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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治2008
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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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08年税收法治在改革开放中前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订,增值税、耕地占用税等税收暂行条例修订,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公布,汶川地震实施税收减免,税收政策应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总体而言,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均有提高,税制改革继续深化,税收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利保护有所增进,公民税收民主意识明显增强,税收在节能环保方面作用加强。不过,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突出表现在:行政主导立法,使得税收法定原则空置;税收经济调控职能过于强大,而社会调节职能严重不足。2009年税收法治的重点,应将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与税制改革的近期规划有机结合起来,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过程中,加快推进税制改革,并适时将条件成熟的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结合2009年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税收司法进步。

 

关键词:税收法治、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

2008年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税收法治也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中继续前行。本文先对本年度税收法治状况予以概括、归纳,主要从税收立法、税收执法和税收司法三方面描述,然后对2008年税收法治状况予以点评,进而对2009年税收法治进行展望。

 

一、税收立法

 

(一)《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正式实施

颁布于2007年3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于2007年12月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也与该法同步实施。《实施条例》主要是在符合税法规定原意的前提下,将现行有效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内容纳入其中;结合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对税法条款进行了细化,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此外,借鉴了国际通行的处理办法以及国际税制改革的新经验。《实施条例》体现了所得税政策的连续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

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对于企业所关心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安排。为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与有关部委于2008年联合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二)《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次修订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该法第五次修订,也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其任期内第三次对该法作出修改决定。第一次是2005年10月,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第二次是2007年6月,授权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作出规定。此次修改,则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主要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以及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新情况,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纳税负担。新的费用减除标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

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实行增值税,其中绝大多数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我国在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中确立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当时主要是出于财政收入的考虑,同时也是为了抑制投资膨胀。尽管生产型增值税对于保障财政收入、调控国民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存在重复征税和制约企业技术改进的问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经济全球化向纵深发展,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必要性日益突出。2004年7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增值税转型首先在东北三省进行改革试点;2007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六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2008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和锡林郭勒盟;2008年8月,试点继续扩大到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在试点成功的基础上,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同意全国人大财经委关于预算草案审查结果报告,明确提出争取2009年在全国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2008年下半年,根据国际国内变化了的经济形势,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以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此项改革具有减税效应,预计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是扩大内需、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保障增值税转型改革的顺利实施,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考虑到消费税、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紧密联系,与该条例同步修订、同步实施的还有《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

《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二是为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税收漏洞,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三是将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统一降低至3%。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补充到条例中。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需要,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政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二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营业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原因是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政策不平衡。三是删除了营业税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四是与增值税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从10日延长至15日。

(四)《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1987年发布以来实施已有20年,虽然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该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亦日益弱化。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提高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加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经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2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是提高了税额标准,上、下限均提高了4倍左右,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再提高50%。二是内、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的授权规定,原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耕地保护的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贯彻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内外资企业税负,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明确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同时考虑到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税。四是明确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

(五)成品油价税费改革

我国早在1999年10月《公路法》修订案中明确,采用依法征税的方式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并授权国务院就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作出规定。国务院于2000年9月发布《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其中提到开征燃油税取代公路养护费等规费,但考虑到当时国际市场原油价格较高,另行择机出台燃油税。但之后国际油价一直持续走高,同时夹杂部门利益协调以及收费站人员安置问题,使得燃油税改革迟迟无法出台。2008年下半年,国际油价开始猛跌,国务院决定利用此时机加快推进燃油税费改革。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拟2009年1月1日实施。

根据该方案,改革的总体思路是: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收费;在不提高现行成品油价格的前提下,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依法筹集交通基础设施养护、建设资金;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理顺成品油价格。具体措施包括: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它成品油单位税额相应提高;调整税额形成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替代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的支出,补助各地取消已审批的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并对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给予必要扶持。国内成品油价格继续坚持与国际市场有控制地间接接轨,国内汽、柴油出厂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收和合理利润确定。将现行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将继续对成品油价格进行适当调控。整体改革方案反映了"多用油多付税,少用油少付税"的原则,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政策取向,有利于汽车行业结构调整和环保节能技术开发。

(六)税收政策调整

1.出口退税率调整

本年度,根据国家宏观调控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部分商品增值税的出口退税率先后进行了四次调整。包括:(1)2008年6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植物油出口退税的通知》;(2)2008年7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8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 3%;(3)2008年10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日用及艺术陶瓷、部分塑料制品、部分家具、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也分别有所提高;(4)2008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劳动密集型产品等商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提高3770项商品的退税率。此次调整主要是在全球金融危机、部分企业遭遇出口困难的形势下,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机电产品和其他受影响较大产品的扶持。

