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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与宪法精神
李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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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就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宪法精神、什么是人权与宪法精神的关系,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 什么是人权

 

(一)人权的本原

我国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经过一批学者的共同努力,多数人已倾向于一种看法,即人权的本原应从人的自身即人的本质中去寻找,它不可能是任何外界的恩赐。现在的主要分歧是,究竟什么是人的本质?一种观点认为,它包括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两个方面;另一种观点认为,它仅是指社会属性,人权仅来源于人的社会属性。

我们认为,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人的社会属性和人的自然属性。所谓社会属性是指,人是生活在各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人的利益与道德,他们的思想与行为都不可能不受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特点的影响和制约。这就是亚里斯多德所说,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政治动物"。马克思主义也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人权是一种社会关系,是社会关系中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与道德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受以正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观念所支持与认可的一种人的利益分配、追求与享有。从人权的本原问题看,人的社会属性对人权的意义有两点:一是,社会关系是人权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如果是一个人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即人不是生活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中,就不会存在人权与人权问题。二是,人权、人权制度和人权思想都受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制度的影响与制约,人权的内容及其实际能够享有的程度,是伴随着人类的物质文明、制度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日益发展而不断进步和提高的。

关于人权的本原,在各种主要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将其作为人权需要保障的主要理论根据及其正义性和正当性的根本原因所在。例如,《联合国宪章》(1945年)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它肯定了人的尊严与平等是人类所"固有"的,并非外界恩赐。《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一条)它肯定了人人在"尊严"与"权利"上一律平等以及"理性与良心"在人权本原问题上的意义。《公民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社文公约》(1968年)也明确指出,人的"权利是源于人自身的固有尊严"。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于1993年6月25日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以下简称《维也纳宣言》)又重申:"人权和基本自由是全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一切人权都源于人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同时,各种地区性人权公约也对"天赋人权"理论持赞同态度。例如,《美洲人权公约附加议定书》(1988年)指出:"人的基本权利并非源于某人是某国的国民,而是源于人类本性。"(序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1981年)也持完全相同的态度。它说:"基本人权源于人类本性,此乃国际保护的法律依据"。在这些规定中,使用了许多重要的概念,如人所固有尊严、价值、理性、良心、平等,这些都可归结为是人类的"本性"。但是,这些"与生俱来"的本性,都是指人的自然属性。这显然是受"天赋人权"论的影响,其缺陷是忽视了人权本原的人的社会属性这一面。我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一贯尊重与遵守《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和原则,已加入"经社文权利公约"和签署"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对它们所确立的人权本原的理念与原则,从来没有也不会作出根本性保留,而只会通过中国学者的深入研究使其科学内涵更为丰富和完善。

所谓人的自然属性,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人性"。它包括天性、德性与理性这三个基本的要素:

天性的具体内容,主要是安全、自由、幸福。人的生命不受肆意剥夺,人身安全不受任意伤害;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思想自由不受禁锢;人的最低生活得到保障,人有追求幸福的愿望,这些都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天性和本能。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就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在他看来,这种生存欲念甚至是生于和重于理性和道德的。他说:"人最初的感情是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感情;人最初的关怀就是对于自己的生存的关怀。"生命权作为一项首要的人权,道理很简单,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生命,也就失去了一切。其实,这是无需任何证明的,因为只要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你想活吗?任何人都会回答,"我想"。如果某人说"不",那他一定是疯子或由于某种特殊原因而失去了生存欲望的人。空想社会主义者莫尔说:"世界上没有一样值钱的东西像我们的性命那样宝贵。"

人类天性和本能的第二个主要内容是福利。洛克说,"一切含灵之物,本性都有追求幸福的趋向。"物质生活的需要是人的第一需求。这也是人们都可以自觉地认识到的一条简单的道理。但是,马克思却正是从这一最简单的道理出发,作出了一个伟大的历史发现。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指出,马克思一生有两个最重要的发现,一是唯物史观,一是剩余价值论。他说:"正象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繁茂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因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我们从"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的人类天性和本能的这样一个"简单事实"中,领悟到人的经济权利在整个人权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

