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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经贸合作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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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是中国重要的对外贸易伙伴,截至目前为止,中国已成为非洲第二大贸易伙伴国,同非洲所有53个国家都有贸易往来。2000年,中非贸易额仅有100亿美元,到2008年已突破1000亿美元,年均增长33.5%,而且双方贸易额在未来几年还将继续扩大。在中非经贸合作中,中国政府一贯坚持务实合作、支持非洲国家发展的指导方针,为广大非洲国家提供了大量优惠政策、措施,有力支持了非洲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进程,赢得了各国政府和民众的广泛赞誉,谱写了中非友谊的新篇章。

 

为了确保中非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中非双方已签署了大量经贸协定和投资协定,这些协定是中非双方经贸合作的法律基础和保障。另外,中国是世界贸易组织(WTO)重要的发展中成员,非洲也有34个国家属于WTO正式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涉及发展中成员利益问题上,双方有着诸多共同利益,在WTO框架内开展合作的前景十分广阔。与此同时,作为WTO成员方的法律义务,除了遵循双方业已签订的合作协定外,中国与非洲国家中的WTO成员开展各项经贸活动还应当遵循WTO原则和规则,确保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当然,目前还有少数非洲国家尚未成为WTO正式成员,中国与这些成员之间的经贸合作应当遵循双方签订的各项经贸合作协定条款。经贸合作纠纷解决是中非经贸合作机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适当的经贸合作纠纷解决机制、妥善处理双方合作中可能产生的经贸纠纷将更加有利于中非双方的长远合作。

首先,中非经贸合作的特点和性质决定了中非经贸合作纠纷解决机制的首要原则是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

中非经贸合作的突出特点是中方为非洲国家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这在中国对外经贸合作中是空前的。为落实中非论坛的各项决定以及《中非合作论坛沙姆沙伊赫行动计划(2010至2012年)》,中方已将非洲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受惠商品扩大到478个税目,并已对全部31个受惠国实施,至此,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对华出口商品均为零关税。不仅如此,中方承诺减免的非洲国家债务,共涉及33个国家的154笔债务,免债手续已全部完成。2009年底,中方可落实援助规模比2006年增加1倍。除八项举措项下的各类项目外,中方还在双边援款项下承担了59个成套项目,122个物资项目,实施了65个技术合作项目,派遣了42支医疗队,2009年底前,提供超过30亿美元优惠贷款和20亿美元优惠出口买方信贷计划将全部落实。中非发展基金首期资金规模10亿美元。目前,已投资5亿多美元支持27个项目,带动中国企业对非投资近40亿美元。中方的上述努力和切实举措在WTO成员中是首屈一指的,为WTO其他成员树立了典范。

随着中非双方经贸合作关系的不断发展,在双方合作中产生相关的经贸分歧或纠纷无疑是难免的,为顺利解决可能发生的分歧或纠纷,中非双方应当积极寻求适当的法律机制解决纠纷,确保中非经贸合作长期顺利发展。在中非经贸合作中,中方对非洲国家实行单方面优惠政策和措施这一性质和突出特点决定了中非双方解决可能发生的经贸分歧或纠纷的首要原则就是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

中国在与非洲各国签订的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及中非经贸合作协定中均体现了互谅互让、友好协商这一纠纷解决原则。例如,1997年中国与刚果民主共和国签署的"鼓励和相互投资保护协定"第8条规定:"缔约双方对本协定的解释或者适用所产生的争端,应当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该协定第9条规定: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009年中非双方签署的《中非合作论坛沙姆沙伊赫行动计划(2010至2012年)》是中非论坛取得的重要成果之一,该计划第4条规定:"本着互谅互让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贸易分歧和摩擦。"上述规定无不预示着中非双方愿意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开展平等、友好协商来解决双方经贸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

互谅互让,就是要求中非双方在遇到彼此之间的经贸合作纠纷时应当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互相体谅对方的困难,相互照顾彼此利益,当双方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让步,努力做到互利共赢。

友好协商,就是要求中非双方从中非合作、发展的大局出发,本着平等、友好的原则就双方间产生的经贸纠纷积极开展磋商,努力寻求互利共赢的纠纷解决方案,而不是首先寻求国际组织或司法机构的途径加以解决。

互谅互让、友好协商是中非经贸合作纠纷解决的首要原则,这是由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中非双方长期友好、共同发展的愿景所决定的,同时,这也是中非双方签署的条约文件规定的法律原则。应当强调的是,互谅互让、友好协商不但是经贸纠纷发生时双方解决纠纷的指导方针,即便依据中非双方之间的国际条约或WTO规则诉诸司法解决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我们相信,只要中非双方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原则,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以真诚的态度照顾彼此利益,不论通过何种途径,双方都能圆满解决彼此之间发生的经贸纠纷,保证中非经贸合作顺利发展。

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中非双方应依据双方签署的各项经贸协定条款以及共同参与的国际经济组织规则,在尊重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共同建立经贸合作纠纷的解决机制。

