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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制(1949-1978)
在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前的中国,是以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为基本社会特征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命令色彩的计划制定与实施是经济运行机制的核心要素,“经济流转的最大特点在于这种流转的计划性”,即“经济流转能够按照国家计划进行”,1经济活动必须依据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下达的计划,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成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的附属单位。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基本上不需要用法律规范经济活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即初现端倪,到50年代后期形成体制,至70年代中后期显现衰滞,其形成、存续和演变过程中只是偶尔闪现法律的背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时,此前政权体制中的旧有法律及其运作旧法的机构和阐释旧法的观点全部被废除,2例如全面否定了旧民法,3中国经济法制的形成是一个没有制度承继性的情形下,截然全新又断断续续且不成体系地建构起来的。20世纪50年代前期,制定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预算决算暂行条例》、《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土地改革法》、《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等重要经济法规,设置了经济保卫庭等经济司法机构。4但其后近30年间的发展状况却表明,中国的经济法律极少更谈不上体系,法律内容简陋且立法层次很低,除了个别法律(如《土地改革法》)之外,本来就很少的法律中的大多数并未得到持续有效的实施。
颁布于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临时宪法的作用,5其中规定,国家应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6这一对中国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规定,在中国1954年宪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确认,7但很快就发生了变化。中国1953-1956年对个体农业、手工业和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等生产资料私有制进行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主要是引导个体农业、手工业走合作化道路,对私人资本主义工商业采取和平赎买的方针。8个体农业的合作化采取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这三种经济组织形式,9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于1956年底普遍建立,标志着在农村与农业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到了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该年底即实现了公社化,农村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10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形式。11中国的城镇集体企业是从上世纪50年代以来逐步形成的,12是城镇个体手工业合作化的主要经济组织形式。国营经济为主导经济形式,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13但是在这一时期,中国并无系统的企业等经济组织法律规范,直到这一时期结束之后又过了十几年,才相继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而此时这些企业却已经面临改革大潮的冲刷了。
确立了以公有制为基础的高度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之后,法律机制在规范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不断地降低。以经济交换中的合同制度为例,1950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中国的第一个合同法规《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自此到1956年各部委相继制定了一些合同法规,据统计有40余件;但20世纪50年代未至60年代初,由于否定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合同制度被取消了;1962年至1966年间,合同制度又有了一个短暂的恢复,但尚未普遍推行,即因“文革”的爆发而再次被废弃。14必须说明的是,这个时期的所谓“合同”与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合同有本质的不同,因为这个时期的合同要根据国家计划来订立与履行,并不是当事人契约自由的产物,而是保证执行国家经济计划的措施与工具。直到1978年,政策制定者仍然认为,破环合同,就是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15由于这时的经济形式基本上是限于国营经济,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绝大部分都按照国家计划实行分配和调拨,限制和取消了商业信用,从1952年起个人不得使用支票,在国内取消了汇票和本票,汇票的使用仅限于国际贸易。16那种脱离或规避国家计划控制的自由买卖商品的交易活动(即“投机倒把”),仍然在改革开始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被刑法视为可以归罪的行为。17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中国一直缺乏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民法起草,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后因政治运动而起草工作中断。1962年,在中国试图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背景下,开始第二次民法起草,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但又因1964年开始的政治运动而中断。18与此相映照,这一时期中国的财产权利制度极为简陋。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19但由于社会主义改造和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民以及所有个人不再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主要的生产资料,国家所保护的只是“公民的劳动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20至于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只是经济生活中的绝少存在。这一时期的中国没有体系化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少数可以归类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内容却是极为简陋不全,例如商标制度很不完善,专利制度基本没有形成,《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从1950年7月制定到1963年11月废止,仅批准4件专利;21对著作权的保护主要依据一些行政法规且制度内容也很简单,如1953年《关于纠正任意翻印图书现象的规定》、《关于文学和社会科学书籍稿酬的暂行规定(草案)》。22
在财政税收制度方面,中央与地方的财权分配始终是财政管理体制变化的重点。1957年通过的《关于改进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划定了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收支范围、比例与方式。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是中国税政统一、新税制建立的标志。231958年颁布《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的征收实行比例税制。1958年颁布了《工商统一税条例》,是中国工商税制的第二次重大改革。241973年全面试行工商税,这是中国工商税制的第三次重大改革,其后国营企业只征收工商税一种税,集体所有制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税种愈来愈减少,税制愈来愈简单,是这一时期税制演变的特征。25中国也曾通过发行公债筹集财政收入,例如1949年12月通过《关于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的决定》,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26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1954-1958年期间,中国每年制定专门条例分别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但自1950年代末以后停止发行政府债券,国家开始满足于“既无外债、也无内债”的财政理念。27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表现出明显的波动性:1949年-1956年,经济法制获得一定的重视;1957年-1961年,经济法制受到忽视;1962年-1964年,经济法制又准备恢复;1965-1978,经济法制则被废弃。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法律观念上,法律虚无主义与法律工具主义交替盛行并且前者占据主导地位,28即使一时注重经济法制也不过是法律工具主义的反映。在社会治理机制上,人治大于法治,甚至“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29在经济管理措施上,“以政策代替法律”,“要政策不要法律”、“政策就是法律”的观念成为主导思想。30在经济体制上,计划经济的运行机制也从根本上排斥法律的作用。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法制(1978-1992)