人类天性与本能的第三个主要内容是自由。任何动物都不情愿有人把它关在笼子里而希望能在大自然里自由自在地活动。在这一点上,人与动物是没有什么区别的。但是,人又是有思想有理性的高级动物。人的思想自由是任何他人所无法干预与剥夺的。受思想自由支配的人的行为自由,仅仅受法律与道德的约束。说法律是限制自由,勿宁说它是保障自由。这种思想自由与行为自由,不仅是人类的天性与本能,而且人的自由与自觉的活动,是人类认识与改造世界的力量源泉。空想社会主义者马布里说,"自然界赋予我们的理性,自然界在我们初生时给予我们的自由,以及自然界在我们心中播下的不可遏止的追求幸福的愿望,是每个人有权反对统治我们的不公正政府的侵犯的三种本能。"他还说,自由对于人类来说,"它的重要性与理性相等,它甚至与理性不可分离。自然界赋予我们以思考和判断的能力,而如果没有自由,我们就不能利用自己的理性。"有人认为,马克思主义重视平等,忽视自由。这是一种误解。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世时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其中心任务是反对资本的剥削与压迫。因此这两位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人权本原问题上,只强调了人的社会属性,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历史性而忽视了人的自然属性这一面。他们虽然集中力量抨击资本主义的人权制度及与其相适应的人权观的"虚伪性"和局限性,但是马克思主义十分重视自由的价值。他们认为,在共产主义制度下,社会"不再有任何阶级差别,不再有任何对个人生活资料的忧虑,在这种制度下第一次能够谈到真正的人的自由,谈到那种同已被认识的自然规律相协调的生活。" "这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这时,"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自由的人。"

人性的第二个基本要素是德性,其主要内容有平等、博爱、正义。人是一种有伦理道德及其无限追求的高级动物,这是人区别于一般动物的一个根本点。人生性就有"仁爱心"、"同情心"、"怜悯心"、"恻隐心",并在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关系和交往中逐渐养成平等、博爱、正义等为核心的一套伦理道德观念。当我们说人权的本来含义是一种"应有权利"时,它就已经包含有道德的意蕴。当我们依人道主义原则救助弱势群体、依现代民主理念既要服从多数又要保护少数时,人权的伦理性也是显而易见的。平等、博爱、正义作为道德基本准则源自人性和人所固有的价值与尊严,在各种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都有明确肯定。如《联合国宪章》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予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这些规定清楚表明,平等、博爱与正义源自于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尊严。而这也是中外历史上的进步思想家们所反复阐明的。

古今中外的学者从伦理道德的视角对人性所作的分析,其观点可归结为如下四种,即性善论、性恶论、性善性恶兼有论、性善性恶皆无论。这四种学说都各有其道理,其中性善论对后世的伦理道德建设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成为主流的理论。因为平等、博爱、正义、人道、宽容这些人类道德的共同的和基本的价值,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而只能从"人性善"得到合理的解释。凡严重违背与破坏这些基本价值的恶行,都被人们谴责为丧失"人性",即是证明。

在古代中国,"性善论"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儒家思想的影响最为深远,而以孟轲的观点最具代表性,他说:"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善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善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告子上》)他举例说,当一个人见到一小孩将掉进一口井里时,就会产生"恻隐之心"而去相救。他之所以会这样做,不是因为他同孩子的父母有什么交情,不是因为他想得到"乡党朋友"的赞誉,也不是怕别人说他坏话,而仅仅是人皆有"不忍人之心"。(《公孙丑上》)正是在儒家"性善论"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国历史悠久的人文主义传统。诸如,"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天地间,人为贵"、"君轻民贵"、"天下为公"、"世界大同"、"均贫富、等贵贱"、"四海之内皆兄弟"、"无处不均匀、无处不饱暖",这些格言甚至都已为很多普通老百姓所知晓。这些进步的观念,在今天也仍然可以成为我们建立现代人权理论的重要思想渊源。

虽然中国的人文主义历史传统可以同西方相媲美,但由于古希腊、罗马存在比较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以及"城邦国家"这种特殊历史现象,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主义传统,对社会政治制度的影响要更为广泛和深刻。而其主要的理论也同样是"性善论"。在古希腊的人性理论中,有三个主要派别:一是以普罗泰哥拉为代表的人性在于人的感性欲望的人性解放论;二是以德谟克里特为代表的理性人性论,即通过理性认识世界以指导自己的行动。三是以柏拉图为代表的理性为人的本性,主张以理智来克制自己的欲望以达到绝对的和普遍的善。例如,普罗泰哥拉提出过"人是万物的尺度"这一著名命题。他认为,神性是人性的一部分,神性是善的,所以人性也是善的。人人都具有公正、诚实、尊敬等政治德行。但他又说,"至于神,我既不知道他们是否存在,也不知道他们像什么东西。"后来的亚里士多德则是以前三派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从现实生活的实际出发阐释人性的观点,第一次提出人与动物相区别是由于人有"善恶"、"正义"等伦理道德观念。他说,"人类所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特性就在他对善恶和是否合乎正义以及其他的类似的观念的辨认。"

