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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人格的平等是关键
刘作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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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4月07日07:59 来源:《学习时报》

 

在刚刚闭幕的人大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这是温总理继今年春节团拜会致辞以及2010年2月27日在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与全球网民互动后,又一次阐发的观点。一时间,这一问题成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关于如何理解“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人们发表了不同的理解:有的人认为,人的尊严应该主要是从公民的政治参与上去理解;有的人则认为应该从公民的民主权利及其它权利的实现去理解;也有的人强调人的尊严不仅指物质生活,还应该包括人民的精神生活,等等。这些观点都有道理。但我认为,“人的尊严”应该是一个有着丰富内涵的概念。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春节团拜会对“尊严”做了解读,指出“尊严”主要指三个方面:第一,就是每个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国家的发展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第三,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必须以每个人的发展为前提,因此,我们要给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让他们的聪明才智竞相迸发。温总理对“尊严”的以上三个方面的解释是一个全方位的解读,它包含了人民物质生活的提高,公民的各种权利的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等广泛的内容。这都是人的尊严的重要方面。

在这些重要方面当中,我想特别强调的是:“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关键是全体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即人格上的平等。我们要在全社会强调和树立这一意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客观地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是社会的客观存在和现实。我们不是乌托邦主义者,我们必须承认社会中客观存在的这种差别。每一个社会都有贫富差别。但这种由于财富及地位的差别不能导致人格的不平等。我们说人可以有贫富之差,但不可以有贵贱之分。这是现代社会区别于封建等级制社会的根本点。在现代社会的日常生活中,有住豪华别墅的,也有住“蜗居”的;有开豪华小车的,也有骑脚踏车或步行的;有每天山珍海味的,还有少数未达温饱、食不裹腹的。但所有这些差别,都不能构成人格上的差别。我所讲的“公民在法律主体资格上的平等”,是指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享有法律上的平等人格,无论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城乡等等存在何种差异。这正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法治理念。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黎民百姓,在法律主体资格上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之所以特别强调这一点,是因为中国有着长期的封建等级制历史、深厚的“官贵民贱”文化传统和“官本位”的体制文化影响,要在中国社会真正树立起公民人格平等的意识,还需要很长时期的努力。

平等理念带来的一个自然的产物是反对各种各样的歧视。因为这些种种的歧视,直接影响着“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也直接同平等理念相悖。

在摈弃乌托邦幻想的前提下,在承认社会差别的合理性的同时,我们还要强调,如果这种差别一但超出社会的容忍度,就会使社会失衡,也有违社会公平及其理念,也难以“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近年来关于有些央企(主要是保险公司和银行)老总和高管的接近天文数年薪的披露和议论,就是一个典型的范例。

所以,讨论如何“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这一话题,是一个既使人民感到温馨鼓舞的话题,也是一个使人感到非常沉重的话题。因为它所涵盖的领域是那样的广泛,所涉及的内容是那样的丰富多样。它是一个理想目标,但为实现这一理想目标,又必须从现实出发。我们既要摈弃各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承认社会现实中存在的差别;又要坚持社会公平理念,对于过于畸形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象,毫不留情地予以批判和纠正,以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社会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