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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社会法庭"的试点大有全面普及之势,相比之下,人民法庭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正遭遇着前所未有的困惑与尴尬。众所周知,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提高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法律素质,坚定其法律信仰,是当前培育新农村法治建设主体、营造新农村法治文化、建构新农村法治秩序、优化新农村法治环境的关键所在。
许多人在问:"社会法官"是不是人民法官?"社会法庭"会不会代替人民法庭?河南省法院系统自上而下层层推动"社会法庭"建设,并刻意选拔一批批"社会法官",真的是司法创新和能动司法的生动写照?
"社会法庭"的定位与特色
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是最高法院贯彻能动司法理念的重要举措。细言之,就是要充分发挥审判权的规范、引导和监督作用,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推动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促使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更加便捷、灵活、高效,为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繁荣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社会法庭"应时推出,被视为是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司法创新。按照设计,"社会法庭"突出民间特色,注重以人际关系、乡规民约和风俗人情等为准则调处和化解矛盾。从实践看,"社会法庭"调处的纠纷广泛涉及婚姻家庭、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宅基地、民间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相邻权等类型。按照河南省高院要求,各人民法庭要加强对"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指导和培训工作,对双方当事人自愿到"社会法庭"要求处理的婚姻家庭等纠纷,"社会法庭"依照法律规定或乡规民约、风俗人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予以确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有人将"社会法庭"的工作运行机制和特点用"一二三四五"进行了概括。其中,一就是指一个理念,这个理念就是便民利民;二是指两个目标,即"案结事了、人民满意";三是指三个优势,即"不结怨、不繁琐、不上访";四是指四个特点,即"零收费、零距离、零障碍、零成本";五是指五个方式,即"上门调处、不拘形式、以调为主、就地解决、方便快捷"。
对"社会法庭"的质疑
"社会法庭"虽有"法庭"之名,却非真正的法庭。"社会法庭"不同于人民法庭,其不但没有审判权,而且其"社会法官"的选任对象和条件也与人民法官不同。"社会法官"的选任对象为普通群众,选任条件是身体、精神健康的成年人,而且要热心参加"社会法庭"工作,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并有一定调解纠纷能力。
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它的判决和裁定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进一步明确指出:"人民法庭根据地区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人民法庭的法官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任免。"
"社会法庭"的创设受到诸多质疑,其在组织性质上接近于群众性民间自治组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功能相似。在质疑声中,有的人认为,"社会法庭"和"社会法官"的提法太过随意,其存在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有的人提出,"社会法庭"的必要性值得商榷,"社会法庭"是对社会资源的浪费,给人民调解制度造成了冲击,使现有矛盾纠纷化解机制陷入混乱;还有人的担心,"社会法庭"会使广大人民群众的理性诉求陷入误区,给人民法庭的司法权威造成负面影响。2009年8月10日《光明日报》曾刊载《"社会法庭"制度尚须实践检验》一文,该文指出:"'社会法庭'应当在现有司法体系下运行,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前提。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做法可能有违法之嫌。"
在河南省高院的前述指导意见中,最高法院2009年《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被引为成立"社会法庭"的重要依据。虽然该意见规定,"有关组织调解案件时,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考行业惯例、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和当地善良风俗等行为规范,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但通观全文,该意见中并无"社会法庭"这一概念。
人民法庭建设成效卓著
近年来河南各地的人民法庭建设,无论是法庭硬件还是软件建设均取得显著成效。以河南省灵宝市基层法院为例,2008年和2009年是该院的"法庭建设年"。 尹庄、阳店、阳平、五亩、故县等5个法庭的审判办公楼,均依照最高法院和河南省高院的要求,根据一类标准化法庭的规模进行规划和设计,法庭建设始终贯彻"设置规模化、建设标准化、队伍职业化、审判规范化、管理制度化、办公现代化"的标准,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融实用性、现代性、规范性于一体,充分贯彻司法为民的宗旨和便民、利民、亲民的现代司法理念。
通过法庭撤并,目前河南省三门峡市法院系统已经规划建成了20个标准化人民法庭,其中义马1个,渑池5个,湖滨2个,陕县5个,灵宝5个,卢氏2个,平均每个法庭管辖近4个乡镇(街道),使人民法庭的交通、通讯、办公、办案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各院把那些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有事业心、有责任感、乐于到艰苦地方工作的干部,选拔到了法庭庭长的位置上来,为法庭配足配强审判力量。通过巡回审判和假日法庭活动,法庭的办案效率和效果明显提高。
司法实践中,能否主动回应人民群众对法庭工作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已成为人民法庭工作是否有起色、是否有成效的重要表现。在人民法庭建设中,许多法庭立足工作实际,积极探索"全程调解"制度,注意纠正机械理解司法被动性的不正确认识,不断创新法律服务形式和途径,变被动为主动,通过扩充司法服务职能,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方便群众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使司法服务更加贴近群众,也使人民法庭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满足农民群众司法服务需求的重要阵地和平台。
理性回归人民法庭建设 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
"社会法庭"建设同样需要人、财、物的保障。问题是,尽管在推动"社会法庭"建设中,河南省高院反复强调要做到定位准确,职责明确,在职能、职责、人员组成、办公场所上要与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有明显区分。但事实上,站在法院办案角度看,有关"社会法庭"工作运行机制和特点的描述,与人民法庭建设的基本要求却是完全吻合的。早在2005年最高法院《关于全面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决定》中即指出,人民法庭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线,处于化解和调处矛盾纠纷的前沿,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重大。加强人民法庭工作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审判规律,规范审判管理,完善审判制度,稳定法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优化法庭布局,加强基础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笔者认为,"社会法庭"的调解,在调解人员的构成以及调解方法、调解准则、调解效力等问题上,与现行人民调解制度并无二致,何况人民法庭本身即具有司法调解职能,法官们也富有调解经验,因此,与其让基层法院花大力气建设新的"社会法庭",不如名正言顺地重点建设已经建成的人民法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稳固加强人民法庭物质装备保障,深入落实法庭司法为民要求,把人民法庭有限的资源投入到无限的为"三农"发展服务中去。
重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战略思想,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总体上已经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新阶段。充分认识农业农村工作在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宗旨意识,是搞好人民法庭建设的思想基础。
当前,以情代法仍是我国乡土社会秩序构建的基本形态,许多农民仍缺乏应有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社会法庭"的推出,强化的仍是以情代法,而不是法律至上。在崇尚法治的社会里,人民法庭本身应该就是老百姓心目中的"社会法庭",人民法官应该就是"社会法官",如若不然,法官也就不再成为一种神圣的职业,法律本身也会被"人情"取而代之,中国的法治梦想只能渐行渐远。
总之,"三农"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坚持能动司法,是人民法院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高度统一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必然选择。笔者认为,在新农村法治建设中,必须进一步充实法庭干警队伍,理性回归人民法庭建设,增强广大干警能动司法的自觉性、前瞻性、有序性、针对性和规范性,将能动司法理念落到实处,不断完善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机制,实现农村经济社会的长治久安。
(本文发表在《检察风云》2010年第1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