中世纪的经院哲学,以神性否定人性,使希腊与罗马的人性论传统中断了很长一个历史时期。在宗教神学的思想禁锢下,人丧失了自己的本性。神不仅创造了人和万物,而且神性的存在决定人性的存在,于是神性代替了人性。但是同时,它也为人文主义的产生提供了对立面,也为15、16世纪文艺复兴中近代人文主义的兴起提供了土壤。

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的观念中,以平等、博爱与正义等为主要内容的德性,在人性的概念里占有重要位置。如培根说:"我所采取的关于'善'的意义,就是旨在利人者。爱人的习惯我叫做'善',其天然的倾向则叫做'性善'。这在一切德性及精神的品格中是最伟大的。"卢梭把人的爱己自利作为人的第一天性和道德基础,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不仅有自爱之心,而且还有怜悯之心。他说,"把爱己推及他人,就成了美德,一种根源于我们各人心中的美德。"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曾描绘与赞美过原始社会自由、平等、博爱的美景,也无情地批判过在阶级对抗社会里这些人类基本价值被异化后的局限性和虚伪性。他们还借用摩尔根的话预言过未来社会的美好前景:"管理上的民主,社会中的博爱,权利的平等,普及的教育,将揭开社会的下一个更高的阶段,经验、理智和科学正在不断向这个阶段努力。这将是古代氏族的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复活,但却是在更高级形式上的复活。"

人性的第三个基本要素是理性。它的主要内容,一是理性(狭义的)即理性认识能力。人可以通过这种能力去认识和改造世界。二是理念,即人类通过理性认识能力所共同创造与享有"精神文明"成果,人类正是运用这些"理论"、"理念"去进一步认识与改造世界。三是理智,即人的克制自己的能力。人可以通过理智,克制自己不去做那些不合情和不合理的事情,不去谋取那些不正当和不合法的利益。西文学者谈论人性时,用得最普遍的就是这个词,并认为这是人性的重要内容。在人性的意义上使用的理性这个词,是在近代才引入中国的。

在西方,用理性阐述人性,历史很早。例如,苏格拉底说:人的具体德行,如"节制、正义、勇敢、敏悟、强化、豪爽"等等,如果不以知识为指导,就会变得有害无益。如"勇敢而不谨慎,岂不是一种莽撞?一个人若是没有理性,勇敢对他是有害的,但他若是有理性,这对他岂不就有益了。"柏拉图提出的感觉世界相对应的"理念世界"、"善的理念",也是属于理性的范畴。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在于理性,人能用理性支配自己的行为,控制自己的欲望,使行为合乎道德,这就是幸福和快乐。"理性的沉思的活动"是"人的最完满的幸福"。他说:"对于人,符合于理性的生活就是最好的和最愉快的,因为理性比任何其他的东西更加是人。因此这种生活也是最幸福的。"伊壁鸠鲁认为,"使生活愉快的乃是清醒的理性,理性找出了一切我们的取舍的理由,清除了那些在灵魂中造成最大的纷扰的空洞意见。"马克思、恩格斯对伊壁鸠鲁评价很高,称"他是古代真正激进的启蒙者,他公开攻击古代的宗教,如果说罗马人有过无神论,那么这种无神论就是由伊壁鸠鲁奠定的。"