2.消费税政策调整

2008年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此次调整,实际上是对2006年4月出台的消费税政策的延续,当时考虑到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虽然将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纳入征税范围,但实行减税优惠,按应纳税额的30%缴纳消费税。此次将石脑油等四类成品油从享受减税政策调整为按规定全额征收消费税,旨在进一步促进生产企业节约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同月11日向海关总署发出《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决定从2008年9月1日起对部分乘用车消费税以及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主要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降低小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以便抑制大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目标的实现。

3.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下调并改为单边征收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日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由原3‰调整为1‰。时隔半年,又再次对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征收方式作出调整,自2008年9月19日起,将对双方当事人征收的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调整为单边征税,即对股权转让书据的出让方按1%的税率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对受让方不再征税。

4.对储蓄存款利息、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8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自1999年11月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在鼓励消费和投资、合理调节个人收入、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7年,为了减少因物价指数上涨对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益的影响,降低广大中低收入储户的税负,国务院作出了2007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孳生的利息减按5%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决定。针对2008年下半年国际金融形势以及我国社会经济面临的新情况,国务院决定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同时也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房地产交易税收政策调整

2008年10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至1%;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及土地增值税。此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针对国内房地产业交易萎缩的现状,同时体现民生政策导向,有利于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购买普通住房。

6.部分矿产品资源税调整

2008年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调整硅藻土、玉石等部分矿产品的资源税税额标准,以促进资源节约开采和利用,强化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七)税收减免

汶川大地震发生后,2008年5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6月29日,国务院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其中专门对税收减免政策作出规定,主要包括促进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减轻个人税收负担、支持受灾地区基础设施房屋建筑物恢复重建、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促进就业等五个方面而实行的增值税扩大抵扣、进口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辆购置税等税收减征、免征措施。8月1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除针对救灾作出的税收减免外,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先后下发了《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核电行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税收优惠政策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支持核电事业和地方商品储备的发展。

 

二、税收执法

 

(一)税法宣传形式多样,税法教育从娃娃抓起

自1992年4月开展第一个税法宣传月以来,税务机关每年都要围绕一个主题对社会公众进行税法宣传与教育活动。2008年税法宣传月的主题确定为"税收·发展·民生",该主题反映了党和国家在改革开放新阶段对民生问题的重视和关注,符合税收的民主本质以及民生职能。本年度税法宣传形式更为丰富多彩,并开始走进中小学校,贯彻税法教育从娃娃抓起的新思路。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法宣传月免费向社会发行了税收"五五"普法丛书,并向北京市11所中小学校赠送了《青少年税收知识通俗读本》及税法动漫获奖作品光盘,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包括第二届全国税收宣传短信大赛、第四届全国税法FLASH动漫大赛、金税文艺作品征集、"税收·发展·民生"漫画大赛征稿等。新闻媒体和企业也积极参与税法宣传,如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网与中央电视台合作的《动漫说法》节目来到北京市第44中学,邀请"童话大王"郑渊洁作为神秘嘉宾,召开了以"动漫学税"为主题的班会。在广东省国税局、地税局主办的"2007年度广东纳税百强发布会暨2008年税收宣传月启动仪式"上,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代表百强企业宣读《广东纳税百强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倡议书》,另"百事可乐杯"榕城高校税法知识竞赛决赛在闽江学院举行。

(二)优化机构设置,清理简并报税资料

按照国务院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08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机构改革。借鉴国际管理新理念,并结合中国国情,国家税务总局组建了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督察内审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管理司、地方税务司、计划统计司分别更名为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收入规划核算司。更名后按照减少交叉、规范统一的要求理顺了各司局的职责,其他保留的司局职能也有所微调。此次机构改革有利于从整体上优化总局机构设置,促进机关职能向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廉洁型转变,管理机制向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转变,为我国税收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为了优化纳税服务,落实"两个减负",即税务机关在依法征税过程中要减轻纳税人不必要的办税负担,上级税务机关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额外的工作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11月下发《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国税系统征管业务中纳税人依申请程序所报送的资料进行了全面清理,并据此编写了《办理纳税人涉税事项操作指南》。清理后共取消办税业务31项,减少主表18张、报送份数195份、附列资料375项。