自1978年开始,中国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选择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道路,开始了至今仍在进行的改革开放事业。31其后,随着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中国的经济体制几经变化:1982年提出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1984年提出中国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商品经济;1987年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89年提出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1992年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32中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路径选择是:对外以引进外资和扩大出口为导向,对内在农村改革中的重点是实行联产承包,33在城市改革的重点是增加企业活力、调整国家与企业(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上。34中国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也循着这三条路径展开。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中国于1979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35该法确立了合资企业的主体地位,并对其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中国实施对外开放的法律标志。中国又分别于1980年和1981年颁行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需要鼓励或发展的外资企业,在税收上给予了减免税等优惠待遇。到了1986年底,中国已经有中外合资企业3000多家。36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境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丰富外资企业的法律形式,以吸引更多的外来投资,中国于1986年4月颁布《外资企业法》,于1988年4月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并在1990年4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进行了修改,由此建全了外资企业法律体系。
1980年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建立经济特区;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福建省厦门市也建立经济特区,从此在法律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特区制度。这些经济特区是仿照外国的自由贸易区、出口加工区的办法而建立的,在对外经济活动方面实行比之其他地区特殊的政策,包括减免税收等。37
从1979年春开始,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在中国各地农村中兴起,最终形成了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尽管其间出现很多政治性的争议,但是到了1982年11月,中国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38达到了99.5%。39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是一种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更重要的是一种财产权利和法律关系的安排,农民个人或其家庭据此拥有了农业经营的自主权利和生产资料的财产权利。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激发了中国农村的活力,而且使得人民公社制度失去了继续存在的经济基础。1982年宪法对原本“政社合一”的体制改为实行政社分开,在继续保留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基础上,设立乡政权。40到1984年底,在中国农村维持20多年的人民公社不复存在。41但是直到1993年宪法修正案,才彻底从法律制度层面取消了人民公社。42农村改革中形成并壮大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意义不限于中国的农村地区,而且成为城市地区改革的先声与示范,尤其是联产承包责任制当中的财产权利义务安排,使得以规范财产关系为核心内容的民商法,开始具有被中国社会接纳的观念基础和实践需要。在中国,政策强烈地影响农业的衰荣兴废,43这一时期涉及重大法律关系和财产权利的农村改革,基本上是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展开的,除了《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等少数行政法规之外,总的情形是农业法律薄弱,农业立法严重滞后。44
作为这一时期城市改革重点的国有企业改革,以政企分开、扩大企业自主权为基本方向。1979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并在少数国营工交企业组织试点。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颁布一系列有关国有企业的法规,诸如《国营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1981)、《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198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国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83)等。在总结改革的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中国当时9万多个(总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70%以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改革需要,于1988年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4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在法律上否定了政企不分,确立了企业的自主权;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独立财产;同时克服了企业吃国家“大锅饭”46的弊端。47
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中国的经济生活中另外一个发展轨迹日渐明显,这就是私营经济的出现与发展。1982年宪法颁布之时,只允许有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48但实际上,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并雇用他人劳动的私营经济,已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蓬勃出现。49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第一条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据此,中国于1988年制定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以鼓励引导私营企业健康发展,保障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50
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引进了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观念与机制,制定规范财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法律,就提到立法日程上来。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9年11月,中国就成立了民法起草小组,加紧进行民法典的制定工作。51考虑到中国尚不能在短期内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因此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具备时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52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共有九章: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五章“民事权利”;第六章“民事责任”;第七章“诉讼时效”;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第九章“附则”。《民法通则》规定有民法中最基本的原则和制度,在中国民法典颁布之前,在中国民事立法中占据基本法的地位。53