欧洲自文艺复兴开始,杰出的人文主义者和后来的启蒙思想家们,高举理性的旗帜,以人性反对神性,以人权反对特权,以民权反对君权,为近代民主革命鸣锣开道。恩格斯曾赞叹,"这是一次人类从来没有经历过的最伟大的、进步的变革,是一个需要巨人而且产生了巨人--在思维能力、热情和性格方面,在多才多艺和学识渊博方面的巨人的时代。"但丁说:"人的高贵,就其许许多多的成果而言,超过了天使的高贵。""我们必须这样来理解:自由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意志的自由。""这种自由,或者这一个关于我们所有人的自由的原则,乃是上帝赐给人类的最伟大的恩惠;只要依靠它,我们就享受到人间的快乐;只要依靠它,我们就享受到象天堂那样的快乐。"斯宾诺莎说:"人们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才可以做出有益于人性并有益于别人的事情来,换言之才可以做出符合每人本性的事情来。"他还说,民主政治"是最好的政治制度,最不容易受人攻击,因为这最符合人类的天性。……我们离人类的天性愈远,因此政府越变得暴虐。"孟德斯鸠说:"是有一个根本理性存在着的。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理性"是指事物的规律,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时必须反映与体现事物的规律。狄德罗说,"我感到有一件事情,好象不管是好人坏人都承认的,那就是一切应当讲道理。因为人不仅是一个动物,而且是一个有理性的动物。因此,……哪个人拒绝追求真理,他就自绝于人类,他就应当被大家看作是一个野兽。"费尔巴哈也强调把理性看作人的本质,是人类的人性。他说,"人自己意识到的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呢?就是理性、意志、心力。一个完善的人,必定具备思维力、意志和心力。思维力是认识之光,意志力是品性之能量,心力是爱。理性、爱、意志力,这就是完善性,这就是最高的力,这就是作为人的人底绝对本质,就是人生存的目的。"

总之,上面引证的西方思想家关于"理性"的科学内涵的阐释,从人的自然属性的角度看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还应当将它们联同人的社会属性作为一个统一体来观察与定位。这样,人的本质的概念才是全面的,人权的本原问题才可能得到比较准确的、科学的回答。

通过以上对人权本原的分析,我们可以给人权下这样一个定义:人权是人之为人依照他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就是权利,它包含各种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等等。

(二)人权的存在形态

学界有许多种对于人权的分类方法,例如将人权分为国际人权与国内人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基本人权与非基本人权等等。我们认为无论那种分类方式都不可能脱离人权的三种形态,即应有人权、法定人权和实有人权。

应有人权,是指人之为人依据其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应有人权是对人之为人的一种肯定,它向人们昭示人之为人的根本内涵。法定人权,是指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应有人权确定化、具体化,将抽象的权利变为相对具体的权利。法定人权一方面向人们昭示着人权的具体内容、一方面又为受侵害的人权提供保障的途径。但不同的国家甚至某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法定人权的规定都不一样,所以法定人权的范围很难确定。在民主法治社会里,法定权利是最为可靠的人权,是最能得到实现的人权。实有人权,是指在应有人权的范围之内,公民所实际能够享有的各种权利,它不仅仅限于法律的规定,因为法律规定的权利在有些时候公民并不能真正的享有,而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公民并不一定不能享有,因为我们这个社会并不仅仅只有法律这样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准则,社会进步组织的章程、风俗习惯、乡规民约以及道德乃至宗教,同样可以使人享有某些权利。

 

二 什么是宪法精神

 

宪法由内容、形式、精神三个要素所构成。宪法的内容即原则、规则和概念是它的血肉;宪法的成文与不成文以及成文宪法的结构等等,是它的表现形式;宪法精神则是宪法的灵魂。宪法精神用六个字可以概括即:民主、法治、人权。无论是资本主义宪法还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同样都可以概括为这六个字。这个观点可能学界有人不同意,因为他们会问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精神是这六个字,我们也讲这六个字,会不会无法划分资本主义同社会主义的界限?我认为,这牵涉到民主、法治、人权是不是具有普适性?是不是全人类共同的价值?。我的回答:是。我认为否认这种普适性的人,他们根本不懂马克思主义的ABC,他们讲的是马克思主义,但他们其实根本就不懂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抽象与具体的统一。普适性也就是共性,怎么能否认事物的共性呢?人权既是抽象的也是具体的,民主和法治也都是抽象和具体、共性和个性的统一。民主、法治、人权作为人类社会经过长期的积淀遗留下来的文化精髓,如果没有共性,它怎么会被全人类广为传播、理解和接受?所以我说,我们社会主义的宪法,它的灵魂、它的的精神也就是这六个字。对于六个字的宪法精神,如果我们再进行理论抽象,那么我将其概括为两个字,即宪政。