(三)企业所得税管理遵循新思路,个人申报信息加强保密管理

2008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24字作为新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方针。

2007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要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落实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的义务。需要保密的信息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时报送的各种申报资料上的有关信息,保密工作覆盖受理、统计、分析、归档、保存、查询等各个环节,重点在受理环节。

(四)完善纳税申报表,做好延期申报工作

为做好纳税申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消费税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工作,以提高申报质量和数据的可采用度。包括修订《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制定《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及与新企业所得税法配套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B类)、《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针对年内贵州省遭遇的灾害天气和四川等省遭遇的汶川大地震,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关于贵州灾区税收申报缴纳延长期限的通知》和《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后一通知还明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通过网站、12366纳税服务热线、短信以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将延期申报事项尽快告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五)税收信息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

2008年2月3日,鉴于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地区存在强制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选择现金缴税、缴款书转账缴税、信用卡缴税、联网电子缴税等各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不得强制纳税人采用某种方式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从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税收成本出发,积极推行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但必须遵循纳税人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推行。同年4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启用综合征管软件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功能模块的通知》,规定自2008年4月起,国税局受地税局委托代征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启用代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功能模块。

(六)加强增值税专业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操作规程(试行)》,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同年5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增值税抵扣凭证协查管理办法》,以加强涉及增值税抵扣凭证税收违法案件的协查工作,提高案件协查质量。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明确了失控发票的后续处理问题。

在普通发票管理方面,2008年1月24日,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同年7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紧密依靠当地党委和政府的支持,深入开展好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将发票管理工作列入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归口管理,统一协调,完善相关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切实提高发票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008年1月29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取消了发票领购资格审核等5类行政审批项目。

(七)开展税收执法检查,严格减免税和土地税收管理

2008年6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税收政策法规工作会议的要求,依据《行政监察法》、《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监察)工作。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税务稽查案件可选择部分案件抽查)的基础上,采取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省税务机关(包括计划单列市)对下检查面不得少于50%,地市税务机关对下检查面应达到100%。

鉴于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的问题,2008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要求提高认识,增强依法治税的自觉性;规范执法,严格减免税管理;加强监督,明确责任,以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2008年1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协同控管土地税收管理工作,以强化土地税收的征管力度,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八)积极开展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速以及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经济体系,对外税收交流与合作也日显重要。2008年1月,2008年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税收管理国际研讨会在广州召开。研讨会以"变革管理体制,提高征管能力"为主题,邀请了来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瑞典税务局的专家,讲授"战略规划-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管理理论。同年11月,第38届亚洲税收管理与研究组织年会(SGATAR)暨第四次培训机构负责人会议在中国广州举行,此次是我国国家税务总局第二次承办SGATAR年会,来自亚洲及太平洋地区的15个国家和地区的各成员税务当局负责人率团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如何应对税源国际化带来的挑战、改进税收服务提高税法遵从、税务稽查选案的方法等专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和广泛交流,议决一些重要事项,并安排有关联合培训事项,反映了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加强对话、寻求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时代要求。

2008年8月27日,我国和塔吉克斯坦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这是我国政府对外正式签署的第九十个税收协定。协定的签署有利于加强中国与缔约对方国家间经贸往来,尤其在吸引外资和促进我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税收司法

 

2007年10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审结的税收司法案件共18件。1 其中,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共15起,其中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共12起,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税款发票案共3起(有1起被宣告无罪);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共三起,分别为税务处理决定纠纷上诉案、不予退税行政决定纠纷上诉案和税务行政处罚纠纷案。

2008年度在学界和社会引发争议的涉税案件是"宗庆后个税案",即杭州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涉嫌偷漏个人所得税近3亿元而被杭州地税局立案调查。根据2008年4月14日《财经》杂志题为《宗庆后税案风波》的文章报道,2007年8月一名自称"税务研究爱好者"的举报人,实名举报宗庆后隐瞒巨额境内外收入,未如实申报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收到举报后,迅速督促杭州地税局查办,2007年11月稽查局正式立案。2008年4月,调查已有重大进展,但仍未完全结束。据《财经》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人士得到证实:"宗庆后长期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高达近3亿元,对于直接打到境外的7100万美元收入,宗庆后从未提供过在境外的纳税证明。宗在去年11月杭州地方税务部门立案调查之前,突击补交了高达2亿多元的税款。"已查实偷税部分的情况如何定性,国税总局与杭州地税局正反复磋商。定性的难点在于宗庆后在税务部门启动调查后,于2007年10月补交了2亿多元的税款,使应交而未交的税款只余数百万元。因此,究竟是以近3亿元立案,还是只追究目前的数百万元税款,税务系统内部仍存争论。不过,参与宗庆后税案调查的税务稽查人士表示,对于宗庆后的收入调查仍未完全结束,特别是有关其通过个人持股所获得的分红部分,数额及涉及税款仍有待厘清。

