的选区内产生的保护主义……第三、有人注意到,美国立法下的贸易制裁实践缺乏一贯性和可预见性,这可能与上面第二项提到的政治操纵的结果有关。"19

可见,在许多学者看来,原本设想以贸易手段推行"国际公平劳动权标准"的美国相关政策或法律不但缺乏经济理论支持,更无国际法依据保障,经常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美国政府在这方面决策参杂了大量美国对外政策考虑,其结论经常是混乱无序、且得不到国会和法院有效监督,美国法学界对这种立法和政策提出大量反对意见。经多年考察后,许多学者认为,美国的对外贸易法律实践表明将劳动权与对外贸易政策挂钩方面的决策程序不但很难做到公平和统一,因所谓劳动权标准问题受到美国制裁的一些国家对于美国的决定没有任何的申诉机会,也无权参与美国的相关听证,这对于这些国家显然不公平。另一方面,一些美国学者还指出,美国政府负责贸易政策的行政机构没有人权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人才,因此他们做出的有关人权方面的决定很难令人信服。总之,对"劳动权"标准的争议、决策程序缺乏公平和统一、政治因素的参杂等等造成了美国在劳动权与贸易政策方面实践极度混乱。

 

三、 失败的司法:美国峰科技公司劳动权案

 

以上主要从经济学、法律实践两方面考察了劳动权与国际贸易挂钩的相关立法和政策及其实施效果,考察的结论并不乐观。同时,笔者还注意到,美国的相关司法实践也暴露了这种立法和政策所谓保护人权、劳动权的虚伪性。美国曾多次声称,其对外推行劳动权利与国际贸易挂钩立法和政策的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和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工人权利,可是,上世纪90年代初发生了著名的外国工人在美国法院的维权案--峰科技公司劳动权案(The Pico Case,又译为匹克公司案)。该案的结果却是试图想通过美国司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韩国工人以失败而告终,令国际舆论大为震惊。

该案件是外国工会组织第一次到美国法院大规模开展维权活动,引发了美国各界的广泛关注,具有历史性意义。20 美国法院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以及做出的结论,不仅暴露出美国司法当局对于外国工人权利的漠视态度,而且对于国际劳动权利运动产生了不利影响,许多法律问题至今令人深思。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1984年,为了大规模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韩国政府在西方国家主流媒体发布广告,承诺将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很多的鼓励性措施和政策。坐落在美国纽约的一家跨国电子产品制造公司--峰科技公司对此产生兴趣,计划利用韩国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在韩国投资建厂。峰科技韩国公司于当年成立。根据韩国政府的承诺,该公司在正常经营并遵守韩国劳动法的情况下享有5年的免税优惠。峰科技韩国公司选址于韩国的富川,并聘请了韩籍总经理,工厂建成后开始招聘员工。由于该公司生产产品主要为电子产品,故员工中的女工居多。第一年该公司雇佣了约40名工人,规定工资标准为每天5美元左右,随着工厂经营的不断增长,雇佣的员工不断增多,到第二年员工人数就上升至250人。

由于当时韩国经济刚刚兴起,工资水平普遍较低,因此,峰科技为员工提供的待遇还是具有很大诱惑力的,但工厂的生产条件却不能令人满意。对此,公司员工请求厂方改善劳动条件,特别是安全条件和就餐环境,为此员工们组织了工会开展与厂方谈判。当时还有一个背景,就是韩国在80年代开始兴起大规模工会运动,这也刺激了峰科技公司的工人们的维权热情,特别是当他们发现他们的工资才是美国工人每小时工资的11%时,峰科技公司的韩籍工人更是下定决心就劳动权利问题与公司方面开展集体谈判。尽管此次谈判进行的极为艰苦,但最终还是获得成功。1988年11月,工会方与峰科技韩国公司代表达成协议,该协议规定:公司应大幅改善工作条件、提升工人福利以及赋予工会自治、防止不公平约束等权利内容,而且还规定公司裁员、关闭等重大事项都需事先通知工会,并给予受上述决定影响的员工以利益补偿。显然,该协议是一份有利于工人权益的协议,评论家们认为:"不论以任何标准来看,该协议都是一个好的协议"。21

