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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呈蓬勃发展之势,刑事司法教育也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学历教育与培训教育体系,大体上可作如下分类。
(一)普通高等院校
据统计,2001年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292所;到2005年底,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发展到559所(还不包括独立院校以及各类法学专科院校),法学专业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高达30万人,其中本科生20多万人;至2007年已经有600多所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2]目前,全国有630多所法学院系(校),每年10余万毕业生。[3]
在普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的本科课程设置中,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均作为必修课。一些政法院校还成立了专门的刑事侦查学院或刑事司法学院。如西南政法大学在1979年设立了我国第一个侦查学专业,后将其发展为刑事侦查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0年设立了公安学院和法学院、2009年成立专门的刑事司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于2002年6月设立了刑事司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原来设有刑事司法系,更名后的华东政法大学于2006年设立了刑事司法学院。此外,山东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有专门的刑事司法系。
在法学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阶段,一般设有刑法学(包括中国刑法、外国刑法、刑事政策、犯罪学、刑事执行法等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证据法学等专业,培养高层次的刑事司法研究和实务人才。
此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司法部于1996年开始设置和试办法律硕士专业学位,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考生需具有法学以外的其他专业背景,职业取向是律师、法官、检察官、政府公务员等实务部门的工作人员。2009年,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首次允许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在达到一定分数线之后,转为法律硕士研究生。
(二)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及警官职业学院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及警官职业学院统称"警校"。其中,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主要包括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和山东警察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以及公安现役院校(公安部所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上述院校为各级公安机关培养治安警察和刑事警察。
此外,还有几所警官学院,一些公安警官职业学院,省属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以及部分公安学校或公安专科学校。由此,警校系统形成了多层次的警察教育体系,可以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大专、中专等学位或学历。
(三)中央及地方司法警察学院
中央及地方司法警察学院主要为司法行政系统(包括监狱和劳教机构)培养警察。司法部下属有中央司法警官学院;黑龙江、河北、湖南、山东、宁夏、四川、江西、河南、广东、云南、吉林、江西等设有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四)中央及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于1984年成立,其职能是承担全国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系统地(市)级以上领导干部及其后备人员和政法干部院校法律师资的培训任务;2000年在全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中,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撤销建制,并入中国政法大学划归教育部直接管理,称为中国政法大学管理干部学院。此外,北京、河南、广西、福建、山西、黑龙江、四川、天津等地设立了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基本上由各地政法委领导,承担为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培养人才的任务,在专业设置方面包括刑事侦查、司法警察、罪犯矫治等专业。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黑龙江政法学院等则主要从事高职(大专)教育。
(五)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
国家检察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直属的成人高等院校,是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检察人才的最高学府。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创办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1991年成立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1998年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学院的主要任务是对省、市、县各级检察长进行领导素能培训,对初任检察官和拟晋升高级检察官进行任职资格培训,对高级检察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专项业务培训等。经教育部批准,面向社会,开展成人大专和专升本学历教育;经国务院学位办批准,与中国政法大学联合培养法律硕士。河南、四川、吉林、广东、天津、云南、湖北等地设立了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主要承担对地方检察官进行业务培训的任务。
(六)国家法官学院及其分院
国家法官学院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官教育培训和司法审判研究的基地,其主要任务和职责是对高、中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各级法院的高级法官及其后备人才进行任职、续职、晋级资格培训和审判业务培训,对预备法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国家法官学院也是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成人高等法律院校,举办研究生教育、法学高起本、专升本和法律(书记官、司法警官)专业的高等学历教育。在北京、天津、内蒙古等地设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
(七)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
除了上述教育和培训机构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可以培养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专业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一些地方社会科学院也有法学研究生培养资格。普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还通过项目合作的方式对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进行职业培训。
