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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六十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 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五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四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五四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民主法治向着“三者有机统一”的方向迈进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以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加强与改善党的领导为目标,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的三大目标。依法执政作为党执政转型的三大目标之一,是党在新的历史时期对依法治国理论的进一步探索和深化,是从依法治国出发对党执政转型提出的必然要求,是党执政方式的历史性跨越。依法执政丰富和发展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注入了新的活力,拓展了新的发展空间。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应当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要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一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本质特征。在“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和思想的指导下,从实践中探索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循序渐进的成功模式,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路、路径、内容、原则更加清晰了。
立法成绩显著
新中国成立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目前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截至2008年2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29件现行有效的法律,国务院制定了600多件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近7000多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6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
依法行政稳步展开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2004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了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依法行政从多方面稳步展开并取得了巨大成绩。
从1979年到2008年11月底,国务院共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议案226件,制定行政法规1116件;国务院部门和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共制定规章26000多件。行政立法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领域都构建了基础性的法律,而且在国防、外交、海关、人事、民政、侨务、公安、安全、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医药卫生、食品安全等各个领域都已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法律体系,体现了规范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权力的行政法治理念。
司法改革初见成效
20世纪9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主要是学术界和媒体谈论的话题。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任务。此后,各个部门开始出台系统的改革方案。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于2004年底出台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目前司法改革已成为中央主导的、各部门紧密配合的、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讨论的国家统一行动。司法改革是改革开放的逻辑结果,是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向市场体制转轨和民主与法治建设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改革是中国法治进程的集中体现,是透视中国法治发展状况的一个聚焦点。
法律服务日益增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的发展,主要体现了三条主线:一是专业化,即对法律服务人员的学历、专业知识有越来越高的要求。二是正规化,即加强了法律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在机构设置、职业准入、执业许可、市场监管、纪律惩戒等方面,都加强了规范化建设。三是市场化,法律服务从国家机关逐步转变社会服务行业,人事管理、经营机制方面逐步实现市场化。
1.律师制度。2007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修改草案,对律师机构的设置再度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取消了合作制律所的形式,二是明确规定可以设置个人律师事务所。由此,我国律师事务所由传统的“老三制”(国资、合作、合伙)逐步转变为“新三制”(国资、合伙、个人)。律师机构的变化,还体现为律师机构数量的增长上。律师机构在1981―2006年间,存在着显著的增长趋势。
2.基层法律服务。在我国,基层法律服务是特指在广大农村的乡镇以及城市的街道社区所设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其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当地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
3.公证制度。公证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具有法律服务制度和司法制度的双重属性。国家于2005年8月制定和颁布了公证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改革开放以来,公证业务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公证业务的增长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国内公证业务总体上呈增长的趋势,但是其中有两次幅度很大的波动,而且自1999年以来,一直有下降的趋势;二是涉外公证增长显著,而且波动较小。
4.法律援助制度。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探索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并首先在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试点。到目前为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国从中央到地方,按照现有行政区划与法院的设置相对应,设立了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形成了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县(区)四级构架的法律援助机构体系。
法学教育迅猛发展
在1977年恢复高考前,全国只有北京大学法律系和吉林大学法律系尚在培养法学专业学生。1978—1987年,中国法学教育进入全面恢复和快速发展时期,招收法学本科专业学生的院校从1978年的6所迅速增加到1988年的106所,十年间增长了17.67倍;到1998年,法学院系增加到214所,较十年前增长了2.02倍;截至2008年10月,法学院系达634所,较十年前增长了2.96倍,改革开放以来增长了105.67倍。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
《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