但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这份"好的协议"却引起峰科技公司纽约总部的不满,起因是由于韩国峰科技公司担心利润下降,遂与同为一个企业集团成员的峰科技加利福尼亚州公司共同商量了一个短期内的资金解决方案--由加州峰科技向韩国峰科技提供一定的资助和补贴,直到韩国公司的财务状况改善为止。熟料,峰科技纽约总部高层得知此事后大为光火,对于韩国公司与工会签署协议表示了极为不满。他们认为,这一协议是"工会的成功",而对峰科技公司则意味着更大的生产成本、更小的企业利润。同时,公司总部管理层眼看公司应享有的5年税收优惠行将期满,遂决定关闭韩国公司。

这一结果着实令韩国工人意想不到--集体谈判合同签署仅仅4个月后,峰科技公司董事会就做出关闭韩国公司的决定,并且解聘了韩籍总经理。不仅如此,峰科技公司根本不顾及集体谈判协议中有关重大事项事先通知工会的规定,悍然在无任何预先通知的情况下将韩国工厂全部关闭,丢下一大笔残次货物和巨额外债。尽管韩籍总经理对于总部的行为表达不满,但对此无能为力,遂支持工人采取法律行动维权。实际上,峰科技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对于韩国公司签订集体协议的事情心知肚明,因为在谈判期间韩籍总经理一直与他保持联络,他本人对于协议条款也是清楚的,但正是这位首先执行官建议关闭韩国公司。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峰科技韩国公司工会的4名成员于1990年4月抵达美国纽约面见峰科技董事会成员,并开展了街头请愿、向媒体公布真相等活动,轰动一时。这些工会成员得到了一些来自人权组织、劳工组织和宗教团体的支持,但峰科技公司对此置之不理。最终,工会成员决定向美国纽约北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峰科技公司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本案中,工会组织认为,峰科技公司违反了双方之间签署的集体协议,因此请求法院根据美国1947年劳动管理关系法第301条审理此案。由于当时签署的集体协议签字方并不是峰科技总部,而是峰科技韩国公司,对此工会方面依据"掀开公司面纱"原理(pierce the corporate veil)作出法律上的论证认为,峰科技总部对韩国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而正是由于韩国公司无力反对总部的决定才造成今天这样的后果,因而峰科技总部应承担法律责任。工会方面进一步认为,峰科技总部做出的制止加州公司补贴韩国公司以及解聘韩籍总经理的决定而引发公司倒闭,这些行为均构成对工会和韩国公司之间已生效的集体协议的"侵权性干涉",正是峰科技总部的上述侵权行为造成韩国公司不能履行与工会达成的协议。而且,工会还指控峰科技公司违反了美国"工人调整、再培训和通知联邦法案"规定的提前60天的通知程序。

作为本案被告--峰科技公司对于工会代表的上述指控全部予以否认,并且对工会提出的查询公司会议记录以及与案件相关文件的要求不予回应。针对原告的诉讼,峰科技公司的代理人还提出案件的法律程序存在瑕疵事由,这些事由包括:美国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告的诉讼地位以及所谓"不方便管辖"法律原则等。公司方面认为,该案件应由韩国法院管辖,而且被告应当是峰科技韩国公司,不应是峰科技公司总部,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讼。

由于此案涉及到外国工人权利的保障问题,各方对于案件的结果极为关注,可是,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处理此案的过程可谓一波三折。最初,法官否决了被告提出终止审理此案的请求,允许案件继续审理,但本案法官却在一个关键问题上支持了被告方立场:法官认为,本案不应依据原告依据的联邦法律审理,而应适用纽约州法律或者韩国法律。按照麦卡沃伊(McAvoy)法官的意见,美国劳动管理关系法案第301条款并无域外效力,基于同样的原因,原告提出的"工人调整、再培训和通知联邦法案"也不适用于本案。