2008年6月21日,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和税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企业家税法风险防范研讨会--从宗庆后涉税事件谈起",邀请北京部分高校的税法、刑法专家对该案进行讨论。与会专家对宗庆后各项收入的性质认定以及是否构成偷税罪两大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尤其在偷税罪的认定上,有学者认为,只要税收收缴入库,就应按照已纳税款对待,不作为其界定偷税罪的基数;但另有相当学者认为,立案前补缴税款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事后的悔过行为,并不影响定罪,应当按照此前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确认是否构成偷税罪。不过,宗在立案前补缴税款,属于主动减轻和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依照法律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如果违法行为轻微,还可以免除处罚。

目前,《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将偷税罪纳入修订范围,对偷税的概念、定罪标准和量刑均有修改,已在年内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尚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四、2008点评与2009展望

 

(一)2008年税收法治点评

从前述可以看出,2008年税收立法、执法和司法均有所加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税收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均有提高。立法的民主性体现在国务院就《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其中含括第201条偷税罪)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立法的科学性体现在本年度各单行税法的修订不仅适应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而且也注意遵循税法的统一、公平原则,注重体现保障民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策倾向,使税法在公平税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社会政策调节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二,税制改革继续深化。1994年税制改革仅仅搭建起初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法体系框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新一轮税制改革已于2003年启动,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是其重要内容,而年内拟定的增值税转型改革则是另一重大税制完善措施。此外,耕地占用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的微调以及燃油税费改革均是税制改革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的表现。

第三,税收宏观调控职能进一步加强。本年度9月份开始,政府针对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和国内经济发展增速放缓的形势推出了一系列"经济政策组合拳",税收政策调整成为其中的重要一支。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单边征收、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交易结算利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减免、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退税率上调、增值税转型改革以及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将于明年年初推行。这一系列措施显然有利于扩大内需,引导企业进行结构调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第四,纳税人权利保护有所增强。在科学发展观指引下,政府更为重视民生保障。而民生保障实为纳税人权利的核心内容。新的工薪减除费用标准在年初实施,针对贵州灾害天气和汶川地震作出的税收减免和延期申报纳税决定,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实施税收优惠,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免征等均体现了对纳税人基本生存权的关注。此外,税收征管中继续强调依法征税,明令禁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的强制推行,加强对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信息的保密工作,机构改革中新设纳税服务司,清理简并纳税人报税资料,均反映了对纳税人权利的重视和保护。

第五,税法宣传教育有了新思路,公民税收民主意识增强。本年度税法宣传月明显加大了宣传力度,增加了宣传方式的多样性和可接受性。更为重要的是,税法教育走进了中小学校,开始从娃娃抓起,这无疑是一个立足长远的新举措。与之同步增进的是纳税人意识,这种意识更多体现为权利意识和民主参政意识,表现为对增值税转型改革、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燃油税费改革、涉税案件等的关注与积极参与。

第六,税收在节能环保方面作用加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内容。年内资源税的调整、部分资源型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修订以及成品油价税费改革均体现了税收在资源节约利用、环境保护方面调节作用加强。

本年度税收法治继续向前推进的同时,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突出表现在:

其一,立法为行政所主导,税收法定原则仍待落实。行政主导立法在我国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而本年度的税收立法继续延续了这一思路,不仅增值税等单行税法仍停留于暂行条例的修修补补,而未适时上升为法律,而且国务院还将立法机关的授权进一步转授权于各部委,造成事实上部门主导立法这一离税收法定原则愈行愈远的不正常现象。例如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暂停征收,2007年6月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其授权给国务院决定。但10月9日利息所得税的免征却是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以通知的形式发布的,文中仅有一句"经国务院批准",这显然不符合法律授权的规范要求。另举一例,酝酿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1999年修订的《公路法》也是授权国务院作出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适时开征燃油税",但最后出台的却是国务院委托四部委联合起草的"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仅对成品油消费税税额进行了调整,而回避了开征燃油税需经正式立法程序的要求,不可谓不是"高调举起,低调落下"。当前,除少数几部法律以外,大量的实体税法尚是国务院根据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制定的暂行条例。且不论该授权在2000年《立法法》颁布之后是否仍具效力,单就暂行条例一行十多年之久,已有悖于"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及时提请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授权立法要求,更不论《立法法》已经明确禁止授权立法的转授权。

