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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澄清,“公捕公判”与“公开审理”是根本不同的。根据刑事诉讼法,除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和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外,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是为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是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展示证据,从而使法官形成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结论的过程;公捕是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并提请检察机关批捕后,召集大会当众宣布逮捕决定,有时还一并给予破案警员表彰和嘉奖;公判则是组织千人万众,一并宣读多个有罪判决书,之后一般再押解着罪犯们游走一番。
可以将公捕公判看作一种 “公开展示”:在广场上举行,有数千人参加,“展品”是几十个被宣布逮捕或者有罪的人。公开展示的目的,一言以蔽之,就是威慑犯罪。据信,如果惩罚的痛苦以震慑的方式被他人强烈感觉到,就能扼杀犯罪的企图。
不过,这就隐含了极其危险的逻辑:既然威慑是有效的,就有理由不断强化这种威慑,进而更有效地遏制犯罪。于是,公捕公判乃至公开处决就是最合乎威慑逻辑的正义展示了。可是,人的耐受力会不断增强,像吃安眠药一样,要维持一定效果,就必须不断增加药量,直至上瘾。
当人们对渐趋频繁的游街示众渐感麻木时,为了使震慑效力不减,就不得不让惩罚及其公开表演变得更加刺激,使惩罚上升为一种制造痛苦和羞耻的完美技术。我们从网络照片上已然看到这种完美技术:那五花大绑的繁复绳索,透露出过剩的暴力。
示众的威慑是非正义的。特别是在公捕的场合,那些所谓罪恶昭彰的人,其实都是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而示众却使他们即刻成为罪犯。在这里,场面就是证据,围观就是审判,被示众者所有的辩解,都将是抵赖而不是权利。并且,这种“审判”所生成的必定是“铁案”,它在道义上承受不起任何错误。所以,后续的司法程序都不过是这场展示的背景摆设了。
过去若干年,人们对于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已经颇多反省,最高司法当局明令禁止,绝大多数司法机关也弃之如敝屣。不幸的是,这种“文革”时期登峰造极的的方式,今天仍有它的遗风余韵。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的症结其实不在于侵犯肖像和尊严 (好像戴上面罩就可以继续巡游了),关键只在于,示众是以人的身体为手段,试图达到恫吓犯罪的目的。而我们力倡社会主义法治的今天,应当不折不扣地坚守“人是目的,不是手段”。
示众行动的支持者强调,只要目的正当,手段过限就可以理解。要知道,用目的的高尚来开解手段的可疑,这种思维方式在社会上流毒深远。电击“网瘾”少年,逼令孩子吃下他扔掉的馒头,这是用这种流毒理论来伪饰目的,掩盖手段的错谬。
公捕公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乃至罪犯无疑带来了羞辱感。也是这种羞辱感,可能导致被羞辱者内心的抗拒与仇恨,使他不再有负罪感,不再渴望自新。也是这种羞耻感,如果被旁观者感知,则导致对被羞辱者的同情,对羞辱他人者的厌恶;如果不被旁观者感知,则说明民众已经丧失了羞耻心,民不畏“耻”,奈何以“耻”惧之!
由于公捕公判的弊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以轰轰烈烈的方式展示打击犯罪的成绩,也就只能快意于一时,而无助于长治久安。尽管某些追求时效的治理措施是地方官场生态催生的无奈,我们还是希望这些地方父母官能够允许说理,容忍批评。虽然“爱民如子”是一种陈旧的为政理念,但不妨以之作为说理的开端。公捕公判的组织者只要想想:自己的孩子出了问题,是否忍心让他站在万众面前?如果连爱民如子都做不到,又谈何以人为本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