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中
大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确立更高更严的立法标准,使我国的立法水平和立法质量上一个新台阶。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把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和社会利益的分配器,法律体系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分配社会利益的集大成者。完善法律体系,应当把国家的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国际关系的各个方面,国家与公民、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公民与公民、公民与社会组织、各个党派之间、各个民族之间、各种组织之间、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等各种重要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使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实现有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有许多社会关系没有能够纳入法律调整规范的范畴,仍存在一些立法空白。
当然,在强调和重视立法的同时,也必须看到立法的局限性,防止立法万能和过度立法,避免立法事无巨细、包打天下。立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应当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使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各自的比例均衡适当。诚如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爵士所言: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就能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文明的国家,民法多而刑法少。我们应当尽快扭转社会立法滞后于经济立法、人权保障立法滞后于行政管理立法、民事立法滞后于刑事立法的状况。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做到成龙配套,既无重要立法缺项等“立法空白”,也无“摆设立法”、“过时立法”等重大立法瑕疵。从科学立法和立法技术的要求来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保证法典法与单行法、修改法与原定法、解释法与原定法、下位法与上位法、新法与旧法、特别法与一般法、程序法与实体法、地方法与中央法、国际法与国内法等各类法律,做到上下统一、左右协调、整体和谐,构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整体。而且,法律体系内部应当结构合理,体例科学,文字规范,逻辑严谨,前后一致,左右协调,上下有序,各类法律从精神与原则、从形式与内容、从规范到文本、从个体到整体,做到相互衔接、彼此协调、浑然一体。
梁慧星教授在今年人代会上提出修改25年前制定的《继承法》的建议。此外,还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森林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广告法》、《预算法》、《邮政法》等大量法律需要修改。随着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推进到一个新的起点,改革开放中前期制定的大量法律的生命周期临近;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实施和立法能力的增强,我国已进入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的立法时代,完善旧法与制定新法的任务同样艰巨。我们应当通过法律清理以及修改、解释、补充、废止法律等立法措施,尽最大努力把法律体系中的空白、矛盾、冲突、漏洞、重复、过时落后和瑕疵等弊端或问题,消除到最低程度。
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实现良法善治。在我国,立法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汇集和表达,是分配公平正义的关键。如果立法不公,出现部门保护主义立法等立法腐败现象,则法律执行得越严、法律实施得越好,距依法治国的价值目标就越远。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我们不仅要强调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更要主张和实现良法善治。“法律只有反映规律、符合民心、顺应潮流,才能得到真诚信仰和自觉遵守,才能成为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社会公器。”我国法律体系既是社会主义价值原则的法律化,也是基本社会行为规范的体系化。它所要求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遵守的各种法律,要求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武装力量实施的全部法律,应当是符合中国国情和人民意志的良法,是体现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人类文明进步潮流的善法。
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法律体系即将形成,法治建设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法律实施状况又如何呢?恐怕法律体系中各项法律得到切实遵守、执行、适用和应用的情况,不容乐观。在我国立法数量不断增多、法律体系即将形成的过程中,法律实施状况与立法发展却不成正比,呈现出法律制定得越多、法律得到有效实施的状况越差的趋势。所以,评价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一个重要标准,是不仅要看制定了多少部法律,不仅要看立法的“GDP”,更要看法律制定出来后的实际效果。我们认为,完善的法律体系中各个门类、各种位阶和各种规范形式的法律,都应当在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作用;立法者应当防止制定出来的法律徒具其名、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应当得到尊重、遵守和实施,成为人们的行为圭臬和生活中的法律。国家和立法者则通过良法善治,依法办事,保障人权,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的。
来源:学习时报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