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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个著名案例看英美财产法的特色
徐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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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从美国一桩有名的案例可见英美财产法特色之一斑。这个案例涉及美国历史上的两位特别著名的人物:一位是美国首任总统华盛顿,另一位是南北战争中的南方联盟叛军统帅罗伯特.李将军。案发地点是人所熟知的阿灵顿国家公墓。

 

李将军实际是华盛顿的曾外孙女婿。华盛顿的孙子名为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George Washington Parke Custis),他承袭了华盛顿这个令他骄傲的名字,但他与华盛顿并无血缘关系。他的父亲是约翰•派克•卡斯迪斯(John Parke Custis),他的血亲爷爷是丹尼尔•派克•卡斯迪斯(Daniel Parke Custis),一个大庄园主,死于1757年。两年后,尼尔•派克•卡斯迪斯的未亡人带着卡斯迪斯的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嫁给了华盛顿。因华盛顿终身无自己的血亲子女,他把这两个孩子视同己出。约翰•派克•卡斯迪斯在独立战争中曾是华盛顿的助手,1781年病逝。之后,他年幼的儿子,即华盛顿总统的孙子—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一直由华盛顿夫妇养大。

乔治•华盛顿•派克•卡斯迪斯聪明能干,多才多艺。他在弗吉尼亚的风水宝地阿灵顿购地,请名人设计,用了15年的时间建造了阿灵顿庄园。建此庄园的目的之一是收藏他尊敬的祖父华盛顿总统的物品。卡斯迪斯从此在庄园生活直至去世,并在这里养育了他唯一的女儿玛丽•卡斯迪斯。1831年毕业于西点军校的李将军与玛丽•卡斯迪斯在庄园成婚,共同养育了6个子女,与岳父母祖孙三代在此愉快地度过了30年的好日子。卡斯迪斯喜欢玛丽和李将军,更喜欢李将军的长子。他于1857年去世前留下了一份特具英美财产法特色的遗嘱:他的夫人为阿灵顿庄园继承人,同时规定夫人身后此房产归李将军长子乔治•华盛顿•卡斯迪斯•李(George Washington Custis Lee,

 

华盛顿这个荣耀的名字由他承袭)所有。卡斯迪斯且指定李将军做遗嘱执行人。根据大陆法的继承法,包括中国的继承法,遗嘱人只能规定其遗产归某个人所有,不能再做其他处分。大陆物权法强调一物一个所有权,强调任何一物所有权的完整性,不可分割性。遗产继承人取得此继承所得的遗产后对该遗产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享用和处分此房产。根据大陆法,卡斯迪斯的遗嘱是不成立的。以大陆法的观点,也许可以用两种方式解释和处理这个遗嘱。第一种方法:李将军的长子继承阿灵顿庄园,但他的母亲可以在此永久居住,她不享有任何所有权。按此解释,房产变更登记时,该庄园的所有权人应由卡斯迪斯变更为李将军之长子,变更登记后,李将军之长子对此房产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可以任意处分之。但这种解释又明显有悖卡斯迪斯的遗嘱原意,是英美法绝对不能容忍的。第二种方法:把卡斯迪斯夫人视为阿灵顿庄园继承人,在房产变革登记时,该庄园的产权人变为卡斯迪斯夫人,她就有对该庄园完整的所有权,从此有权任意处分此房产,这显然又不符合卡斯迪斯的原意。用大陆法看这个遗嘱真是法理不通。但,这却是典型的英美法fee tail遗嘱。根据英美法,这个遗嘱也要登记备案,卡斯迪斯夫人和李将军之长子都是这个房产的权利人,两者都对此房产享有title,都要作为财产权利人登记,但两个人在同一房产上的权利各不相同,卡斯迪斯夫人对此房产享有终身权利, 李将军长子对此房产享有未来权利。这里并没有大陆法的房产所有权的概念,而是分别登记了两者在同一财产上的不同权利。由此可见两大法系在所有权概念上的差别,我们甚至可以说,英美法根本不存在大陆法上的所有权概念,只存在title 这个大陆法根本不存在的概念。Title 严格地说至今没有对应的中文概念,我国有人将此译为“所有权”,有的译为“产权”,其实都不准确。

