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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时代意蕴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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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不久前提出,要“树立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这个崭新命题的提出,对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工作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深刻理解核心价值观的丰富内涵,领会其对强化能动司法理念、促进人民司法事业的重大意义,人民法院报特辟“法官核心价值观学者谈”栏目,邀请知名学者对以上重大理论问题展开全方位、多角度的论述、剖析和解读。

 

核心价值观是指在整个基本价值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体现价值观本质规定的、代表人类共同理想和追求的价值观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不久前指出,共和国法官必须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公正、廉洁、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对人民法官的必然要求。

一、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在现代民主国家,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民主,所以立法机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权力的制度;行政追求的价值目标是效率,所以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司法追求的价值目标则是公正,所以司法机关实行法院(法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制度。无论在什么社会、什么时代,公正总是司法(包括司法制度、法官、审判程序、裁判结果等)的同义语和代名词,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不同的是,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里,司法公正只属于少数人,对于广大劳动人民来说,剥削阶级的法律和司法本质上总是偏私不公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在获得政治、经济和社会解放的同时,实现了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各个领域的当家作主,第一次把司法公正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主体地位和公民权利结合起来,第一次从国体和政体的统一上赋予了司法公正最彻底最全面的政治意义。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充分的权利和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提供最真实公正的司法服务,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有完全必要的义务和责任来保障和实现对人民的司法公正,这是社会主义制度对人民司法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当家作主原则在司法工作中的必然体现。所以,追求司法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和司法的技术与个案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文明问题;不仅是人民法官、人民法院的具体行为问题,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整体形象问题。

人民法官与广大公务员一样,必须坚持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树立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和人生观。但由于司法职业的特殊要求,人民法官与其他公务员不同的是,还必须把公正确立为自己价值观的灵魂,把公正的“灵”与法官的“体”合二为一,使公正的价值原则入脑入魂,成为一种价值信仰、一种生活方式和一种行为习惯。

对于人民法官而言,追求司法公正,首先,必须充分认同中国国情和中华文化、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这是构建、实现和评价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其次,必须培养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遵循法治建设和人民司法的基本规律和原则,维护法治的统一和尊严,自觉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第三,必须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坚持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统一,坚持具体公正与整体公正的统一,坚持客观公正与主观公正的统一,坚持效率与公正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人民法官追求司法公正,最基本的要求是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合法必护、依法司法。由于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它在立法过程中通过一整套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从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和具体要求,所以人民法官排除各种干扰、严格依法办案,就可以守住司法公正的法律底线,在很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和成文法规定的相对局限性,这就要求人民法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还要秉持公正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治精神引导下开展“能动司法”,以使僵死的法条能够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新诉求,使司法公正能够与时俱进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二、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底线

腐败永远是共和国民主政体的天敌。凡是存在腐败的地方,民主政体必然受到侵蚀;腐败越严重,对民主政体的侵蚀和损害就越严重,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真理。所以,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深刻指出:“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对于人民司法而言,腐败永远是人民司法的死敌。凡是出现司法腐败的地方,必然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公信力和权威性。所以,反腐倡廉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没有反腐倡廉就没有人民司法。

如果说追求和实现司法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崇高价值目标和高度行为标准,那么,拒绝腐败和保持清正廉洁就是人民法官的道德底线和低度行为标准。正人先正己,司法先拒腐。人民法官首先要做到杜绝腐败行为的发生。拒绝办理人情案、金钱案,拒绝金钱美色的诱惑,拒绝贪污受贿,拒绝“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是人民法官应有的司法职业操守和行为伦理底线,是人民法官之所以有资格佩戴共和国国徽并以共和国神圣法律的名义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前提。

