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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可以说是一个世界性的话题:学术理论、司法实务、政府以及社会公众都对之高度关注。在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同样受到了各个方面的高度关注。
我国2003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实施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被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审视。但是,在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问题尚未被彻底理清的过程中,我国又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双轨制”模式(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区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改革了我国保险实务长期推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际上引发了更多的争议。
尽管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时代背景有何不同,但人们都已经充分认识到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推行强制性的责任保险的基本目的,主要还是为了强制实行新的公共政策,并彰显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公益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在于对机动车事故的受害人和社会大众的利益提供保护,强制投保和承保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固有内容,即需要建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和承保的强制、责任限额的法定、条款和费率法定以及合同效力维持的法定等多项制度。强制投保和承保在相当程度上排除了合同自由原则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领域的适用。但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所要体现的强制性,不应当局限于强制投保和承保这样一个简单的层面,更应当提供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直接获得赔偿救济的制度模型,即受害人有无权利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并继而起诉保险公司。我国已有的制度设计是否在各个方面都贯彻了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基本目的,李青武先生的新作《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将给出相应的答案。该书在这些方面做出的研究,无疑会有助于我国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未来发展。
李青武先生是我指导的博士研究生,现在已经获得了法学博士学位。他的这本新作是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后形成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这本书的基本观点以及作者表达的思想,无须我在这里做任何总结或重复,自然应当由读者去品味和思考,更应当经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我在这里能够说的是,学术研究是一份苦差事,但李青武先生却乐于从事这项苦差事,我深深地知道他在写作这本著作过程中付出的艰辛。我也知道他的这本新作前后历时3年多,数易其稿,最终形成确实不易。我相信,这本书的出版能够产生的社会效果,将是对他付出的艰辛研究工作的最好的回报。
2009年9月10日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研究》一书于2010年1月中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生(2008年毕业),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副教授,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