鉴于法官的反对,工会组织转而选择申请适用纽约法律审理此案。经过大量事先准备后,1991年10月法院开始了6天的漫长审理过程。法官经审理后认为:违反和干扰集体合同的行为存在,这些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但是,法官转而又认为,依据纽约法,工会组织未能证明峰科技公司应当对上述违反合同的行为负责。恰恰相反,依据纽约州法律中公司具有的"费尔森特权原则"(Felsen privilege)22 ,峰科技总部有权干预韩国公司与工会之间的合同,最终,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驳回了工会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工会组织将此案上诉到第二巡回法院,该法院维持原判,于是工会组织遂申请美国最高法院审理此案,但最高法院拒绝受理此案。而另一方面,由于峰科技韩国公司事实上已成为一个非实体,根本没有能力参与诉讼,因此,韩国法院无法审理此案。

峰科技韩国公司的工会组织辛辛苦苦、东拼西凑资金购买机票、支付旅费、聘请律师赴美维权,最后却以惨败而告终,美国司法当局对于外国工人如此冷漠的态度令他们十分失望。按理说,本案中的峰科技公司不顾韩国工人利益公然违反集体谈判协议的做法理应受到法律的惩罚,但美国法院却对这种严重侵犯工人劳动权的行径无动于衷,这显然违反了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对于美国法院做出的不利于工会组织的上述判决,美国国内外舆论一片哗然,批评、谴责之声至今仍不绝于耳,这一案件在国际人权领域上同样引起强烈反响。国际舆论普遍认为,该案的最终结果彻底戳穿了美国声称的其劳动权与贸易政策挂钩的目标是促进发展中国家劳动权利这个巨大谎言,无疑是给那些吹捧美国推行所谓劳动权"国际标准"的支持者泼了一盆冷水。

 

四、劳动权与贸易挂钩--伪装的保护主义

 

关于劳动权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学质疑,前面已经做了论述,在这里,笔者想要强调的一点就是:根据经济学家的研究,强行推广不切实际的"公平劳动权标准"不但不能达到促进劳动权的目的,相反,这种做法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这对于发展中国家极为不利。新古典经济学派认为:如果一个雇主被迫向工人支付高工资(不管是明的还是暗的),他就只能通过迫使这些工人提高生产效率来维持企业竞争优势--以劳动代替资本,以更少的工人获得同样的产出。换句话说,提高现有工人的工资必然导致剩余社会劳动力,发展中国家认为这是一种导致大量失业的损招。23 最终对发展中国家是十分不利的。鉴于此,许多发展中国家认为,这种"对社会的表面上(ostensible)的关心只是保护主义的伪装",不但不会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工人生活水平和经济状况的改善,反而会造成工人权利受损。

对于这种经济上适得其反的效果,美国学者盖德堡和迈德威格认为: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错误在于,劳动政策支持者往往把贸易本身作为问题,而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态度自然就增加了发展中国家的质疑。他们指出:"问题在于美国的劳动政策支持者区分劳动权标准和劳动市场结果关系上的失败,许多支持者把国际上的工资不同当成海外剥削劳动实践的表面证据,其实,一国与另一国工人工资的不同并不是不公平或剥削劳动的表现……事实上,当经济领域的市场紊乱程度降低时,'公平劳动权标准'有可能导致某些领域工人的工资降低,尽管这一结果将提高一些企业与美国企业的竞争能力,但这不是不公平或者剥削。"按照他们的分析结论,劳动政策的支持者必须证明他们具有支持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愿望,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发展中国家的信任,因为发展中国家始终坚定地认为发达国家工会推动劳动权标准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动机就是保护主义,他们担心,"一旦在这方面让步,发达国家的工会就会提出更高的标准继续阻碍他们产品的市场准入,即便劳动权标准是被善意制定的,但发展中国家仍然担心,这些规定被美国的保护主义劳动政策支持者所操纵,形成同样的保护主义效果。"24

国际上许多学者在深刻地分析了国际现实后指出:劳动权利的支持者必须承认这样的现实,即,促进发展中国家的劳动权利与工业化国家不具竞争力的行业工作机会保护之间存在基本矛盾,这是造成发展中国家认为"国际公平劳动权标准"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真正原因所在。在国际劳动权保护问题上,单方地强迫发展中国家接受附带了公平劳动权标准的贸易规则的做法实际上是行不通的,正确的方法是通过长时间的努力争取在实现公平劳动权标准方式上达成国际共识,并将这一共识作为各国自身努力的方向。

