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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年,1936年4月生,河南唐河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信息法研究会会长,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并曾兼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所长。1992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主要学术成果有《刘海年文集》、《战国秦代法制管窥》、《睡虎地秦墓竹简》等。
在即将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风采》画册上,我写了这样一句话:“人生在世,很难不说套话,担任公职还要学说些官话,但是,要做成几件事,一定要说真话,科学研究尤其如此。”这句话的核心意思是要说真话,尤其是科学研究。从1961年大学毕业做研究生起,我在法学研究领域主要涉猎了中国法律史、法治与人权理论三个分支学科。回顾走过的道路,检阅数十年做的事和写的文章,真正称得上有成就感和社会价值的,是鼓起勇气说了真话的。
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
研究生阶段,我的研究方向是中国古代法制的唐代法律,最后确定的论文题目是《论永徽律》(亦即《唐律》)。《唐律》是我国也是世界上迄今保存得最早、最完备的古代法典。它上承战国以来立法之经验,下开宋元明清立法之先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举足轻重。当我以兴奋的心情、充足的信心草定出第一稿时,以特别强调阶级斗争的新一轮政治运动开始了。为了不招惹麻烦,我不得不将论文的四个部分改为三个部分,即:唐律产生的时代背景;唐律的阶级本质;唐律对后代法律的影响。删去了原稿第二个部分的“唐律的主要内容”。尽管这三个部分很难支撑论文的总题目,但也只好忍痛割爱。1966年第3期《历史教学》以《唐律的阶级本质》为题发表了此篇论文的第二部分,倒是切题,但却未能反映这部法典的全貌。
1978年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之后,我对云梦秦简的研究要客观得多。从那时到上世纪80年代,我以战国、秦汉简牍与相关历史文献结合所撰写的系列专题论文,逐步摆脱了以往思想中的羁绊。这些论文依据新发现的史料和文献的相关记载,论证了秦国和秦代法制的历史发展及其作用,这对于全面认识我国古代法律,传承中华优秀法律文化,提高对坚持法律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都是有益的。
关于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
法治理论与法律历史同属法律基础学科。只不过前者是从理论角度、宏观上揭示法的发展规律;而后者则是通过法的发展具体进程揭示法的发展规律。我关注法治理论主要是“文化大革命”法制大破坏之后产生的使命感。1978年4月,我在《解放军报》发表了《革命干部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从同年11月开始与陈春龙、常兆儒一起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30多篇呼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文章。当时之所以能迸发出如此之强的活力,得益于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和法学研究所这个团队成员间的相互激励。尽管涉及的某些问题当时较为敏感,但法学所的学者仍然站到了“冲破禁区”、“拨乱反正”的前列。诸如针对“文化大革命”中的“恶毒攻击”罪,提出言者无罪,不能仅以言论定罪;针对曾盛行的有罪推定造成的冤假错案,提出无罪推定原则;针对某些党政领导干预司法,造成的法制破坏,提出“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根据中央提出宪法和法律要有极大的权威和毛主席关于实行宪政的论述,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宪政等。这些一度曾被指为非阶级观点受到指责。其理由是:它们出自资产阶级学者之口,被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和法律奉为圭臬。然而这些概念和原则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包含了人类社会进程的文明成果。正是基于这种认识,法学所的同志在阻力面前没有畏缩,在参与中央政策咨询和国家立法过程中提出了有益的建议,发挥了国家法学研究机构应有的作用。
其中一个例子比较突出,就是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阐释和坚持。可能是与所学专业有关,大家对“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无法无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的危害认识尤为深刻。所以当1978年10月听到胡乔木传达邓小平关于打破法律上的“禁区”谈话之后,大家便闻风而动。还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通过一次非正式议论,尚未正式宣布恢复工作的前副所长韩幽桐,拍板举办北京和各高校法学研究工作者关于
民主与法制的研讨会。《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北京日报》连续发表法学所学者为冲破理论“禁区”所写的文章。在此过程中,我和王家福、李步云1979年夏到中南海参加《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起草“务虚”会。本次会议上,我们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文化大革命”中“人治”的弊端和法治、以法治国的必要性作了系统的理论分析。在文件的初稿中提出了“以法治国”和“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定稿只留了后者)。事实证明,人们的思想被“禁锢”不容易,从“禁锢”状态下解放出来也不无困难。即使在法学界,接受这两个概念也经历了很长的过程。一些同志提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未曾讲过“法治”。但在法学所和《法学研究》编辑部召开的研讨会上,法学所学者坚持了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和依法治国的观念。
关于人权理论研究
我开始接触人权方面的文献资料是1965年春,在收集革命根据地法律史料过程中,发现了一些根据地颁行的十多个关于人权保障的条例。当时我思想上颇为震动,但未敢多想。“四人帮”被逮捕后,面对“文革”中大量侵犯人权的事实,我和常兆儒写了一篇文章,以较大篇幅介绍了革命根据地人权保障的法律。由于当时主流媒体视“人权是资产阶级口号”,此文在1979年《法学研究》第1期发表时未敢用“人权”一词。不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目的终究是为了人,为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虽然人们不提“人权”一词,但却无法回避这个词所涵括的内容,而且事实上各种权利也千百次地在人们的生活、学者的文章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中被反复提及。
适应国内外形势发展,1991年初中央主要负责同志在时任中国科学院院长周光召转来的一封信上批示:人权问题回避不了,要进行研究。并将人权理论研究任务交给时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的胡绳,胡绳将具体研究工作交给担任法学所领导的王家福和我。接受这个任务,有点兴奋,也有点紧张:兴奋的是这个“禁区”被打破了,紧张的是任务重,既怕完成不好,又怕犯错误。到中央有关机关听传达、讨论由我参加。鉴于这项工作敏感,我向承担宣传和政策制定的单位的同志表示,研究、政策制定和宣传是同一链条上的不同环节,要衔接配合,不能相互挤兑;研究有宣传教育任务,但主要是对政策调整、法律制定提出建议,不能完全按宣传口径对具体研究过程提意见。
中央的精神传达后,法学所组织了内部讨论。在此基础上,1991年6月举办了全国性的大型研讨会。与会学者情绪高涨,法学所学者的观点受到了大家的关注。研讨会后,我们针对当时人权理论和对策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撰写了三份要报。在人权长期被视为“禁区”、对人权概念及对策仍众说纷纭的情况下,法学研究所的学者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能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提出理论上具有前沿性、对策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见解是很不易的。依据这样的认识,为向中央提供人权方面更多的信息,法学所组织了一系列国内和国外学术交流,并派团对北美、西欧、南亚、中东欧等国家的人权理论和制度进行考察,收集国内外人权资料。先后编辑出版了《中国人权建设》和《发展中国家与人权》。
数十年的中国法律史和法治、人权理论研究使我深深认识到,说真话是一个社会科学研究者应具有的品格。说真话才能反映历史和现实的本来面貌,才能为党和国家制订法律、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才能实现一个社会科学工作者的人生价值。 (原题:科学研究要提倡说真话)
来源:《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