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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历了10年前的河南张金柱案,特别是2009年影响恶劣的杭州胡斌飙车撞人致死案、造成5死4伤的南京张明宝“6•30”特大醉酒驾车肇事案以及成都孙伟铭酒后驾车撞人致死案之后,公众对交通肇事本就极低的容忍度,更是继续降低。因此,河南交警部门此次公布79名终身禁驾名单及他们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可说是深得民心,对无照驾驶、酒后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肯定会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说,在居民拥有机动车辆越来越多,交通违法和严重肇事案件层出不穷的今天,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以霹雳手段治理交通违法行为,势在必行。
但非常遗憾的是,在河南警方公布的终身禁驾者个人信息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却未被涉及,那就是被终身禁驾者的具体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我们就不能非常清楚地知悉警方具体的执法依据。因为“终身禁驾”只是社会公众比较形象的说法,它在法律中的具体说法是“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与此相适应,公安部第91号令发布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第12条也规定了不得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6种情况,其中第4项就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两厢对照,可以发现,现行法律对“终身禁驾”处罚的规定十分严厉,也即是说,只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并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了机动车驾驶证,就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即“终身禁驾”。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3年制定和通过时,充分听取了民意,对“终身禁驾”的规定也可以说“大快人心。”但遗憾的是,该法仅仅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即“终身禁驾”;而该法第5章是“交通事故处理”,其中第70条第2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3款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这就意味着,“交通事故”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私了”的轻微事故,可能根本就不存在人身伤亡,而是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然而,根据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即便如此,只要造成事故的一方“逃逸”了,也可能被吊销驾照并“终身禁驾”,而且,根据现行法律,“终身禁驾”仅公安部门即可作出;这些都显然太过于严厉了。
实际上,处罚不仅仅是“大快人心”的感情宣泄,更要实事求是地讲求技术和实效。以此观之,“终身禁驾”的规定可能将存在很多问题。它意味着被“禁驾者”终生失去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不能享受汽车技术和文化发展所带来的便利,甚至使某些以驾驶为业者失去一项谋生的手段。而且,“终身禁驾”的后果也令人担忧。北京、东莞等地现有的数据表明,被禁驾的七层以上都是有3年以上驾龄的老司机;2007年北京市对92名因肇事后逃逸而被禁驾的司机的驾龄、职业等特点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20-50岁的共86人,超过90%;从此次河南公布的禁驾名单来看,也是老司机占多数,79人中,年龄最大的53岁,年龄最小仅20岁。这就意味着,被禁驾者绝大多数驾驶经验丰富者,并且年龄较轻:以我国人均寿命72岁来算,20岁的被禁驾者意味着被禁驾52年,50岁的被禁驾者为22年。一个驾驶经验丰富的驾驶员被禁驾超过22年,甚至达到52或更久,这会造成什么后果?结果只能是,要么禁驾者的部分权利被剥夺,要么是他们在无法重新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反而会造成更为难以预测的结果,“终身禁驾”的制度后果也难以得到良好实现。
而事实上,“终身禁驾”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不过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手段。因此,我们要的就不仅仅是“大快人心”,更是切实的制度实效。再此情景之下,有关部门应该对现有的“终身禁驾”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和研究,在掌握真实情况和具体数据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和严格“禁驾”的条件和程序,比如,必须是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交通事故后逃逸才能禁驾,禁驾处罚的做出必须以听证或者司法判决为前提等;在可能的情况下不一定非得“终身禁驾”而是实行禁驾3年、5年、10年直至终身的“阶梯式禁驾”,如此,也许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也会更加富有实效。
该文刊发于2010年1月8日《法制日报》第3版,发表时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