在中国的民事立法中,土地制度的演变尤为引人瞩目。中国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即土地的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54实际上,1979年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3款,即规定了“场地使用权”可作为一种投资形式。对用于合资企业出资形式的“场地使用权”,当时的法律并未说明是债权性质抑或是物权性质,但由于合营企业的期限一般为10-30年,特别项目可延长到50年或50年以上,因此该类“场地使用权”可被认为是物权性质的土地使用权雏形。55后来随着土地利用的多样性和长期性,中国调整了土地法律制度,基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的理念,建立了土地使用权制度,56为中国日后房地产市场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基础。
随着中国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发放政策的持续进行,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不可避免地进入到经济运行机制当中,与此相应的合同规则也逐渐在经济交往中发挥主导作用。1981年中国制定《经济合同法》,这是中国合同立法的重大成果;考虑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特殊情况,为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中国于1985年制定了《涉外经济合同法》;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全面规范日益增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1987年中国又制定了《技术合同法》,由此建立了合同法律体系。57
为适应合法公正解决经济纠纷的需要,中国的法院系统从1979年下半年起逐级逐步建立了经济审判组织,截至1985年4月,全国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和93%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建立了经济审判庭。58
在这一时期一个引人瞩目的经济现象,就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出现。中国从1981年起连续颁行《国库券条例》,向社会发行国库券。尽管当时发行国库券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并且已发行的国库券不能转让流通,但这是证券在相隔30年之后重新进入中国经济领域的标志,是中国证券市场萌芽的先兆。1984年11月,上海飞乐音响公司推出中国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公开发行的股票。1986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开办第一家股票交易柜台。1990年12月,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接着在1991年7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至此,中国的证券市场得以形成,并随之得到迅速发展。59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筹备、酝酿,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起步,601979年我国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我国1980年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为2.6万件,611984年颁布了《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621986年的《民法通则》首次明确,“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631990年颁布了《著作权法》,1991年6月4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早在1980年,中国政府就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递交了加入书,成为WIPO的成员国;1984年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书,从1985年起成为巴黎公约成员国;1989年中国政府向WIPO递交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加入书,从1989年成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1992年7月,中国政府分别向WIPO和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递交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加入书,于1992年10月,中国成为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成员国。64
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中国还没有明确提出现代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概念。65但是改革开放以后,与很多人想象不同的是,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并不是采取“先发展,后治理”的环境政策,而是在实行经济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就加强了环境保护的法制建设,例如颁布了《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82)、《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水污染防治法》(1984)、《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等。当然,环境法的立法上不够完备和执法上不够严格,至今仍然是中国环境法制需要解决的问题。66
总体上看,这一阶段的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成就十分巨大。其一,法律机制开始介入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对于保障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二,整个社会对经济法制的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开始不断深刻地认识到法律对于经济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虚无主义已经被抛弃。其三,尽管还存在经济法律简陋、个别内容不合理的现象,但中国在这一时期经济立法的基本内容与总体方向都是正确的,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持续深入和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其四,尽管这一时期经济法制的体系化并不成熟,但是经济法制建设在各个方面持续展开,为日后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全面建构打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法制(1992-2009)
在1992年,中国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至今仍在继续的改革目标。67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1982年宪法第15条中的“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68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中国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成就巨大,69并呈现这样一些特点:其一,经济法制建设注重实践性,以紧紧跟随中国的市场经济实践、反映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作为立法的宗旨与标准。70其二,经济法制建设注重立法民主化,在经济法制建设中采取了民主立法的做法,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的一些重大经济法律如物权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的制定过程中,采取了向各个部门、领域以及全社会征求立法意见的做法。71其三,经济法制建设注重体系化,在2001年,中国提出要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包括七个法律部门,即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72其四,经济法制建设注重国际化,特别是加入WTO前后,中国在经济法制建设中注重与国际规则相协调。例如为加入WTO,中国对与世贸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一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大规模的清理。73
在这一时期经济法制建设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法学理论研究开始对法制建设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例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中国法学界率先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并具体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理念和基本结构,74为中国后来的经济法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先导和对策建议。再如,法学界在1995年提出要制定物权法,75民法学家们还提出了物权法草案的学者建议稿,76最终在12年之后的2007年,中国《物权法》得以制定。在中国1993年开始着手起草《合同法》时,全国12所法律院系的专家学者于1995年形成了合同法草案建议稿,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合同法试拟稿,再经过广泛讨论后形成供立法机关审议的《合同法(草案)》。77中国的法学研究不断吸纳各种(包括国外的)有益的法学理论成果和法制建设经验,78成为这一时期中国经济法制建设最为有力的推动力量之一。
