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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知识产权法》序言
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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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到8月,作为“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EU-China Higher Education Cooperation Program)资助的学者,我来到位于德国慕尼黑的“马普外国与国际专利、反不正当竞争和版权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or Foreign and International Patent, Unfair Competition, and Copyright Law)担任客座研究员。[1]当时的研究题目是“网络环境中的版权保护”,指导者则是国际著名的版权学家Adolf Dietz教授。

 

在6个月的时间里,我阅读了大量有关德国、法国、英国和欧共体的版权法论著,以及有关专利、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论著。随着研究过程的不断深入,尤其是在大量阅读了有关欧共体版权、专利和商标资料的过程中,逐步萌发了写一部《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念头。按照初衷,是想将欧盟知识产权法,尤其是欧共体层面上有关知识产权的指令、条例和判例,介绍给中国的读者。当然,这部专著不会涉及欧盟成员国如德国、法国或者英国的知识产权法。因为,讨论欧盟各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应当属于另外的研究课题。

应该说,当2001年的时候,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在此之前,欧共体已经在二十世纪80和90年代,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指令”、“商标协调指令”、“共同体商标条例”,“外观设计指令”、“共同体植物品种权条例”、“生物技术指令”,以及版权方面有关计算机软件、数据库、保护期、出租权与出借权、卫星广播与有线转播的一系列指令。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欧共体又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追续权指令”、“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和“知识产权实施指令”等等。显然,有了这样一系列法的立法,有了成员国对于相关立法的贯彻执行,再加上欧共体法院的相关判例,一个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就展现在了我们的面前。

从某种意义上说,慕尼黑是德国和欧洲的知识产权中心。就德国而言,联邦政府的“专利商标局”就设在慕尼黑,除了从事专利授权和商标注册的工作,还兼管版权方面的事务。德国的很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例如“德国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德国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也设立在慕尼黑。就欧洲而言,著名的《欧洲专利公约》于1973年签订于慕尼黑,依据这个公约建立的“欧洲专利局”也设立于慕尼黑,与“德国专利商标局”毗邻。截至目前,欧洲专利公约组织已经有34个成员国,包括了欧盟的所有成员国。至于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其研究人员不仅研究德国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而且对欧共体层面上的很多问题都有深入的研究。据说,欧共体有关版权、专利和商标的很多立法,都是来自于马普知识产权法研究所的研究成果。马普所的一大批研究人员,也都是积极推动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学者。

马普所位于慕尼黑市区的中心,同时又紧邻著名的“英国公园”。静静流淌的伊萨河水,将慕尼黑大学、德意志博物馆、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连成一线。风和日丽的时候,常常约几位朋友漫步公园,或者高谈阔论,或者到公园里的“中国塔”下豪饮一大杯黑色或浅色啤酒,然后回到研究所的阅览室里,潜心于有关欧盟知识产权法的论著之中。马普所的图书馆藏有大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图书、期刊和报告。其资料之齐全,令人叹为观止。而徜徉于那些巨大的书柜之间,又总会生发吾辈渺小的感觉。从图书馆出来,穿过“英国公园”,或前往南边的慕尼黑大学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或前往北面的欧洲专利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与人相约讨论问题,又会觉得有关欧盟知识产权法的思绪,逐渐清晰了起来。正是在这样的气氛之中,撰写一部《欧盟知识产权法》的念头,逐步坚定了下来。

然而,2001年8月回国以后,拟议中的《欧盟知识产权法》却迟迟没有动手。直到2007年底,才开始着手撰写的工作。为了让计划中的论著及早问世,同时也为了减轻自己的工作负担,我决定约请黄晖、闫文军和郃中林三位先生,共同完成相关的撰写工作。他们都是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的博士,也是各自领域中的顶尖学者。黄晖博士早年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工作,对于商标制度具有独到的研究。他的专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世后,对于中国的商标法学和商标实务产生了重大的影响。闫文军博士原来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法官,参与过很多有关专利的审判工作。他的专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出版后,也在国内的专利法学和专利实务界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郃中林博士长期在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工作,并且在近年来担任了竞争合议庭的审判长。他的博士论文“技术许可的反垄断规制”,着重研究了《欧共体条约》中竞争法的规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目前正在出版之中。基于这样的学术背景,由他们撰写欧盟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部分,就是再合适不过的人选了。

本书的撰写工作主要是在2009年完成的,相关的资料也以2009年12月为截止点。其中,我本人撰写了“总论”和“版权”两编,闫文军撰写了“专利、外观设计和植物新品种”一编,黄晖撰写了“商标”一编,郃中林撰写了“知识产权与竞争法”一编。按照开始的设想,各编之间相互独立,每位作者根据自己讨论的主题,设计一定的章节,将相关的问题容纳进去。同时,将五个相互独立的部分合在一起,又会构成一部完整的《欧盟知识产权法》。而且,如果将来有必要,每位作者还可以在现有内容的基础之上,将自己撰写的部分扩充为一部单独的专著。显然,随着欧盟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进程,随着欧盟法院相关判决的不断产生,撰写单独的欧盟版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只是一个时间的问题。

对于欧洲联盟或者欧共体来说,2009年无疑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年份。就在这一年,替代欧盟宪法草案的《里斯本条约》获得了欧盟27个成员国的批准。随着《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原来的“欧共体”为“欧洲联盟”所取代。原来的《欧洲联盟条约》仍然延续其名称,而原来的《欧共体条约》则更名为《欧盟运行条约》(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European Union)。在此基础之上,《欧盟运行条约》还重新编排了条文的顺序。例如,原来《欧共体条约》中有关商品自由流动的第28条、29条和30条,现在变为《欧盟运行条约》中的第34 条、35条和36条。又如,原来《欧共体条约》中有关竞争法原则的第81条和82条,现在变为《欧盟运行条约》的第101条和102条。不过,这种条文顺序的变化,对于本书的影响并不很大。首先,这种变化仅限于条文编排顺序的变化,不涉及有关商品自由流动和竞争法内容的变化。其次,本书所使用的欧盟立法资料和相关的报告,欧盟法院的判决,以及相关的学术论著,都是基于原有的《欧共体条约》和原有的序号。而《欧盟运行条约》刚刚开始生效,使用新条文顺序的资料还有待于出现。所以我们决定,不在匆忙之间对条约的名称和序号做出变更。

欧洲经济共同体自1958年建立以来,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就在不断进行之中。近年来,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发展,还出现了政治一体化的要求。应该说,在欧洲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始终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因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与商品、服务、人员和资金的自由流动密切相关,而且促进了欧盟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欧盟和各个成员国,都非常重视和鼓励创新,以及对于创新成果的保护。与此相应,欧盟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就是一个值得持续关注的课题。我们期待着在不久的将来,对《欧盟知识产权法》做出进一步的修改。

 

(《欧盟知识产权法》,李明德、闫文军、黄晖、郃中林著,72万字,法律出版社2010年5月出版)

 

[1]该研究所自2002年更名为“马普知识产权法与税法研究所”(Max-Planck-Institut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ax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