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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泉参拜靖国神社违背国际法
柳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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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日本首相小泉在任内第三次参拜靖国神社,引起有关国家的强烈不满。靖国神社供奉着日本二战甲乙丙三级战犯的灵位,这些战犯是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后判决有罪的,这是国际社会对二战和日本军国主义的否定。

 

    小泉参拜靖国神社,不仅是对日本侵略战争受害国人民感情的伤害,更是对国际法规则的公然违反。笔者拟从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角度,说明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违法性。

    禁止战争宣传和仇恨的鼓动

    日本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而公约第20条明确规定:“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日本政府在批准该公约时,对该条款并没有做出保留,因此受到相关义务的约束。首先,它应该保证政府自身遵守公约义务;其次,它应该保证本国公民和在其国土上受其管辖的外国人不得进行鼓吹战争,或者鼓吹构成歧视、敌视或强暴的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

    可见,不论小泉首相以个人或者官方身份参拜靖国神社,都是违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作为该公约的实施监督机构,发表了一系列的针对公约特定条款的“一般性意见”,在实践中这些意见已经取得了权威解释的地位。委员会1983年发布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指出:“鉴于第20条的性质,缔约国必须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禁止第20条所涉行动。”委员会认为,该条第一款禁止可能导致或实际导致侵略行动、破坏《联合国宪章》所主张的和平的一切形式的宣传;第二款则直接反对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的主张。

    与公约其他条款相比,第20条没有任何设定权利和自由的内容。它反映了公约序言中规定的宗旨,即“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权保障与世界和平的密切联系,包含着序言在最后提到的“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的义务”。

    缔约国应认真遵守公约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一起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是最重要和基础性的人权文件,理应得到缔约国的认真遵守。

    值得注意的事实是,从小泉以往参拜靖国神社的情况看,一些右翼的宣传车会在靖国神社周围徘徊,高音喇叭中不断呼喊着要求修改宪法、支持小泉参拜靖国神社的口号。在神社院内,一队队身着黑色服装的年轻人举着“圣战——大东亚战争”、“神国日本不灭”的标语在院内穿梭。同时,在该神社的入口处,右翼组织与要求废除靖国神社的市民组织也常常发生冲突。日本和平遗族会全国联络会事务局长西川重则曾在2001年说,“战争给遗属带来的痛苦在半个世纪中丝毫未减,现在将战犯当作英灵供奉是奇耻大辱。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无异于进行战争准备。”

    事实还显示,在小泉参拜的影响之下,会有更多的日本内阁阁僚和国会议员进行参拜。日本民众则既有追随者,又有反对者。

    总之,作为国家领导人,小泉首相参拜靖国神社,祭拜的是给人类带来“惨不堪言之战祸”(《联合国宪章》序言语)的国际战犯,以及自明治维新以来,日本侵略战争中死掉的官兵。这是一种与公约规定相违背的构成战争宣传和仇恨煽动的政府行为,由此又更多地引起了相同性质的行为,并对主张和平的人士及其行动构成破坏。

    作为一国首相,小泉的行为当然更主要的是一种政府行为。而政府本身更应尊重和遵守自己在国际公约中的承诺,采取措施将战犯的灵位和侵略者的名册从神社中清除出去。

    无论如何,绝不应该反其道而行之,带头参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