在这一时期,中国公有制经济在改革中继续得到发展,但是不再选择单纯追求企业数量和经营规模的传统国有企业发展政策,而是选择了追求企业治理质量和经营能力的发展政策。截至2009年3月底,全国实有企业971.77万户,国有企业实有54.16万户,79只占企业总数的5.57%,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都有了巨大的改善。为了保障国有资产权益,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国于2008年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法》。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不断改进。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原来规定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80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又将原来规定的“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81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成为中国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之一。82中国的经济法制充分发挥了保护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功能,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截至2009年3月底,中国共有私营企业664.27万户,个体工商户有2948万户。83
中国的企业立法在改革开放之初走过一段极为混乱的过程,84但逐渐以两条逐渐清晰的立法轨迹展开:一是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分类并分别立法,如前所述的《全面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外资企业法》(1986)、《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这些法律都是在中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定的,虽然至今仍为有效,85但是其适用范围与适用效力上已经逐渐萎缩。86二是按照企业组织形式和投资者责任形式进行分类并分别立法,如《公司法》(1993)、《合伙企业法》(1997)、《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企业法律功能认识的提高,这些法律也不断进行修改完善,87至今已经成为规范企业组织形式与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有力地保障了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繁荣。88在中国的企业法律体系中,《公司法》的制定与修订是企业法律制度演变的典型。1956年中国在经济领域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此后23年,作为企业法律形式的公司归于消失。89中国开始改革开放之后,在日见自由的经济环境中,各种名目的“公司”大量涌现,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全国各地公司发展很快,从1992年的48万多家增加到1993年底的上百万家。90为了规范企业公司形态、维护经济秩序,中国于1993年12月29日制定了《公司法》。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出现了诸如公司设立条件过高、公司治理结构不够完善、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以及缺乏对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信义务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问题。91于是在2005年,中国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92
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制定基本的民商法和经济法就是中国最为迫切的立法任务。在交易制度方面,首先进行了合同法的制定工作。中国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之间存在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对一些合同基本制度却又缺乏规定,对于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合同类型(如融资租赁合同)却没有规范,93因此中国于1993年着手起草新的合同法,其草案几经修改和审议,于1999年颁布了《合同法》,并于其实施的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94中国的《合同法》在其“总则”中规定了基本的合同制度,还在“分则”中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95中国的《合同法》全面而准确地反映了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体系较为完备,制度基本全面,立法技术进步明显。96有学者认为,《合同法》是中国民事立法中水平最高的代表。97
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财产制度,也是这一时期的立法重点。为规范土地的利用活动、适应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国于1994年制定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于1998年再次修订了《土地管理法》,于2002年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个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也愈加完善,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原第13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98以宪法形式确认了个人“私有财产”的法律地位,其外延也不再限于个人拥有的生活资料,而扩及到生产资料范围。中国普遍认识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99因而在作为基本财产法律制度的《物权法》中确定了物权平等保护原则,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00《物权法》所确认的对公共资产和私人财产“一体承认、平等保护”原则,在社会主义立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101
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之后,中国进一步加强了知识产权立法,并获得了显著的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例如,1993年中国第一次修改《商标法》,中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就达到13万多件;102特别是2002年以来,我国的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以近10万件的速度增长,已连续7年位居世界第一。103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最新统计,截至2009年7月底,中国共受理专利申请534.1万件,其中国内申请445.7万件,国外申请88.4万件。104中国继续积极参与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1994年加入专利合作条约,1995年成为《关于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的成员国,2001年中国政府在TRIPS协议上正式签字。中国还不断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例如在著作权保护领域,1995年至2004年,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共收缴侵权盗版复制品3.5亿件,受理侵权案件51368起,结案49983起。105为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水平,中国为集中使用知识产权审判人才,将技术性较高的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审理。到2006年12月,全国对专利权纠纷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有62个,管辖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二审法院有31个;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有43个;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的一审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有38个。106
