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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大意义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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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学习时报 字数:249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于2010年如期形成。这是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是改革开放以来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重大成果,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改革开放以来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化的重大成就社会主义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不仅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是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条文化、法律化,是党的主张与全国各族人民意志相统一的法律表现形式。1997年中国共产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在新时期的立法实践中,每一次宪法的修改、每一个五年立法规划的制定、每一部重要法律的出台,都坚持并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了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重大决策的法律化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反映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是对30多年来改革开放所形成的基本经验的法律总结,是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取得成果的法律肯定,是对党领导人民进行建设和改革事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法律确认,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法律化概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坚持改革开放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的方向不可改变,意味着中国走具有自己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不可逆转。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和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改革开放30多年来,加强立法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中居于优先地位的工作,以至于法学界把这种现象称为“以立法为中心的法治建设模式”。邓小平高度重视立法在新时期法治建设中的紧迫性和优先地位,认为法治建设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务之急是加强立法,首先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在邓小平加快立法工作的思想指导下,我国立法取得了明显成绩。1987年执政党的十三大报告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进入1990年代以来,中国共产党依然把加强立法工作摆在法治建设的首位。1993年,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党中央提出我国“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加快经济立法,进一步完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有关国家机构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本世纪末初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明确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任务。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重申了这一重要立法任务。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历次会议及其立法工作,也逐步落实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关任务。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党依法执政、立法机关民主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建设公平正义司法体制、全体公民学法守法用法取得明显进步的充分肯定,是对举国上下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文化、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也是对未来坚定不移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供的一个良好平台,是坚定不移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起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相对而言的,有着具体历史方位和时代语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于我国经济社会政治等各项体制日益深化改革、不断完善发展的实践过程中。由于法律是一定政治经济社会关系的反映,立法是对一定政治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变迁结果的确认,因此,我国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努力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这些经济社会政治关系的调整变化,必然对既有法律的持续性清理、对法律经常性的立改废、对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提出新标准新要求,进而使法律体系处于相对稳定却经常变动的状态。在这种以全方位改革为主要特征的社会发展阶段,形成法律体系只能是相对的概念,持续完善法律体系以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的要求才是绝对的需要。目前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还只能算作“初步形成”或者“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立法工作提出一系列新的更高的要求第一,无法可依的问题基本解决以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本任务应当是实现依法办事,法治建设的关键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向切实实施宪法法律为中心转变,党和国家应当更加重视和加强宪法法律的实施,实现宪法法律实施与法律体系构建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二,有法可依的法治目标基本实现以后,我国的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需要向纵深发展和推进,应当从以立法为中心加强法律制度规范建设,向以法治文化为重点加强法治精神、法治理念和法治意识建设,努力使法治成为人们的价值信仰和生活方式,实现法治文化与法律体系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数量,更要关注立法质量的实效;不仅要有不计其数的纸面的法律规范,更要有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现实的法治效果。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以创制法律为主,向统筹创制法律与清理法律、编纂法典、解释法律、修改法律、补充法律、废止法律的协调发展转变,使法律体系的清理、完善和自我更新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稳定、权威和有生命力。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应当从“成熟一部制定一部、成熟一条制定一条”的“摸着石头过河”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从立法项目选择的“避重就轻”、“拈易怕难”向立法就是要啃硬骨头、迎难而上、攻坚克难的转变,使立法真正成为分配社会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处理社会矛盾的艺术,成为在“矛盾的焦点上”划出的杠杠。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2010年8月23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