我国刑事司法教育开展较晚,但发展迅猛,专业化程度快速增强;另一方面,刑事司法教育体系正处于调整之中,未来还会发生一些变化。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刑事司法教育具有以下特点。
(一)多元化、多层次的刑事司法教育体系
我国的刑事司法教育,既有普通高等院校的教育,也有专门针对警察、检察官、法官的系统内的职业教育;既有从大专、本科到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学历教育,也有从中央到地方的刑事司法职业培训;既有综合性的法学教育,也有专门性的职业教育,基本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刑事司法教育体系。在这一体系中,原来的综合性的法律职业教育和培养模式渐趋弱化,在普通高等院校中"刑事司法"开始成为一个独立的专业。随着警官学院、司法警察学院、检察官学院、法官学院的建立,专门性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功能日益突出,中央及地方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原来承担的培育和培训司法人员的功能逐渐被替代。
(二)刑事司法教育的概念正在形成和发展
过去,普通高等院校法律系或者政法学院本科大多设置了法律学、经济法、国际法等专业,个别院校有刑事侦查专业;现在,一些政法院校纷纷成立专门的"刑事司法学院",突显本科阶段的刑事司法专业化教育之色彩,这有利于打破研究生阶段刑法、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学的学科划分,将其统合为对刑事司法、刑事科学的整体研究。从职业教育的角度看,我国的"刑事司法教育"概念正在逐步形成和发展。
(三)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
在不同体系、不同层次的刑事司法教育中,均采取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模式,整个课程分为通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务训练课、科研训练课等,基本上将职业型教育与研究型教育并重、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并重,注重培养法学领域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
(四)根据职业要求不断进行相关培训
目前,我国警察培训的种类主要有:岗前培训、晋升(晋职、晋衔)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以及专题教育培训(如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大学法大练兵大比武活动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等培训形式,以此提高警察的基本素质和业务水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2月27日发布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其中规定:要认真实施《检察官培训条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2009年-2012年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确保培训目标在基层得到落实。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3月发布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要求:加强法官的思想政治教育,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长效机制,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
展望我国刑事司法教育的未来发展,以下方面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设立专门的刑事司法学科
近年来,随着"刑事司法学院"在一些政法院校的出现,"刑事司法"成为独立学科的条件日趋成熟。刑事司法学科可采取研究、教学、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不同的院校在上述三个方面可以各有侧重;在培养学术型人才之外,大力发展专业学历教育,并且努力延伸专业学历教育,使其能够与培训教育相结合,形成综合性的学科教育网络。
刑事司法教育是职业教育与法学教育相结合的特殊教育领域,其在教育理念、教学内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应当有自己的特色。设立专门的刑事司法学科,有利于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促进刑事司法教育走向成熟。
(二)增强教育与培训的针对性
刑事司法教育具有二重性,即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在法学教育方面,国家确立了十四门法学核心课程,作为对法学本科教育进行评估的基础;另外,国家建立了统一的司法资格考试制度,通过司法资格考试,是进入检察官、法官、律师队伍的前提条件,这些均会影响刑事司法教育的总体定位。在突出刑事司法职业教育特色方面,可以在教学内容的确定、教材的编写、参考资料的指定、实践教学的安排等方面作出基本的要求,在教育与培训中,应当将法律素养培养和实际运用能力培育作为贯穿始终的基本原则,兼顾知识训练与技术训练,强调实用性和实践性。
(三)教学方法应当力求多样化
未来的刑事司法教育中,应当注重采取启发式教学、个性化教学、平等性教学、网络教学、探究式教学、模拟教学等多种教学方法。刑事司法教育应当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教学方法应当力求多样化。应当建立资料库,形成一个刑事司法教育网络,为刑事司法人员提供以电子计算机为基础工具的虚拟论坛,提高教学和培训技术。
(四)形成高素质的专业教师队伍
基于刑事司法教育的二重性,有必要提高教师的实际应用能力,其中挂职锻炼尤为重要,应当选派教师定期到公安、检察、审判和刑罚执行机关锻炼,了解刑事办案程序,增强授课的针对性和生动性。此外,目前的教师队伍学术背景较为单一,大多来自法学院,缺乏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统计学、化学、生物学等不同的学科背景知识,今后应当注意引进具有交叉学科背景的教师。另一方面,可以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教学能力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担任兼职教师,形成一支高素质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五)建立规范化的行业评价机制
刑事司法教育的质量应当由专业的机构或者人员,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估。刑事司法教育的目标设定是否准确、课程设置是否合理、教学方法是否适当、教学效果是否良好、教师队伍素质如何等,均需通过科学的评估才能予以判断。规范化的行业评价机制,是保障刑事司法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为了推进我国刑事司法教育走向成熟,规范化的行业评价机制有待加以建立。
另外,在我国,还有一些社团组织和专业协会在刑事司法教育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犯罪学研究会以及警察协会、检察官协会、法官协会、律师协会等。当然,我国的刑事司法教育也面临着调整知识结构、重视刑事司法前瞻性教育、改进教育方法、提高培训技术、加强行业规范等问题。通过刑事司法教育,培养具有先进的法治理念、公正的执法品格、丰厚的法律素养、灵活的法律思维、有效的执法能力的刑事司法人员,是我国刑事司法教育制度的发展方向。
注释与参考文献
[1]王彦吉.北美刑事司法教育的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6).
[2]臧雷.在反思中走向未来--张志铭教授访谈[N].法制日报,2007-06-03.
[3]蒋安杰.法学教育:何以冲出窄门[N].法制日报,2007-06-03.
【作者介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来源: < a href="http://www.legaldaily.com.cn/fxy/content/2010-05/05/content_2132974.htm?node=21413">人民检察 (责任编辑:唐仲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