在这一时期,中国特别重视市场体系的法制建设,特别是金融市场立法一直在持续的进行。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状况与立法需要,中国相继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商业银行法》(1995)、《票据法》(1995)、《保险法》(1995)、《证券法》(1998)、《信托法》(2001)。这些法律的颁行,为有效规范金融市场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提供了系统的制度规范依据。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制定的金融法律经常被修改,以适应金融市场发展对经济法制的需要。107这些金融市场法律制定与实施,极大地保障和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例如到2006年9月底,中国境内共有上市公司1396家,证券市场总市值为52282.79亿元人民币,投资者开户数为7615.68万户,已经是亚洲第三大证券市场。108
1992年以来,中国的金融管理体制也几经变化。根据1993年的《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建立了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了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分离,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在1994年之前,除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了部分证券市场管理职责之外,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管理机构。109中国在1998年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开始建立分业监管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将对证券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权移交给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从而形成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格局。2003年中国再次对金融体制进行了改革,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110同时,制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工作。111
在税收体制方面,1993年《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颁行,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分设中央与地方两套税务机构分别征管。在2007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前,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1122007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之后,将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规定为25%,有利于统一企业税收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中国于2001年修订了《税收征收管理法》,进一步完善了税收管理制度。
在这一阶段一个有重要意义的立法活动,就是《反垄断法》的制定。此前,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价格法》(1997)、《招标投标法》(1999)、《电信条例》(2000)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113因为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反垄断规范,缺乏完整的体系,对行政限制竞争行为制裁不力,并且缺乏独立和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关,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114经过十多年的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中国于2007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等内容。《反垄断法》的颁行,对于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中国在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提出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115因此,中国的经济法制建设更加关注促进人与人的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中国注意到经济迅速发展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平衡的局面,因此在经济立法中注重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据统计,1995-2006年的12年中,中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13.5倍;集体劳动争议也大幅度增长,12年中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增加5.4倍。116但是,由于过多地关注经济的发展速度,近20年来的中国社会立法最为迟缓。117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于2006年提出后,118中国特别加强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方面的立法,如制定了《劳动合同法》(2007)、《就业促进法》(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等。这些法律的制定,为妥善解决劳资纠纷,提供了系统合理的法律依据。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的2008年,当期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比2007年增长98.0%,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1192008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高达28.6万件,比2007年增长了93.93%。120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中国并没有忽略与经济建设密切相关的环境法制建设,制定了大量的环境法律法规,如《大气污染防治法》(1995、2000两次修订)、《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颁布、2004修订)、《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防沙治沙法》(2001)、《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水污染防治法》(2008修订)等,已经形成了较为全面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中国正进一步处理好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建设具有高度生态文明的环境友好型社会。121
60年来,尽管其间曾历经坎坷,但中国经济法制建设的总体趋势是走向积极,走向进步,走向繁荣。60年的历史已经证明,这一结论是令人信服的。
本文发表于《Columbia Journal of Asian Law》Vol.23,No.1,Fall 2009。英文稿由谢增毅翻译。
1.王家福、谢怀栻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7-8页。
2.见《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3.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7页。
4.王家福主编:《经济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25页。
5.吴家麟主编:《宪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92页。
6.《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6条。
7.1954年宪法第五条规定,“生产资料所有制现在主要有下列各种: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
8.张卓元:《从百年积弱到经济大国的跨越》,2009年8月27日《光明日报》第11版。
9.互助组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间主要的农民合作形式,其特点是生产资料为农民私有,农民在生产中互助。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初级社在中国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其特点是在主要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社员将土地作价入股,统一经营。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则实现了主要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集体公有,组织社员集体劳动。到1956年年底,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参见:“农业合作化运动”,资料来源:http://news.xinhuanet.com/ziliao/2003-01/20/content_697957.htm)
10.政社合一,是指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乡镇一级)与经济组织合二为一。
11.1975年宪法第七条。
12.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1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28条。