拒绝腐败往往要求人民法官不去作为,包括不得违法犯罪,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对人民法官提出的低度行为标准。实现司法廉洁,还要求人民法官在不能腐败、不敢腐败、不想腐败的基础上,还要有所作为、甚至是积极作为,还要想廉洁、愿廉洁、能廉洁。一个法官拒绝了司法腐败,不等于做到了司法廉洁;但如果一个法官发生了司法腐败,必然没有司法廉洁可言。所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文明,既要预防和拒绝司法腐败,更要倡导和推崇司法廉洁。对于人民法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级法官而言,不仅自己在反腐倡廉方面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而且还要管好身边和属下的工作人员,管好自己的亲属子女等等;不仅自己在反腐倡廉方面要为人师表、独善其身,而且在发现司法体制机制出现漏洞时要及时提出补漏堵缺的建议,在发现同僚和他人在滥用职权徇私腐败时,还要大胆批评揭露甚至与之坚决斗争;不仅在涉及自己的大是大非、重大利益、重要关切上保持头脑清醒,做到廉洁自律,而且在那些工作作风、生活小节、行为嗜好等方面也能够严于律己,防微杜渐。肃清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廉洁,是全国人民在新时期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是我们党和国家在新的起点上对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工作的新要求。

三、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宗旨

在人类社会中,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器总是为一定目的而存在和运行的。从价值目标来讲,人类之所以需要设置司法机关、需要法官的存在,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达成亚里士多德所说的“矫正正义”。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公平正义的价值理想总是与特定的国家、社会、阶级和个人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总是受制于特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生活条件,从来就没有超人类超阶级超社会的司法,也没有纯粹抽象的公平正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无论历史的结局如何,人们总是通过每一个人追求他自己的、自觉预期的目的来创造他们的历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基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器奉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包括司法权在内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不仅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而且是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的“上帝”。对于人民法官来说,必须始终把人民、人民利益、人民诉求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一切为了人民(或者称为“司法为民”)作为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

人民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应当强化对于人民的情感认同。人民法官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法官”这一政治定性和法律定位,不仅使之从本质上与中国封建衙门的“青天大老爷”和当代西方国家貌似“绝对中立”职业法官区别开来了,而且使之回归于人民之中,把“官”与“民”融为一体,要求人民法官作为人民的代表和成员来专司社会主义法律之职。因此,要成为一名称职的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人民,从思想和情感上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情感认同问题,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像对待自己的父母兄弟一样来对待当事人,像为自己亲朋好友排忧解难一样来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我们所需要认同的情感,是阶级友爱之情、兄弟姐妹之情、朋友手足之情、民族团结之情、人类仁爱之情,是同情、友情、宽容、尊严、和谐之情。为人民服务的情感到位了,僵死的法律规范可以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凝固的司法制度可以能动地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诉求,看似无解的纠纷可以柳暗花明又一村,更多案件的裁决可以做到“胜败皆服”。

人民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的核心价值观,还应当强化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度认同。我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通过民主立法和人民参与等程序,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人民意志、代表了人民利益、确认了人民权利。因此,把司法为民的情感付诸于人民法官的行动,其基本圭臬就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基本要求就是人民法官在对人民群众充满情感认同基础上的严格依法办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法制司法难以为民。人民法官应当忠实于法律,从价值理念、知识体系和文化信仰上,完全接受并充分认同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洞悉其本质,掌握其精义,深谙其内涵,恪守其程序,把司法为民的情感诉求落实到对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把握和适用上,实现忠实于人民和忠实于法律的有机统一。

四、“公正、廉洁、为民”共同构成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

“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相辅相成,辩证统一,共同构成了当代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是保证司法廉洁的价值追求,是实现司法为民的伦理指引;“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底线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支撑,是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条件;“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根本宗旨,是评价司法公正的实质标准,是确保司法廉洁的内在要求。

“公正、廉洁、为民”三者紧密联系,相互依存,一损俱损。任何法官如果扭曲或丧失了司法公正的灵魂,就难以抵制司法腐败,就不可能保持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必然徒具其名甚至演变为司法为己;任何法官如果追名逐利、出入人罪,就必然会藐视一切人间正义,损害社会公平,甚至与人民为敌;任何法官如果把人民的诉求置若罔闻,司法为利、司法为己,就必然会腐败滥权,亵渎司法神圣不可侵犯的公平正义。

在全国法院系统深入开展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教育,立意高远,指向明确,大势所趋,众望所归,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人民法官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应当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大力提倡和树立以公正为荣、偏私为耻的正义观,树立以廉洁为荣、腐败为耻的政德观,树立以为民为荣、为己为耻的奋斗观,努力培养人民法官“公正、廉洁、为民”的价值理念、文化信仰和行为习惯。应当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全面加强人民法院的道德建设、思想建设和文化建设,广泛宣传和自觉树立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努力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建设的新局面。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0年4月14日

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4/14/content_753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