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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首先缅怀了郑成思教授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所作出的卓越贡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党委书记陈甦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教授、上海大学陶鑫良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张玉敏教授、国务院法制办史敏司长、同济大学单晓光教授、北京大学张平教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孙海龙法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王范武法官等人,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李顺德教授、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的燕冲副主任等等,都在发言中回顾了郑成思教授的学术研究、郑成思教授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的贡献,以及郑成思教授与自己交往中的感人事迹。例如,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国律师,在回顾郑成思教授对自己的教诲时,一度泣不成声,不得不中断发言。又如,华中师范大学的刘华教授在发言中讲述了郑成思教授临终之前,与一位硕士研究生书信往来,并在信中自称“学友”的感人故事。
根据各位专家学者的发言,我利用纪念会主持人的身份,也做了一个即席发言。郑成思教授作为中国现代知识产权法学的开创者,就知识产权法学各个方面的问题,以及知识产权与其他学科的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极大地推进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的发展。作为知识产权法学的实践者,郑成思教授广泛了参与了中国知识产权立法、司法、行政和律师实务的工作,以学术研究推动制度建设,为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郑成思教授的学术研究,一方面具有宽广的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视野,另一方面又深深植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实践,在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进程中结出了丰硕的成果。我们每一个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后来者,都应该继续坚持这样的治学方法。
郑成思教授的论著,就像知识产权法学方面的一部百科全书。他具有渊博的知识,通过案例、故事或者事例,将深奥的理论和抽象的规则,以浅显易懂的语言传达出来,使人难以忘怀。他具有似乎可以穿透时光的洞察力,对许多知识产权理论问题做了深入的剖析,既让那些闭门造车者汗颜,又让很多认真阅读者少走了许多弯路。在学问方面,他不仅将所有的情感和精力倾注到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而且时时站在全球知识产权发展的高度,为中国的未来建言献策。直到临终之前,他仍然以满腔的热情参与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制定,参与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的修订。而他在2008年5月26日为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学习讲授“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更为他的学术生添加了浓重的一笔。似乎,那是他付出自己最后力量所完成的一件重大任务。
郑成思教授的为人,也像是一部百科全书。自他逝世以后,我参加了若干次纪念或者怀念他的会议。发言者有来自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的人,有来自律师协会、专利代理人协会、商标代理人协会、版权协会的人,有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有他的学生和同事,甚至还有作家、画家、发明人和商标所有人等等。每个人都在讲述着他们自己与郑成思教授的独特交往,以及交往中的感人故事或者所学所得。我时常感叹,一个潜心研究、似乎不闻窗外之事的人,竟然通过自己的学问结交了方方面面如此之多的人。显然,这不是简单的社会交性,而是实践自己学问的交往。
郑成思教授离开我们三年了。他在学问方面,在为人师表方面,在关注全球进而参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方面,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又一笔丰富的遗产,值得我们领悟、继承和发扬光大。当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的日子即将来临的时候,我们感到纪念他的最好的方法,应当是继承他的精神,继续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向前发展。鉴于专利法的修订已经于2008年12月完成,而著作权法的修订尚未正式启动,鉴于商标法的修订自2006年正式启动以来一直缓慢进行的事实,我们决定在纪念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的同时,举行一个商标法修订的研讨会。
征集研讨会论文的通知发出以后,得到了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和学术界的积极反应。当会议召开之时,共收到了论文57篇。其中,绝大多数都是关于商标法修订的文章。我们在印制会议资料时,依据文章的主题设定了一些栏目,如“商标与商标法修订”、“商标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与商誉”、“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业外观和通用名称”、“商标注册与商标许可”、“商标侵权”等等。2009年9月10日,在纪念会之后召开的研讨会上,与会者重点讨论了商标法修订、商标与商誉、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等三个问题。
关于研讨会议的内容,发表于“中国法学网”的会议综述有如下的报道:会议主要讨论了“商标与商誉的关系”和“商标侵权的认定标准”。关于前者,与会者认为,商标权作为一项财产权,不是来自于商标局的注册,而是来自于商标的实际使用和由此而产生的商誉,也即消费者对于商标的积极评价。与此相应,商标注册的作用仅仅是公告或者备案。关于后者,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应当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而不是简单的相同、近似和同类、类似的分析。即使将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使用在了同类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只要没有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也不应当认定为侵权。与会者主张,商标法修订中应当明确写入“混淆可能性”的侵权认定标准。【1】
研讨会取得了空前的成功。有些人的思想受到了冲击,有些人的认识发生了变化,还有些人则更加坚定了已有的思想认识。商标权不是就标记本身所享有的权利,而是就商标所代表的商誉享有的权利;商标注册是有人已经或者即将使用某一商标的公告,而不是财产权的授予;商标侵权的标准是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而不是简单的相同、近似和同类、类似的分析。这些既是研讨会达成的共识,也是国际上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只是在中国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人们的认识有所模糊而已。
研讨会结束之后,我们以“商标法的修订”为主题,从会议论文中遴选出了25篇,准备结集出版。我们一方面要求入选论文的作者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另一方面则对入选论文重新编排,从而有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部纪念文集。作为“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纪念会暨商标法修订研讨会”的组织者,我们希望纪念文集的出版能够推动商标法的修订,有助于立法者、司法者和学术界,更深入地认识商标法的相关问题。
谨以此论文集的出版,纪念郑成思教授逝世三周年。
2009年12月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