14.参见王家福、谢怀栻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2-146页。
15.《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1978),转引自王家福、谢怀栻等著:《合同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46页。
16.谢怀栻:《票据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27页。
17.例如,1979年刑法的第117、118条规定了投机倒把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但直到2009年8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做出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计量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铁路法、烟草专卖法四部法律中有关“投机倒把”、“投机倒把罪”的规定予以删去,“投机倒把”这一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才成为历史名词,不再出现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当中。
18.参见梁慧星:《制定民法典的设想》,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2期。
19.1954年宪法第八条。
20.1975年宪法第九条。
21.李顺德:《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22.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23.北京经济学院财政金融教研室:《新中国税制演变》,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页。
24.北京经济学院财政金融教研室:《新中国税制演变》,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5页。
25.参见北京经济学院财政金融教研室:《新中国税制演变》,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1-53页。
26. “折实”是指公债的募集及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这是在物价上涨较快时期为增加公债信27.见周恩来在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75年)上的《政府工作报告》。
28.参见陈甦主编:《当代中国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6-32页。
29.《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30.张友渔主编、王叔文副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90页。
31.见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
32.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33. “联产承包”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特点是以农民个人或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农民个人或家庭自主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34.厉以宁:《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5页。
35.见《中国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第1条。
36.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605页。
37.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637-638页。
38. “生产队”是中国实行人民公社制度时期,农村中最基本的生产单位。
39.参见罗汉平:《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87-400页。
40.1982年宪法修正之前的第8条、第95条。
41.罗汉平:《农村人民公社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3页。
42.见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6条。
43.李成贵:《中国农业政策——理论框架与应用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44.王存学、骆友生:《中国农村经济法律基本问题》,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
45.参见吕东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做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草案)>的说明》。
46. “大锅饭”是中国当时对分配方面存在严重平均主义现象的一种比喻,即企业经营不论盈亏,职工工作不论好坏,对利益分配都没有影响,好比众多人从一个大锅里平均分量吃饭。
47.参见王家福主编:《经济法》中国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34-36页。
48.1982年宪法第11条。
49.据统计,1988年中国的私营企业有9万多个,从业人员有164万人。(数据转引自2008年4月12日《检察日报》“聚焦共和国第一个宪法修正案”)
50.《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第1条。
51.例如在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初稿提交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予以审议。该民法典草案初稿分为九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5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53.梁慧星:《民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54.1982年宪法第10条第四款。
55.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9页。
56.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1条。
57.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4-95页。
58.王家福主编:《经济法要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年版,第731页。
59.见周友苏主编:《新证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13页。
60.李顺德:《知识产权法律基础》,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61.数据来源:商标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与注册概况表》,http://sbj.saic.gov.cn/tjxx/tjxx.asp。
62.熊志云:《浅谈专利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学研究》1998年第1期。
63.《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第94条。
64.李明德主编:《知识产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511、518、532、538页
65.马骧聪、蔡守秋:《中国环境法制通论》,学苑出版社1990年版,第42-43页。
66.参见李恒远、常纪文:《现状、问题与走向:中国环境法治30年之评析》,载《中国环境法治(2007年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3页。
67.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
68.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
69.到2008年3月,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29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见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做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其中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占很大比重。
70.例如,《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993)中指出:要高度重视法制建设,做到改革开放与法制建设的统一,要适时修改和废止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法律和法规。
71.例如,中国于2005年将《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自7月10日至8月20日,人民群众通过网络、信件提出意见11543件;26个省(区、市)和15个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47个中央有关部门、16个大公司、22个法学教学研究机构和法学专家等提出了意见。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5年)。
72.见李鹏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做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2001)。
