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学研究所概况
国际法研究所概况
研究人员
科研成果
学术活动
法学刊物
法学教育
图书馆
工作平台
搜索

 

English

日本語

한국어

时移势易 变法宜矣——论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
丁一
字号:

2007年3月16日,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这不仅标志着我国统一、规范、公平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建立,而且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税收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与时机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按内资、外资企业分别立法,外资企业适用1991年全国人大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适用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两部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在法律的级次上存在差异,而且在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等诸多方面存在差异。总体而言,外资企业享有优越于内资企业的优惠税收待遇。这种被戏称为"超国民待遇"的外资优惠税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对于吸引外资、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曾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时移势易,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均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继续维持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已经成为我国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窒碍。具体表现为:

其一,内资企业税负过重,不利于其平等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2005年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89%,内外资企业的税负相差近10个百分点。过重的税收负担已使内资企业明显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也限制了民族经济的发展。

其二,对外资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外资引进的质量,且诱发了大量的避税行为。如果说改革开放初期,因为资金短缺、技术和管理经验缺乏,外资进入尚存在市场准入限制以及国内基础设施薄弱等诸多不利因素,使得对外资实行有别于内资的优惠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话,那么在改革开放已经28年的今天,中国已经成为引进外资最多的国家,经济发展和投资环境也有了巨大的改变,市场进一步对外资开放,继续维持这种特别优待政策已经失去了其合理性基础。相反,部分内资企业为了享受外资的优惠待遇,采取了"返程投资"(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避税方式,导致企业经营行为的扭曲和国家税款的流失。

第三,对外资的超国民待遇,有违世贸组织国民待遇的实质精神,也不符合当前国际组织打击有害税收竞争的趋势。国民待遇的实质精神在于公平,既不歧视,也非优待。对于各国政府竞相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的做法,国际经合组织已经开始采取协调措施予以制止。我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该及早未雨绸缪。

有利的是,当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整体效益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革经验,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无论是企业还是财政均具有较好的承受能力。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适时出台,正应验了古语"时移势易,变法宜矣"。

 

二、《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

 

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科学发展观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税制改革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了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科学、规范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其一,统一了税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纳税主体、税率和税基的统一。新法将纳税主体统一确定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其投资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参照国际惯例,首次引入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并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两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将税率确定为25%,这在国际范围内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既有利于企业参与全球化市场竞争,也有利于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在税基方面,新法明确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并对收入、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均做了明确界定和统一规范。

其二,调整并规范了税收优惠制度。新法根据国家经济、社会政策的需要,结合各国税制改革的新形势,对以前的税收优惠制度进行了整合,构建了统一适用于各类企业、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体系。主要内容包括: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以及西部大开发地区鼓励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了生产性外资企业定期减免、以及产品出口型外资企业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扩大了对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分别实行15%和20%的优惠税率。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新法对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政策。此外,税收优惠方式也以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

第三,强化了反避税措施。针对当前国内、国际避税行为日趋严重的现象,新法借鉴国际惯例,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做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初步实现了反避税措施的规范化和体系化。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税收并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概念,而是凝聚着政治、经济、法律三重属性的多维概念。马克思曾言,赋税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这表明了税收的政治纬度;税收来源于国民创造的财富,政府税收与国民直接拥有的财富比例呈此消彼长的关系,这是税收的经济纬度;而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没有法律就没有税收,唯有法律才能成为政府征税和公民纳税的依据,这是税收的法律纬度。正因为税收是政治、经济、法律的交汇点,所以回顾我国历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推进,无不以税制改革作为切入之点,领衔之举。此次也不例外,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企业所得税改革,与之前的出口退税机制调整、增值税转型试点、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共同揭开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序幕。正是在这种波澜壮阔的历史背景下,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才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它必将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税收法治建设起到深远的推动作用。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昭示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有利于政府行政权力的淡出和宏观调控权的规范行使。企业所得税联接着政府、市场和企业,科学、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法能为政府、企业和市场划定各自活动的范围和作用的边界,让政府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担任好裁判者和服务者的角色,在保证市场机制正常作用和企业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以税收为宏观调控的工具,矫正市场失灵,引导企业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方向发展。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为各类企业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适中偏低的税率,有利于企业参与全球市场竞争;经过调整规范而面向各类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收优惠制度,既充分体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意图,同时也提高了税制的透明度,杜绝了双轨制下行政权力的操作空间和寻租机会,从而有利于政府宏观调控权的规范行使。

其次,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统一、规范、公平的税制环境的构建,有利于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采取的是政府主导的、以开放促改革、渐进推广型方式,这导致中国经济在取得连续28年来快速增长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产生了结构失衡、增长方式单一、经济发展过度依赖出口贸易和外资等系列问题。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在以下四个方面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解决:首先,内外资差别税收待遇的取消,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有利于内资企业做大作强,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其次,对外资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有利于对外资"择善而引",从注重总量转为注重质量,引导外资投向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领域。第三,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型税收优惠体系,有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对高新技术和创业投资的鼓励,有利于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在促进民族经济发展壮大的同时,促进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从外延型向内需型转变。第四,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发展及环保节能的鼓励、对安全生产和公益事业的支持,对弱势群体的照顾,均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企业所得税立法充分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有利于推进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税收法治的要义在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和政府课税权力的限制,它主要体现为税收法定原则和税收公平原则。前者要求关涉国民基本财产权的税收法律应由民主选举的代议制机关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后者要求税收在纳税人之间公平分担。统一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严格遵循了《立法法》的要求,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对税收构成要件的明确规定以及税收征管方式的统一,符合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内外资企业税负的统一,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对微利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体现了量能课税的实质精神;五年过渡优惠期的规定,有利于纳税人信赖利益的合理保护。而反避税机制的健全,则是从反面维护了税法的权威和纳税人的公平税负权。所有这些,均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符合税收法治的主旨和精神,其施行必将有利地促进我国税收法治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