其二,税收经济调控职能过于强大,而社会调节职能尚待加强。目前我们看到的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但税收不仅具有经济调节职能,还有社会调节职能,包括缩小贫富差距、改善收入公平、保障民生福利,以及因环境恶化而日趋重要的促进节能环保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等。可以说,社会政策职能,对经济发展起到有力的矫正和纠偏作用,更能反映社会发展的质量以及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当前,体现税收社会调节的个人所得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都需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而适时开征环境保护税,也是我国应该尽快考虑的议题。

(二)2009年税收法治展望

当前,增值税等若干单行税法的制定、税收征管法修订已经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中。但从目前的情势看,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暂行条例刚刚经历修订,一时很难纳入法律起草议程,只有《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可能是2009年税收立法的一个重点。增值税转型改革已经确定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如果不出意外,也应是在2009年1月1日施行。

根据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对经济发展的预测,明年世界经济形势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增速继续下滑,部分国家和地区甚至是负增长,这对我国依靠投入和出口拉动经济增长的旧有模式显然会造成巨大冲击。当前,中央和政府已经意识到扩大内需、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年末出台的一系列措施已经反映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取向。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扩内需、保增长确定为2009年经济工作的第一要务,可以肯定,2009年税收仍将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而被频繁运用,这会导致税收政策的相应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税收政策的相机调整必须与税制改革的近期规划有机结合起来,才能避免立法的短视行为和对税法安定性不必要的干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提出的深化税收体制改革任务,包括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房地产税收制度,稳步推行物业税并相应取消有关收费,改革资源税制度,完善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目前均未完成,而根据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征环境保护税也有必要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此外,1994年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没有解决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问题,因此,建立合理的地方税制,也是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的一个重点和难点。如何结合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契机,有选择地适时推进上述税制改革,是2009年税收立法之要务。当然,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及时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规范和严格授权立法,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税收执法方面,如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实施依法行政纲要》的要求,继续加快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工作,仍是2009年税收执法的重点。依法治税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税务系统执法权力,加强执法监管和责任追究,加强廉政建设和违法违纪案件查处;二是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同时,加强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尤其是结合日趋严峻的反避税任务,加强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交流,增强我国反避税能力。

我国的税收司法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这既有整个司法体制改革滞后的原因,也有税收本身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因素。根据年底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2009年我国将进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工作,重点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等内容。这无疑会对税收司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如果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能够考虑法官在税法专业素质上的培养和选任,同时通过相关立法修订降低税务诉讼门槛,取消纳税人起诉需先交纳欠税及滞纳金的前置条件,以保障纳税人诉权的有效行使,将更能有力地促进税收司法进步。

 

Rule of Tax Law in 2008

 

Yi Ding, Law Institute, CASS

 

Abstract: Accompanying the advance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 to the outside world, rule of tax law is making progress in 2008. For exampl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put in force;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has been undergone the fifth revision;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some taxes such as VAT and tax on occupation of cultivated land have been revised; the plan for the reform of pricing, tax and charge of petroleum products was promulgated; Wenchuan disaster areas have been granted tax relief; tax policies have been frequently adjusted according to the demand of national macro-modulation and regulation. In general, both tax democracy and tax scientificity have been improved. Tax system reform is deepening. Tax is playing an increasingly active role in macro-modulation and regulation. The protection of taxpayer rights has been stressed. Citizens' notion in tax democracy is obviously strengthened. Tax began to play a part in saving energy 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However, the existing problems should not be ignored. First, the enactment of tax legislation is dominated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Second, tax has played too strong a role in economic regulation but too weak in social regulation. The emphases in 2009 rule of tax law should be put in the aspects as follow: to combine the adjustment of tax policies with the next step of tax system reform, to aptly push tax reform ahead while executing active fiscal policies, to upgrade provisional tax regulations to tax laws when the timing is ripe, and to facilitate tax judicature while reforming the whole judicial system next year.

Keywords:Rule of Tax Law, Tax Legislation, Tax Administration, Tax Judicature

注释:1此为笔者于2008年12月8日利用"北大法意"法院案例库和"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检索得出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