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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哲有云,税是我们为文明社会所支付的代价,自由也必须依赖于税。没有税,就没有政府,没有国防、治安、司法,更没有“福利”等公共产品和服务。很显然,个税应该征,不征供养政府就很可能财力不足,这是原则。但也有例外。个税还具有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必须体恤低收入者,不能影响他们基本的物质文化权利,所以5年来起征点已经三度调整。但为什么短短几年内起征点已经提到了2000元,纳税人还不满足,仍千方百计想通过以家庭为主体征收等各种方式来减轻负担?
首先当然是老百姓客观上真的并不富裕,以及现行的个税征收制度也的确存有缺陷。简单的数据就可说明问题,1981年开始征收个税时,起征点是居民平均月工资的13.3倍,而现在的起征点却已经低于平均月工资至少千元。尽管官方文件称,即便就高计算,2008年城镇就业者人均负担的消费支出约为1846元/月,低于2000元/月的起征点。可老百姓却不同意。中国青年报2007年10月底的一项调查显示,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当时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期待调高。但2009年9月和12月国税总局和财政部分别颁发的《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函》和《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仍变相增加了个税负担。几乎同时,中青报的另一项调查显示,94.9%的人认为福利纳税后应提高个税起征点,甚至有61.4%的人认为应大幅提高。
数据也表明,近10年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6倍,国家财政收入则增长6倍左右。个税已成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收入增长最为强劲的税种之一,去年已成为国内税收中的第4大税种,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税收收入的第2位,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需要注意的是,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0%左右。而反观美国,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比重的80%以上。2008年,我国个税收入仅占GDP的1.24%,税收收入的6.4%;而据世界银行的统计,个税占GDP比重,中低收入国家平均为6%,高收入国家平均为11.5%。为什么我国个税占GDP比重如此之低?如果不是GDP被高估的话,就只能说明许多该征的税没有征上来。而这显然主要是对富人个税征收不力,如国企老板薪酬、炒股所得、官员灰色收入、艺人演出所得等等。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就征税成本而言,发达国家能够低至0.58%,而我国最高时却达8%。
于是恶果显现:起征点全国一刀切,不顾地区差异;工薪阶层成为个税大户,而富裕阶层却未尽其责;征税成本高而税入水平低。最终导致劳动者报酬占GDP比重不断下降,由1998年的53%降至目前的39%,远低于美国56%的水平;而同时,CPI涨势稳健,房价、医疗和教育费用又不断翻番,甚至连翻数番。收入低、纳税多、物价高,正反之间,老百姓不叫苦才怪!而这些,自然又成了公众质疑现行个税征收体制的背景和社会结构性因素。
易言之,正是由于包括个税征收在内的分配方式的不公、贫富分化的加剧、房价物价的暴涨和通货膨胀使得财富严重缩水等所导致的民众被剥夺感增强,以及政府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质量不佳但却官箴堕损,部分党政官员骄奢淫佚甚至贪污腐化从而使得民众认为自己所缴纳的个税根本“不值”,才使得人们对其实绝对征收额并不很高的个税大加挞伐。因此,起征点高低和以家庭还是个人为主体进行征收当然重要,但这些只是最直接的现象和问题,而非最深刻的真相。同样是出于对此问题的敏锐把握,收入非配调整才在近年来得到中央核心决策层的重视,并成为去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今年两会的关注点。批阅6载、征求6次意见的“细则”,也是在这个背景下掀开面纱的。
明乎此,我们就可以发现,个税改革的真问题,其实既在个税之内,也在个税之外。说在个税之内,乃是因为纠偏救弊,建立合乎法律而又不谬情理,鼓励创造而又宽厚体恤,契合时机而又成本低廉,缴纳方便而又财经制度完善的个税体制,乃是应有之义。说在个税之外,那就是单纯的起征点调整或征收方式改变绝非根本,应该通过更广泛的收入分配改革来抑制贫富分化,完善财经及相应法律制度以尽可能消除漏税和洗钱,提升医疗、教育、交通、住房等公共产品的数量和品质并降低其成本,从而使最广大的人民都如17大所指出的能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才是重中之重。须知,国库充盈固然可喜,但共同富裕和藏富于民才真正体现秉国者智慧。
原文发表于《法制日报》2010年3月30日第3版,标题为《个税起征点,真意在数字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