根据目前双方已经签署的经贸协定条款以及WTO争端解决规则,结合中非经贸合作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中非双方建立的经贸合作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框架如下:

1、通过中非合作论坛以及其他外交途径协商经贸合作纠纷

根据《中非合作论坛沙姆沙伊赫行动计划(2010至2012年)》,政治上平等互信、经济上合作共赢、文化上交流互鉴是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的核心内容,中非经贸合作关系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非合作关系的这一性质决定了中非之间的经贸纠纷应当首先选择通过现有合作机制和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自2000年中非合作论坛成立以来,建立了包括部长级会议、中非外长级定期政治对话、高官会议及中方后续委秘书处与非洲驻华使团磋商等后续机制及程序。2006年11月召开的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开创了中非合作的历史性新局面,中非论坛至今已举办了四次部长级会议,均取得重要成果。可见,中非合作论坛已经成为中非合作的制度性机制,运用这一机制解决中非之间发生的经贸纠纷完全是有可能的。为此,笔者建议,中非合作论坛中的法律论坛常态化,并在此基础上适时成立由双方法律专家做成的委员会,专门负责协调和解决双方合作中产生的、包括经贸纠纷在内的各种纠纷,并就重大法律问题向论坛部长级会议提出建议。

此外,中国已与非洲大部分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通过外交途径彼此间经贸纠纷不仅是中国与非洲国家签署的"鼓励和相互投资保护协定"规定的条款,而且也是中非双方传统友谊所要求的。无论纠纷发生在哪个国家,该东道国应就此纠纷向另一方外交机构提出磋商建议,并由双方有关部门派出工作小组对纠纷事件展开调查,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本着互谅互让的合作精神,妥善解决该纠纷。

2、适当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端

正如前文所述,中国与非洲大部分国家均属WTO成员,在WTO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中国与WTO中的非洲成员有义务遵循WTO规则并尊重WTO争端解决机制,因此,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双方间的贸易纠纷也是一条合法途径。笔者认为,在通过中非合作论坛或外交途径仍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中国与WTO中的非洲成员均有权将双方间的贸易纠纷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需要说明的是,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彼此间贸易争端并不意味着双方间关系的恶化,正如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0条规定所述:"各方理解,请求调解和使用争端解决程序不应用作或被视为引起争议的行为,如争端发生,所有成员将真诚参与这些程序以努力解决争端。"WTO争端解决程序将为中非经贸合作增添稳定性和可预见性,不仅如此,即便双方将贸易争端提交WTO解决,也可在任何程序中开展磋商,以寻求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鼓励双方企业运用各国或地区性仲裁机构解决经贸纠纷

在中非合作过程中,如果产生的经贸纠纷未上升到国家层面,仅仅属于企业间纠纷,那么,根据双方签署的《中非合作论坛沙姆沙伊赫行动计划(2010至2012年)》规定,应当鼓励双方企业运用各国或地区性仲裁机构解决纠纷。在这方面,笔者认为,双方企业应当首选位于中国或非洲的仲裁机构,原因在于双方比较熟悉这些仲裁机构和规则,而且相比较而言,这些仲裁机构对中非传统友谊的理解和感知程度较高,有利于妥善解决双方企业间的经贸纠纷。

关于双方彼此之间的投资纠纷,按照中国与非洲国家业已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纠纷应当依据以下法律原则和程序解决:

1、缔约一方的投资者与缔约另一方之间就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产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可能由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如争议未能在一定期限内协商解决,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接受投资的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3、涉及征收补偿额的争议,在一定期限内仍未能解决,可应争议任何一方的要求,将争议提交专设仲裁庭。

4、受理投资纠纷的仲裁庭应按下列方式逐案设立:争议双方应各任命一名仲裁员,该两名仲裁员推选一名与缔约双方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的国民为首席仲裁员。如果在一定期限内仲裁庭尚未组成,争议任何一方均可以提请"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秘书长做出必要的任命。

5、仲裁庭应自行制定其程序,但仲裁庭在制定程序时,可以参照"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规则。

6、仲裁庭的裁决以多数票做出。仲裁是终局的,对争议双方具有拘束力。

7、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内的法律、法规,对执行上述裁决承担义务。

8、仲裁庭应根据接受投资的一方的法律、法规(包括冲突法规则)、本协定的规定以及双方均接受的普遍承认的国际法原则做出裁决。

在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指导下,根据经贸合作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中非双方应通过以上法律机制妥善解决彼此之间的经贸纠纷,从而保证中非经贸合作的顺利发展。同时,我们相信,在中非双方共同努力下建立的中非经贸合作纠纷解决机制将发挥协调利益、保障权益、促进合作、互利共赢的重要作用。

注释:

1本文系作者参加2010年9月15日--19日在北京举行的第二届"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的发言稿。

2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副主任、副研究员,国际法学博士,哥伦比亚大学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