73.到2001年底,清理中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措施共1150余件。(见“履行入世承诺,我国清理法规1500余件”,数据来源:http:// 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1-12/28/content_216380.htm。)
74.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
75.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物权法课题组:《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95年地3期。
76.主要有梁慧星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王利明负责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77.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78.《法学研究》是中国最为权威的法学理论期刊,有人对1978-2007三十年间《法学研究》所发表的民法学论文的注释做了统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不同时期中国法学外部理论来源的变化。《法学研究》上的民法学论文,在1978-1986年间,共引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127次,列宁著作35次,苏联著述13次,南斯拉夫著述4次,英美法著述11次,德国著述6次、法国著述6次,日本著述4次,旧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著述14次,罗马法著述4次;在1987-1999年间,引用旧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著述468次,英美法著述296次,日本民法学著述214次,德国民法著述64次,马克思恩格斯著作35次,罗马法著述30次,法国民法著述20次,苏联民法著述27次;在2000-2007年间,引用旧中国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著述595次,德国民法著述585次,英美法著述290次,罗马法著述225次,日本民法著述190次,法国民法著述59次,其他国家(包括意大利、荷兰、俄罗斯、阿根廷等)民法著述113次。引自常鹏翱:《<法学研究>三十年:民法学》,《法学研究》2008年第3期。
79.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分析发布:2009年一季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
80.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6条。
81.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1条。
8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83.国家工商总局(http://www.saic.gov.cn)《统计分析发布:2009年一季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2009年5月11日)。
84.如企业概念不明确,企业分类不一致,立法形式混乱,重复立法与交叉立法现象严重。见赵旭东:《企业与公司法纵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1-65页。
85.有观点认为,对于尚未改制的国有企业,从法律上说仍适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其配套法规,但随着资本关系从公司向其他各种企业辐射,这些法律法规已基本上处于名存实亡状态了。见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86.例如,对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1992年之后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向与措施。(见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改制为公司的国有企业主要适用《公司法》来规范。
87.例如《公司法》在2005年做了重大修改,《合伙企业法》在2007年做了重大修改。
88.截至2009年3月底,股份有限公司实有12.55万户;有限责任公司实有633.67万户,合伙企业实有12.31万户,独资企业实有107.89万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有13.91万户。见国家工商总局(http://www.saic.gov.cn)《统计分析发布:2009年一季度全国市场主体发展情况报告》(2009年5月11日)。
89.参见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5页。其实,“公司”一词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还存在,只是不再具有法律意义,而是指那些不能称之为“工厂”的商业企业,如百货公司、公共交通公司等。
90.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1993年12月20日)。
91.参见曹康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做的《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2月25日)。
92.原《公司法》共230条,在这次修改中,删除条款达46条,增加条款达41条,修改条款达137条。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
93.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94.《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428条。
95.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96.崔建远主编:《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11页。
97.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98.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4条。
99.王兆国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2007年)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
100.《物权法》第3条第三款、第4条。
101.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5-17页。
102.参见曹中强、黃晖:《中国商标报告(第四卷)》,第300页,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103.数据整理自商标局主办中国商标网《商标申请与注册概况表》 http://sbj.saic.gov.cn/tjxx/tjxx.asp。
104.数据整理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信息,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jxx。
10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知识产权的新进展(白皮书)》(2005)。
106.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编:《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改革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27-228页。
107.例如,《证券法》于2005年,《保险法》于2002年、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法》于2003年,《商业银行法》于2003年,都做了重大的修改。
108.陈洁:《证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5页。
109.胡滨、全先银主编:《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110.《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修改)第1条。
11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通过)第1条。
112.金人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说明》(2007年3月8日)。
113.曹康泰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做的《<反垄断法(草案)>说明》(2006年6月24日)。
114.参见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195-197页。
115.见《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06)。
116.《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解读劳动合同法》,http://www.xinhuanet.com/zhibo/20070723/wz.htm。
117.史探径:《社会法学》,中国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118.见前注115。
119.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失业发展统计公报》。
120.王胜俊:《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121.参见蔡守秋、王欢欢:《论加强环境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载《中国环境法治(2007年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