此外,一些支持劳动权与贸易挂钩的美国的学者声称,美国的劳动权利与国际贸易挂钩政策具有双重目的,即,一方面为了改善发展中国家工人条件,另一方面降低美国制造业工作机会的丧失,25 但根据经济学家的分析,在发展中国家看来,美国的第一个目标不但不能达到,而且还会损害发展中国家工人条件,而第二个目标才是美国立法推行劳动权标准的真正目的所在。不得不承认,在国际贸易领域,当前国际劳动权标准难以推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发展中国家认为发达国家推行国际公平劳动权利绝不是为了别国的所谓工人权利和利益,其真实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其本国工人或行业利益,是一种打着劳动权标准旗号的贸易保护主义,这一立法或政策实行的结果必然降低发展中国家拥有廉价劳动力和较低的生产成本,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将因此丧失国际竞争力,最终遭受损失的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工人的生活水平。

对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倡导劳动权国际标准的组织和个人至今并没有提出能令发展中国家信服的理论和实践依据来说服他们改变观念。因此说,从根本上讲,发展中国家将国际公平劳动权利视为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的观念是国际公平劳动权标准进入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最大"障碍",要想让他们彻底改变这一主张,发达国家必须拿出令发展中国家真正信服的理论和方法,而事实证明这是不可能的。卡斯纳提斯教授就曾说过:"对美国立法的批评已经指向某些立法中的保护主义动机。另外,美国立法之下做出的裁决,虽被设计为促进他国人权的尊重,但却似乎受到与人权无关因素的巨大影响。根据1974贸易法案中第402节(杰克逊·瓦尼克修正案),不是WTO成员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基于侵犯人权的原因可被拒绝最惠国待遇(MFN)并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但,总统承认,其他非人权因素和利益影响了他的决定。"26 国际上许多学者研究发现,事实上不仅是劳动权,其他人权与贸易相结合的实践也面临与劳动权类似情况,各种实证考察结论令人产生经济、贸易活动被政治化的质疑和担心,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一般地讲,WTO成员不愿接受贸易事务的人权方式,而且它们有着正当理由。对某些国家来说,人权方法的前景仅仅预示了对强权和霸权的痛苦回忆,例如,美国国会曾将中国的人权状况与一年一度的最惠国待遇是否给予相挂钩,在加入WTO之前,将中国逼到一个与美国之间不可预见的、政治化的贸易关系中,中国加入WTO时,并未将中国的人权状况与正常贸易关系待遇挂钩"。27 很难想象,与中国有着类似遭遇的WTO发展中成员会愿意回到从前那种受制于人的"痛苦境遇",对这些国家而言,人权、劳动权与贸易挂钩就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

 

结论

 

当前,国际上对于劳动权与贸易政策挂钩的立法或政策存在较大的争论,该项立法或政策的支持者认为通过劳动权与贸易挂钩可以促进和保护工人的相关劳动权利,而且会迫使企业放弃侵犯劳动权利的"血汗工厂"商业战略,转而发展技术创新战略以保持其产品的竞争力;但反对者则认为,一国的劳动权利标准是由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一味地推行所谓的统一劳动权标准不但不会促进工人权利的改善,反而会导致工人整体生活水平降低这一相反结果。另一方面,劳动权利国际化的支持者根据反倾销理论提出,一国低于"国际劳动权标准"的做法是一种"社会倾销"行为,这对于发达国家是不公平的,应当采取反倾销措施予以惩罚,但反对者则认为企业的生产过程是由资本、劳动、市场、技术等多种复杂因素所决定的,其产品竞争力并不单纯依靠劳动力成本,"社会倾销"理论过于单纯和幼稚,而且法律标准很难确定,最终将导致反倾销措施的滥用,双方的观点针锋相对。