我们再从卡斯迪斯的遗嘱看英美财产法的处分权。卡斯迪斯夫人继承此遗产后可随时处分她的终身权益,可以用此权益抵押贷款,也可以将她的权益出卖给他人,当然债权人或买主要当心她可能突然去世的风险,因为她一旦去世,她在该庄园的权益就立即全部消灭。李将军的长子在其外祖父去世后,也可随时将他在该庄园的未来权益用于抵押贷款或出售,只不过买受人要等其母亲去世后才能实际占有该庄园。而这种制度安排是大陆法完全没有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英美财产法对财产的利用要比大陆法灵活方便,更能发挥财产的效用。

这个故事后来发生了对美国历史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卡斯迪斯去世后,李将军虽然对此房产没有任何权益,但他在此生活了30多年,对庄园感情深厚。他岳父去世时,这个庄园已破旧,他作为遗嘱执行人,耗费了巨大财力和精力整理阿灵顿庄园,因而他特别钟情钟爱这个庄园。后来,他在给侄子的信中写道,阿灵顿是“我在这个世界上最钟爱、最依恋不舍的地方”。不幸的是,1861美国爆发南北战争,弗吉尼亚州宣布脱离联邦,加入南方联盟。得此消息,李将军的心灵在这个庄园里苦苦挣扎了3天,最后毅然辞去他在美国联邦军队的职务,离开庄园,担任叛军统帅。从此再未回到此地。因为这个庄园是离白宫、国会很近的战略要地,李将军离开时预料林肯统帅的军队很快会来占领。他离开后便写信告知夫人,战争已不可避免,阿灵顿肯定会落入敌军之手,要夫人妥善藏好与曾外祖父华盛顿总统相关的物品,立即离开庄园。夫人照办离开后,林肯的军队就开了过来了。

战争期间,林肯领导的联邦通过一个战时法,要求联邦军占领区内的房产所有人必须亲自来房产所在地交房地产税,否则没收其财产。这就是说,房地产的所有者本人必须亲自来房地产所在地的税务局缴税,委托他人缴税是不行的。该法的目的显而易见。李将军夫人不可能亲自来弗吉尼亚税务局缴税,来就是自投罗网。联邦政府便以欠税为由,没收了阿灵顿庄园。

这个结果可以说就是联邦制定战时法所期望的。财产的主人们要么老老实实到联邦占领区来,别参与南方叛军,你不来政府就可以以冠冕堂皇的法律理由没收你的财产。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联邦国会一方面表示尊重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的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为了到达战争胜利的目的,制定了这种有利于联邦军的法律。这就与大陆法的德国和日本在战争中的表现完全不同,德日在二战前都有类似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条文,可战争中,就不管这一套了,想强夺就强夺,无需任何借口。

按照美国法律,阿灵顿庄园因欠税依法被没收以后并不能当然成为政府财产,而要公开拍卖,其拍卖所得要根据1862年联邦的一部立法用于联邦教育基金。这个庄园于1864年拍卖时,联邦税务局长代表联邦政府举牌成功,取得了阿灵顿庄园的产权。联邦政府将阿灵顿的房子做了司令部,庄园中的200英亩地作为战争中阵亡将士的坟地。这个做法也反映了当时北方对李将军与联邦军作对的憎恨。这位联邦税务局长去世时,特地留下遗嘱要求将其本人和家人葬于此地。他们希望阿灵顿庄园永远成为坟墓,李家任何后人都别想再做重回故地之梦。

南北战争结束后,李将军及夫人作为败军之将,不再提这伤心之事。他们去世后,乔治.华盛顿.卡斯迪斯.李向法院提出诉讼,认为政府没收阿灵顿庄园是非法的,他是这个庄园的合法继承人,应返还其财产。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1882年,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无论何时何地,战时也不例外,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律程序和合理补偿,政府也不得征用私有财产。政府未经合法程序没收了阿灵顿庄园,此行为非法无效。美国政府必须将此庄园交还李将军之子。这个案件是由陪审团审理裁决的,充分体现了美国司法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不管是谁的私有财产,即便是叛军首领的私有财产,同样受到法律保护,同样不能任意剥夺。

