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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保护主义缘何盛行
刘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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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9月01日 人民网-人民日报

 

经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以邻为壑”的保护主义给世界造成的巨大灾难后,各国最终接受了贸易自由化理论并建立以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现代国际贸易体制,但贸易保护主义并未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国际金融危机的阴影下,国际上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特别是一些貌似合法的隐性贸易保护主义大行其道,产生这一局面的原因和背景十分复杂。

西方发达国家“新保护主义”是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根源。冷战结束后,各国经济竞争日渐激烈,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被赋予时代特色后卷土重来。其特点是:将国内就业、劳工标准、环境保护以及人权等与贸易政策联系起来,试图将上述问题以及其他严重国内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归咎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以及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奉行的自由化政策。“新保护主义”不但能“坚定地”维护某些利益集团的既得利益,而且还拥有煽动国内民族主义情感的额外优势。

另一方面,“主权至上”的传统国际法观念不断作祟。“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体制对成员方国内贸易政策的直接规制突破了国际法的传统主权观念,这一点让一些奉行“主权至上”的西方发达国家立法者颇感不适。在他们看来,世贸组织法律体制对其成员的主权和代议民主制构成了严重威胁。这种观念多次在发达国家的贸易立法或政策制定过程中发酵。1994年世贸组织即将诞生之际,美国国会曾就是否接受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结果展开一场大辩论,许多议员的反对立场极为鲜明。尽管美国国会最终批准世贸组织条约,但其国内反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声音并没有从此销声匿迹,每当美国对外贸易逆差加大、国内产业受到外来产品冲击的时候,反对的势力就会卷土重来。

“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体制本身是全体成员方相互谈判、部分让渡主权的产物,并不意味着国家的贸易主权完全丧失,也不妨碍主权国家实施国家贸易管制追求本国贸易利益的最大化。现阶段,贸易自由化仍只是世贸组织的总体目标,为了保证自由化进程中的各方利益平衡,世贸组织赋予成员方诸多维护国内贸易利益的法律权利,同时,强调尊重成员方的宪法和法律体制,这往往又成为成员方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国内法“依据”。

贸易保护主义违反了贸易自由化宗旨,应为“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体制所不容。但由于世贸组织规定了成员方用以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国内产业安全的诸多途径,从法律角度讲,一些带有保护性质的贸易救济措施并不违反世贸组织规则。例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就是一些世贸组织成员经常使用的措施。但这些救济条款在法律上的模糊性,造成成员方贸易救济调查机关自由裁量权过大,这就为某些成员方以遵循世贸组织规则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大开方便之门。

当前,坚定维护贸易自由化宗旨以及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是广大世贸组织成员必须肩负的历史使命。尽管世贸组织体制尚存不足,但还是为抑制保护主义提供了十分难得的法律手段。从实践来看,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在抑制保护主义方面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