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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将如期形成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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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实现有法可依,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立法工作的一个基本目标。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曾向全世界宣布: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逐步发展,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1988年3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指出:“过去五年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中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随着中国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对法律体系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从“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立法目标,是“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达这一目标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九届全国人大——“初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届全国人大——“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十一届全国人大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今年是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收官之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将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的重大成就。反思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立法进程,可以总结出以下六条主要立法经验。

第一,坚持以宪法为依据,以国家的整体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立法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法律依据,不得同宪法精神、宪法原则以及宪法条文相抵触。坚持依宪立法,这既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是保证法治统一和权威的重要前提。只有以宪法为依据,才能使制定的法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规律,符合改革和建设的需要。

第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立法与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旋律。立法要适应并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是中国立法的又一基本经验。

第三,坚持中国国情和特色,学习借鉴外国立法经验。

立法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深刻认识和正确把握中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围绕促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来开展立法,促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四,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

民主立法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内在要求,是把人民的利益诉求和意志主张在民主法治框架下充分表达出来、有效汇集起来,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途径。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立法工作中,立法民主化、发扬立法民主等理念早已有所体现,但“民主立法”这个提法却是在进入21世纪后才正式使用的。

第五,坚持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不断完善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关系不断变迁,加之法律观念的转变和立法技术的提高,导致法律修改的任务越来越重,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并重,成为中国立法的主要做法和基本经验。

第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三者有机统一”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则,也是中国立法工作取得的最重要、最根本的经验。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民主立法、科学立法、高质立法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有法可依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在全面推进立法工作、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进程中,只有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保证立法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方向,实现人民立法和立法为民。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

文章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