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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制安全
刘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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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前辈江平先生有一次曾对我说:他上个世纪50年代在莫斯科大学留学时,觉得当时的苏联法制很完备,没想到就是这样一个法制完备的国家,30多年后竟然说解体就解体了。他的这一番话一直萦绕我心,促我思考法制安全的问题。

 

现在有一个流行的说法,那就是“依法治国是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关键”。这个说法在人治的背景下提出来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因为相比起“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人治来,主张和强调依法办事、照章行事,总归是一个进步。

但这个提法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或者说有一些前提因素需要加以考虑,否则就容易把维护国家长治久安这样一个复杂的事情简单化,甚至带来社会的不稳定。我认为,在建设法制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考虑法制安全的问题。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个因素需要加以考虑的是,如果社会出现了大的变局,这时候想靠平常的法律来维系稳定,就很难。晚清法律改革,统治者派出使团赴西洋考察,相继出台一批在当时领时代潮流的新法律,如《大清新刑律》等,但未及实施,清王朝就已倒台;国民党在1948年召开“行宪大会”,制定了采用议会制的宪法,选举产生了总统,但仅过一年有余,其政权就垮台。可见,当一个政权气数将尽或处于风雨飘摇之中时,再好的法律也挽救不了其颓败的命运。

第二个需要考虑的因素是,绝大多数法律都是在常态社会才能运转,因此,如果一个社会出现严重的天灾人祸,那么这时候大多数日常法律就得让位于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法律。而如果天灾人祸太大或者太频繁,则紧急状态下的特殊法律也可能失效,如地震或者灾荒之后,若相关的粮食救济等跟不上,就会出现这种危险。

第三个就是法要是良法。一个社会,如果所制定出来的法不是良法,那么尽管有关的公权力部门是在依法行事,尽管有关的抗争者被指责为暴力抗法,但由于所依的是恶法,所抗的也是这样的恶法,则这样的法制不过是权力的傲慢与偏见,无法获得公信力,因而也不能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这样的例子太多了,例如,秦朝之所以短命,贾谊认为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繁刑严诛”、“多忌讳之禁”。陆贾也认为,秦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在于“举措太众、刑法太极”,正所谓“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

第四个就是要有一套好的法律适用机制。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适用,仍然无法达到法的良治。法的有效适用至少包括两层意思:首先,老百姓要消费得起法。如果因为诉讼费太贵,或者执法者的贪腐和不作为,或者诉讼程序的繁琐等原因,导致用法的成本太高,那么老百姓可能就不去消费这种法律,而是转而通过求助黑社会或者私了甚至以暴制暴等渠道来讨说法,这当然是极不好的,不仅会导致正式的法律制度被架空,而且会使潜规则丛生,乃至黑社会当道。其次,与此相联系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得有一个优良的执法队伍和不偏不倚的司法裁决机关。

最后,还必须看到,法必须和其他社会控制手段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达到社会的善治。老子曾说:“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据此,我国学者胡水君指出:“在历史长河中,如果我们如老子所认为的,把‘道’作为其本源,那么,在加强法制建设和张扬人权与公民权利的进提那,历史长河其实已经流出源头很远很远了。”受他们的启发,我曾提出,在选择治国方案上,要树立道—德—法—刑法这样一个层级体系的思路。

(原载《新京报》2010年4月24日“具体权利”专栏,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