在考察了美国近些年来的对外贸易实践后,学者们发现美国单边的劳动权与贸易挂钩法律或政策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不但缺乏国际法基础,而且其决策过程参杂了大量的政治因素。不仅如此,很多情况下,这一法律或政策的实施严重损害了美国投资企业的利益,使其失去大量的投资机会,而这些机会却往往被美国企业的国际竞争者所利用,对于美国而言,这种法律或政策可谓得不偿失。在美国发生的著名的"峰科技公司"韩国工会维权案,美国司法当局做出的、以韩国工会失败告终的司法判例更是真实地暴露了美国提出的所谓推动国际劳动权标准口号的虚伪性。

近些年来,除了在其国内法领域制定和实施劳动权与贸易挂钩政策外,美国还开展了将劳动权标准纳入WTO国际多边贸易体系的各种努力,但均因发展中国家的极力反对而以失败而告终。根本原因在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所谓的"国际公平劳动权标准"就是伪装的贸易保护主义,其结果将大大降低发展中国家所拥有的"比较优势",从而无法积极地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结束,国际贸易领域保护主义抬头并日益泛滥的今天,我们应当时刻保持警惕,防止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进一步推动所谓的"国际公平劳动权标准"进入国际贸易领域,并以此作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对此我们应当做好充分的理论上反制准备。

 

Labor Rights Protection or Trade Protection?

 

--Theoretic Though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f U.S

 

 

Liu Jingdong

 

[Abstract] This paper principally introduces and analyzes the major points of view and conclusions which were propo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academy on link together between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hen it mainly reviews the effects of American legislations and policies on this issue. The paper includes the reflections and analysis by the law society on the failure of the legislations and policies involving link between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whatever in theories or in practice this kind of legislations and policies have been challenged by the other countries. even American academy queried them very strongly. The most developing countries view this kind of legislation and policy as a kind of protectionism , and oppose them intensively. If this situation can not be changed fundamentally ,the efforts to push the labor rights into the international trade system will be not successful. Under the update circumstance where the protectionism prevail during the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China should keep awake on this issue.

 

(发表于,《国际经济法学刊》第2期第17卷)

 

注释: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2008-2009年度院重点课题--"人权与WTO法律制度关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1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144.

2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144.

3同上注

4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145.

5同上注,pp145-146.

6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146.

7 Philip Alston: 'Labor rights provisions in US trade law-Aggressive unilateralism?'.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77

8Philip Alston: 'Labor rights provisions in US trade law-Aggressive unilateralism?'.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81-83。

+Terry Colligsworth: 'International Worker Rights Enforcement-proposals following a test case,.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233.

10同上注,pp233-236.

11Philip Alston: 'Labor rights provisions in US trade law-Aggressive unilateralism?'.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 ,p.81-82。

12 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p147

138 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p147-150.

14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150.

15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278.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16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279.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17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282.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18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282-283.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19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280-282.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20Frank E. Deale: 'The Pico Case-Testing international labor rights in U.S court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251.

21 同上注,pp253-254

22Under New York law, a party enjoys a privilege to interfere with the contracts of another entity if it is in that party's economic interest to do so, provided such interference is not accomplished through malice or a criminal act. Felsen v. Sol Café Mfg. Corp., 24 N.Y.2d 682, 687 (1969); see, Foster v. Churchill, supra.

23R.Michael Gadbow and Michael T. Medwig: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and international labor standards', 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156.

24 同上注,pp156-157.

25Terry Colligsworth: 'International Worker Rights Enforcement-proposals following a test case,.included in 'human rights, labor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Lance A. Coupa and Stephen F. Diamond,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96,p.227.

26Anthony E. Cassinatis: 'Human rights related trade measure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the legality of trade measures imported in response to violations of human rights obligations under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p.283-284.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Leiden, Boston, 2007.

27孔庆江:"一个贸易的人权方法?一些反思",Thomas Cottier, Joost Pauwelyn, and Elisabeth Burch, 'Linking trade regulation and human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 overview, 'Human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rade', Edited by Thomas Cottier, Joost Pauwelyn and Elisabeth Burgi Bonanomi,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p.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