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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脸红是好事,说明认识到了问题。但不找准问题的症结,不解决问题,老百姓还是会不满意。症结在哪里,理论上很简单,无非是三个方面:原始数据来源采集真实,方法科学和计算准确。计算准不准确在很大程度上是智商问题,应无大差。因此,问题可就出在前两个方面出,或者是数据来源采集中存在不真实,或者是方法有问题。不幸的是,这两点都得到了证实。
在采集数据时,为了政绩及其背后的官帽,地方政府部门或领导编造、篡改统计数据,或者指使地方统计部门人员编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现象严重,甚至还有一些统计人员为了迎合上级领导喜好,主动编造、篡改数据。坊间说法很多,“统计统计,三分统计,七分估计”;“政绩不够,数字来凑”。“官出数字,数字出官”成了官场中的潜规则。不少精明的地方党政领导都是一手抓面子工程,一手抓编造数据,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于是,统计成了某些地方领导干部给自己搽脂抹粉、制造政绩以获取向上爬之资而随意揉捏的橡皮泥,成了任人打扮的小姑娘。为了领导前程,数据不能不“注水”,该高的一定要高(GDP、平均工资和就业率),该低的必须得低(失业率和犯罪率),最终的结果是,统计成了算计。
第二个方面是方法出了问题。第一是统计口径问题,为什么老百姓感觉自己的工资是“被”统计局增长了?原因很简单,按照现行统计规则,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对象,只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等“体制内人士”,私营企业员工、农民工、下岗职工等始终被排除在外。而仅仅全国城镇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在2008年既已达6676万人,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所包含从业人员的54.75%。而实际上,如此庞大的从业群体,其平均工资又仅相当于现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平均工资的58.4%。而一旦改变统计口径,将这部分人统计进来,数据可能就会很不好看,但肯定离老百姓的感觉要更近。第二是统计方法问题,即便是讲职工的平均工资收入的平均数,也有均值、中位数和众数三种类型。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就是均值,也是最简单的算术平均数。而这种平均数,只有在处理一些呈现正态分布的形态特点的数据时,这种平均数才最有意义。否则,就10个人中,1个人收入1000万,而其他9个人是零,但平均收入却是100万的情况。这显然是没有意义的。还有,比如在房地产领域,在房地产领域,用于计算房价的有“加权法”与“平均法”;在测算水源质量时,方法主要有“一票否决法”和“权重法”。计算方法不同,得出来的结果却可能有天壤之别。而学术界调查失业率同人保部公布的失业率之所以不同,也是由于前者乃是调查失业率,而后者却是最懒的方法: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人数+失业人数,那些未登记的失业人数,就这样被选择性忽略了。
统计数据失真成灾已成共识。一方面,它制造数据假象甚至虚假繁荣,但却掩盖了真实的社会状况和问题,不能给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参考,甚至使政府因而发生误判而做出错误决策;另一方面,统计数据严重偏离百姓认知,也严重削弱了党和政府的权威与公信力。尤其是,在类似于平均工资和犯罪率方面的数据造假甚至失真,会影响社保基金的征收,加重参保人员的负担,犯罪率的造假会更是直接影响到当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究竟如何治理,却是见仁见智。理论上也很简单,最高的呼声是要求恪守统计独立,甚至剥离统计数据与政绩考核关系。甚至认为统计不独立,就不可能杜绝数据造假,就很难确保数据精确。
然而,开药方容易治病却难。在大型复杂的现代社会,要一个机构“独立”,何其难哉!以此逻辑,是不是老百姓意见强烈的医疗、教育、治安和住房问题,都要卫生部、教育部、公安部和住建部独立?而且,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如果没有了政绩考核,如何才能杜绝尸位素餐的庸官?显然行不通。
实际上,统计的问题,还是要找统计部门自身。比如,同样是平均工资,为什么不选择众数或中位数?在统计口径上为什么不做改进?同样是计算房价和测量水源质量,采用哪种方法才能更利于政府决策而又离老百姓感觉更近?这些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的问题。因此,关键还是要统计部门自身贯彻科学的统计方法。而对于地方党政领导干预统计数据的问题,虽然现阶段不可避免,但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解决。比如,实现统计信息化,提高统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统计能力,有效减少中间环节对统计数据的干扰,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全国统一、畅通的统计信息网络体系,应用各专业统一的、方便使用的数据采集处理软件平台,建设统一完备、及时更新的统计数据库体系,构建国家统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统计中应用广泛电子报表,实现各类统计调查从方案设计到报表布置、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公布等统计工作全流程的电子化、网络化和高效化;推进联网直报,实现主要专业领域统计调查对象通过网络直接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按权限在线审核处理统计资料的工作模式。通过技术手段的努力,配合财税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实施,尽可能改变统计数据由地方上报汇总,而是实现数据采集的常规化、标准化,要求各地随时将发生的相关数据输入到数据库之中并且不赋予其自行修改数据的权限,就可能有效减少甚至消除地方对统计数据的干预。
而在这个过程之中,充分法律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则至关重要。一方面在法律上赋予统计部门应有的工作权限并给予充分保障;同时,也要求统计部门实行透明统计,除非例外,在公布统计报告的时候必须同时公布统计口径、方法等,接受公众监督;另外,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统计人员实行资格准入,提高其职业操守;尤其是要实行统计工作的标准化和常规化,比如,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以法律形式规定某些统计必须进行并且必须采取规定的统计方法,报告必须如期公布等等;最后,还要统计部门不断创新,根据《统计法》第五条之规定,统计部门有义务、有责任“加强对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真实性。”
如此,确保统计权限,接受公众监督,以专业水准为经,以职业操守为纬,以法律精神为网,才可能打造出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产品。而这些,并不能靠理想化的统计独立来实现,而主要应由法律给统计部门“加担子”,充分激活和挖掘现行制度的潜力。
本文已刊发于《法制日报》2010年3月2日第3版,发表时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