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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荣与中国民法的关系
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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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荣的名字对于中国民法学界并不陌生。他在民法学研究方面的成就不仅对日本民法学界产生了巨大影响,而且也因为日本民法对亚洲各国的影响而对我国民法学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我妻荣在中日两国民法制度比较研究方面的成就巨大。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于1929—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日本在上个世纪的30年代至40年代出版了一套《中华民国民法》注释书,而这套注释书主笔就是我妻荣(另有我妻荣和川岛武宜合著)。尽管这套书最终没有出完整(最近在东京大学图书馆发现了尚未出版的最后一部分书稿,可望在近期面世),但到现在为止仍不失为高水平的学术著作。这套书在结构上简洁明快,先列举条文的译文,然后列举各国民法相关制度的立法例,进而比较中日两国民法制度的异同;每卷末尾还列举有日中民法用词的对照。日本当代著名民法学教授星野英一教授曾经说:这套书的形成尽管缘起于那个不幸的时代,但在近代以来日中法律交流历史上仍是水平极高、贡献极大的著作。

此外,我妻荣曾经于1941年和1942年、1943年来中国工作和讲学。

第一次是从事一些公务性工作,其后两次是在北京大学法学系通过翻译讲课。第一年是总则,第二年是物权。我妻荣基于当时的讲稿,曾经在战后出版过一本《中华民国民法总则》(日本评论社,1946年)。这本书在日本的评价很高。

4、本套译著在翻译过程中的一些技术处理

第一,这套教材中使用的省略语较多,这些省略方法大多是日本前一个时代学界的约定俗成。关于这些省略方法,作者在这套讲义最早出版的几册中曾以“略语表”的形式有过介绍,但在后几册中则没有具体列举。早中译本中,我们考虑到为读者阅读提供便利,增加了一些“略语表”的内容。增加部分的工作是由参加这套《民法讲义》翻译工作的江涛博士完成的。另外,因为这套讲义各卷出版年代不同,各卷中的略语表述也不尽相同,为保持原著的原貌并考虑到读者在必要时需要查阅引文中的文献时方便,在翻译上没有做更多的展开处理,因此读者需要注意阅读各卷凡例。

第二,以往的译著多将原著页码放在页眉或页肩予以保留,其目的是便于查阅原著中提及的“参见X页”。在这套译著中没有保留原著页码,而是代之以保留项目码,理由是原著中提及的“参见”指向为项目号,而并非页码;而且如果同时保留页码和项目码既要浪费页眉或页肩也会有失爽洁。

第三,原文中的数字表示是按日本习惯,在中文版中按照中国读者的阅读习惯进行了统一调整。

第四,中文版的章、节号及各级标题号基本使用了按原文所使用的表示,但将原著中“ア”“イ”这类日本专有的片假名符号改为了“A”“B”。

第五,原著中对“年”的表示,基本上都采用的是日本年号。中文版中没有将其一一计算修改为公元纪年。其计算方法如下:

明治+1867,例:明治5年=1872年

大正+1911,例:大正5年=1916年

昭和+1925,例:昭和5年=1930年

平成+1988,例:平成5年=1993年

第六,鉴于这套译著的原著所使用的《日本民法典》条文是2004年修改前的,因此,在条文的附加上主要参照的是王书江译《日本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但是,在所附加的《日本民法典》条文的中文与上述参照译本相左之处,由译者负责。

5、鸣谢

此次参与《民法讲义》翻译的各位译者都程度不同地有过留学日本以及学习和研究中日民商法学的经验。这些人中绝大部分都是正在民法研究和教学第一线的学者,还有一部分是从事法律实务的律师。必须承认的是,翻译工作对于专业学者而言,既辛苦又欠缺应有的成果评价回报。但是,他们尽管平时工作繁忙,但还是不辞辛劳,全力以赴,以高质量的翻译水平成就了这套译著。在此,向所有译者表示衷心的感谢。

中国法制出版社独具慧眼,将这套《民法讲义》中文版列入自己的出版计划,我们相信它的出版将为中国的民法学乃至中国的民法典立法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特别是,此次翻译工作得到社长祝立明先生、总编杜佐东先生的高度信任和大力支持,他们对法律图书出版工作的高度负责精神、对翻译工作的具体指导令人敬佩和感动;原在该社工作的罗洁琪小姐为此书的翻译事务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在此,谨向出版社参与这套译著的所有编辑人员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

最后,我们期待着这套《民法讲义》的出版能够为中国的民法学以及中国的民法典立法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期望通过我们今后一如既往的努力工作,为中日之间民商法交流架起更为宽阔而平坦的桥梁。

 

 

中日民商法研究会秘书长 渠涛

二○○八年七月

http://fazhimoyin.fyfz.cn/art/55881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