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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贩运人口 条约 联合国
【作者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专业方向:国际法;联系方式:北京市东城区沙滩北街15号(100720)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电子信箱:r.ruijundai@gmail.com.
【收稿日期】200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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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小妹
2009年12月26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决定》。决定表示,中国加入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下简称《贩运人口议定书》),同时声明:① 中国不受《贩运人口议定书》第15条第2款规定的约束。② 在中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贩运人口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贩运人口议定书》将于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之日起30后生效。如果中国政府在批准书中做出同上述“加入决定”同样的声明,则构成对议定书第15条第2款的保留。
一、《贩运人口议定书》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
《贩运人口议定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条约,对加入议定书的缔约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内容上,它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因此同公约存在一定的承递关系。这表现为,加入《贩运人口议定书》的前提是国家必须首先是公约的缔约国;议定书应结合公约予以解释;对于议定书没有规定的事项,公约的规定经适当变通后适用于议定书。同时,议定书又有一定的独立性,只加入公约而没有加入议定书的国家,并不受议定书的约束。第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已于2003年8月27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因此中国符合加入《贩运人口议定书》的前提条件。
《贩运人口议定书》是第一个全面处理人口贩运问题所有方面的国际文书。其宗旨是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的行为;在充分尊重贩运活动被害人人权的情况下对其实施保护和帮助;促进缔约国之间为实现上述目标而加强合作。议定书正文分为四个部分20个条款,其核心内容是界定何谓“人口贩运”并使其罪刑化;明确缔约国为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而应履行的义务;列举缔约国及缔约国之间为预防、打击人口贩运活动而应独立或合作采取的措施。
二、批准《贩运人口议定书》是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的一个新进展
贩运人口不仅是一项严重犯罪,也是一项严重侵犯贩运人口被害人人权的行为。多项国际人权条约明确规定禁止贩运人口。例如《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打击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迫使妇女卖淫以进行剥削的行为”。《儿童权利公约》第35条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国家、双边和多边措施,以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2004年修订的《阿拉伯人权宪章》第9条规定:“禁止在任何情况下贩运人口”。诚如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关于“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1]所言,贩运人口行为“实际上就是否定所有人权:自由权、人身完整权和安全权;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权利;行动自由权;享有家庭和成立家庭的权利;享有可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等等。[2]
议定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仅要求缔约国将组织、参与、实施贩运人口的行为罪刑化,而且要求缔约国“在充分尊重贩运人口被害人基本人权的前提下”对其实施保护和帮助。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早在议定书生效之前的2002年就建议将“人权至上”作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的一项基本原则,使“被贩运者的人权成为预防和打击贩运以及保护、帮助被害人和向其提供补偿等一切工作的核心”。[3]
《贩运人口议定书》体现了人权至上的原则。为了避免被害人在被解救过程中再度受到伤害,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充分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和身份,使其充分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有机会表达意见,为被害人提供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的条件,所采取的保护和照料措施应考虑到被害人的性别、年龄和特殊需求,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并使其能够就所受损失获得赔偿。
中国批准《贩运人口议定书》即表明中国同意履行议定书为缔约国规定的义务,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行为,并以保障人权的方式来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被害人。因此,批准议定书是中国在人权保障领域的又一进展。
三、打击贩运人口,中国依然任重道远
2009年2月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发布了《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报告涵盖了全球155个国家的人口贩运情况。报告称,大多数的人口贩运发生在国内或区域内部。在已查明的人口贩运形式中性剥削最为常见,占到79%,其次是强迫劳动,占到18%。受害者中成年女性占2/3,儿童达20%,而在非洲部分地区和包括中国在内的湄公河地区,儿童受害者的比例要高。
中国是人口贩运的来源国和目的地国之一,而在中国境内也存在严重的贩运人口行为。联合国反对人口贩运机构间项目(UNIAP)关于中国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5年,中国国内的移徙人口已达1亿4千万,其中包括2千万移徙儿童;另有2千万因父母进城务工而形成的农村留守儿童。中国每年有60万工人到海外打工,其中主要是男性;女性移民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大多数移徙工人是通过非正常的、非官方的渠道去到国外的。[4]这些不断增长的国内、跨国流动人群,特别是其中的妇女和儿童极易成为贩运人口行为的目标。中国面临的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形势非常严峻。
中国现行《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分别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作出了规定。2007年中国制定了首个国家反拐行动计划——《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其内容涵盖了预防、打击、受害人救助、遣返及康复、国际合作等领域。以上立法和政策文件是目前中国打击贩运人口活动的主要依据。然而,上述立法和政策同我国业已批准的《贩运人口议定书》的规定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例如,中国《刑法》只将拐卖“妇女和儿童”的行为罪刑化,却忽略了成年男子被贩运的情况,而近年来被强迫劳役的男子人数也在不断攀升。又如,《刑法》中的拐卖妇女儿童罪明确是以“出卖”为目的;而议定书中的“人口贩运”是指为剥削的目的,这种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割器官”等。显然,议定书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再如,尽管中国近年来在解救贩运人口被害人过程中采取了许多积极措施,但是同议定书所规定的以尊重被害人人权为核心来保护和帮助的要求还相去甚远。在《贩运人口议定书》在中国国内不能得到直接适用的情况下,中国应比照议定书的规定,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为打击贩运人口行为提供更加充分和有力的法律依据。
打击人口贩运,关键在于预防。《贩运人口议定书》要求缔约国寻找导致人口贩运行为的各种因素,例如贫困、缺乏平等机会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并采取措施或通过国际合作予以缓解。此外,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通过教育、社会和文化措施抑制“助长剥削从而导致贩运”的需求。缔约国从这两方面努力,才能从根源上减少贩运人口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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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项专题报告员职位由联合国原人权委员会(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于2004年设立,2006年人权理事会(Human Rights Council)成立后继承了这项专题。
[2] UN Doc. E/CN.4/2005/71, para. 9.
[3] E/2002/68/Add.1, Recommended Principles on Human Rights and Human Trafficking, para.1.
[4] UNIAP: SIREN Human Rights Trafficking Data Sheet: China, September,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