对于宪政这个词汇,学界有很多种看法,正式的中央文件,从没有出现过这个词汇。中央领导人的报告中只有吴邦国曾提到过。他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的时候讲到"2004年宪法修改是中国宪政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十几年来法学界、政治学界却相当普遍地使用了这个词。在中国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曾说过:"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当时,中国共产党人曾以宪政作为武器,向国民党政府争民主、争自由、争人权。那时,毛泽东曾明确提出"自由民主的中国"这一概念。他说,"'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遍平等无记名的选举产生,并向选举他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中国共产党的著名宪法学家张友渔,也曾撰写过一系列文章,阐述什么是宪政。我认为,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宪政这一概念,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民主是宪政的基础,法治是宪政的重要条件,人权保障则是宪政的目的。民主包含一个原则和四个内容,一个原则就是人民主权、主权在民,四个内容就是:第一、民主权利,它包含诸如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诸多权利。第二、民主权力,它包含执政党和在野党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权力制约关系,主要是防止权力的滥用。第三、民主程序,像人民参与、人民监督等。第四、民主方法,如民主集中制、群众路线等。其中第一条民主权利,其实就是人权,当然也是民主,这就体现了民主与人权的密切关系。法治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要有一套良好的宪法和法律规则,第二所有的人包括执政党、国家领导人都要普遍地遵守法律。人权则既包含宪法规定的权利也包含一般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它有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既包含政治权利与自由,也包含经济、文化、社会权利,以及各种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

 

三 人权和宪法精神的关系

 

上面我们讲了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宪法精神,那么人权和宪法精神之间到底是个什么关系呢?我认为讲人权与宪法精神的关系,首先要搞清楚的是人权与宪法的关系。因为宪法精神是宪法的灵魂,宪法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搞清楚了人权同宪法的关系,也就搞清楚了人权同宪法精神的关系。

(一)从宪法的产生根据看

古代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体现民主、法治、人权的宪法。近代意义上的宪法产生的根据在于人民主权理论。人民拥有主权但不可能全民行使主权,人民只能通过代议制、通过选举代表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代议制下选举出来的政府,会有权力扩张的欲望,所以人民就通过制定宪法来规定国家享有那些权力,限制国家权力,建设有限政府。同时在宪法中规定人民拥有那些权利,国家不得侵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这两大部分也就构成了所有近代宪法的主体。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也就是人权在宪法上的体现。为了保障人权而产生宪法,而不是我们传统的说法即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前者仅是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后者则仅指宪法产生的方法与途径。它们没有也不能回答宪法产生的缘由和根据,以及宪法的合理性所在。

(二)从宪法的基本内容看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来说它规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权力等,但有些国家的宪法有序言,有的没有序言,也有些没有规定经济制度、文化制度。通观近代世界各国的宪法,我们发现虽然他们存在某些差别,但都包含两大块,第一是国家权力,第二是公民权利。也就是国家权力的制约和公民权利的保护两部分这是必不可少的。权力的制约意味着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权力不受制约,必然权力无限,也可乱来,公民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权利保留意味着对公民应有权利的肯定,而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正是各种具体人权的法律渊源。所以从内容上看,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对于保障人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从宪法的终极目的看

所有的法律都有一个最核心的东西,即解决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的问题。私法解决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个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公法则解决国家的职权和职责的问题。这里我们要对权利和权力的具体区别做一个详细的解释,因为不仅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很多法学家对此并不十分清楚。长期以来,我们的各种法理学教材就没有"职权与职责"这一章,而是将其置于"权利与义务"的范畴之内。我认为这二者之间主要有八大区别:第一、在法律上给国家机关多少权力也就意味着给予其多少职责,权责一体;但权利和义务是分开的,权利是权利,义务是义务。第二、国家权力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否则就是违法与失职;公民权利则可以转让和放弃,如我有选举权,但可不去投票,我的财物可以任意赠与他人。第三、国家权力是一种支配力,行使主体之间地位不对等;权利主体之间是平等的。第四、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权威;权利的本质是一种利益。第五、职权和职责,职责是主要的,是第一位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即由此而来;权利和义务,权利是第一位的。第六、对政府法不授权不得为;对公民法不禁止即自由。第七、国家权力是由公民权利产生的;公民权利是人依据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第八、国家权力是手段、公民权利是目的。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告诉我们,法的精髓在于限制权力、保障权利,所以我们说宪法和法律的终极目的就是保障人权。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广州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东南大学宪政与人权法研究所名誉所长)

来源:中国人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