最高法院下达判决时,数万名战时牺牲的将士在此长眠已久,房子已面目全非。政府终于与将军之子达成协议,1883年,美国国会用15万美元向李将军之子购买了阿灵顿庄园。那时,这笔钱无疑是个巨款,李将军之子满意了,这桩案子随之划上了句号。

本故事的后续是:1933年,美国为纪念阵亡将士,将阿灵顿公墓正式设为阿灵顿国家公墓。1955年,美国政府又决定将阿灵顿二层楼的房子按李将军居住时原貌修复,作为罗伯特•李将军纪念馆。今天,这里已成为观光者到华盛顿的必游之地。人们在此往往发出感慨:美国本土历史上发生的唯一悲剧战争的创伤终于很快弥合了。本故事也让人深思: 美国人是怎样对待私有财产的?国家因特定目的征用公民财产应当如何做?一个和谐社会怎样才能建立起来?有恒产者有恒心,如一个社会不能正确对待公民的私有财产并用法律的手段加以保护,这个社会的人们就无心创造和积累财富,整个心思就会用在如何把他人的财富变为己有或所谓的国有化。这个社会就会永远处于动乱之中而无法发展。英美保护财产法的原则一直在激励人们埋头苦干,创造财富,实现美好生活的理想。因为任何人都知晓,自己的财富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剥夺,反过来说,任何人都不能靠剥夺他人财富肥己。目前在我国,仍有不少人一旦有了钱就想有本外国护照,就想把财产转移到境外,怕有麻烦,怕不知何时不明不白的人财两空了。探究这些深层次的财产法问题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是何等重要!

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科技现代化,交往便利化,加速了环球一体化,文明趋同化。与此同步的是各国之间的法律不断相互借鉴,相互融合。在某些领域,很多国家在某些部门法方面的差别已到了难以辨认的程度。货物买卖合同法是其相互融合的典型代表。为了方便国家间每年数以万亿美元计的国际贸易,绝大多数国家认可接受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等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规则。在世界法律规则融合统一的过程中,以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与德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相互之间的差异正以更快的速度缩小。特别是英国加入欧盟后,两大法系走到一起,欧洲大陆国家与英国追求的不仅是融合,而且是一致,共同制定一体遵守的法律。其中我们看到两者之间的比较、妥协和磨合。我们这些局外国家观其过程与结果亦饶有兴趣,亦能领悟其中不少奥妙。

然而,财产法领域则不一样。财产法是英国土生土长的法律,有千年历史之久。它是在英国特殊的封建历史条件下逐步形成的,根深叶茂,传统悠久,深入人心,已成共识及共同遵守之习惯准则。16世纪以后,英国在北美殖民,带去了包括财产法在内的普通法。北美独立后,美国和加拿大都继承了这套财产法,至今没有根本的变化。可以说,财产法是英美诸部门法中变化最小,最稳定的部门法。虽然英美财产法在英美各地也时有这样那样的修改,但基本都是技术性修改,没有多大实质性变化。英美财产法的长久稳定,对英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起了巨大作用。英国社会近千年没有大的社会动乱,没有大规模的流血革命,应当说与其稳定的财产法制度有密切的关系。即便美国的独立战争,南北战争,也都未对从英国承继过来的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和观念产生太大变革,可以预见,未来英美财产法的基本原则,也不会有太多变化。当然英美的财产法也是与时俱进的,它在坚持其基本价值观念的同时,不断根据其现实发展的需要,灵活地调整它的一些具体制度。例如,在工业化进程中及现代化进程中,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内建筑越来越多,越来越密集,相邻关系的矛盾越来越突出,问题越来越多,英美财产法与时俱进,根据其固有之原则,不断从技术上发展出新的规则以适应和处理新出现的各种问题。例如其邻地利用权制度在当代发展得特别快,也发展得相当完善,派生出道路通行权、停车权、铺设地下煤气管道和电缆的权利,进入供役地从事检查和维修上述设施的权利,采光权、通气权、供水权等。可以预料,类似这种具体制度和规则还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和变化。这些发展变化也需要我们不断研究和借鉴。

《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5期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