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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则幸男、古谷真帆《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一书序言
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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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日本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影响颇多。在清末修订法律的过程中,清政府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就是直接移植日本著作权法而来。根据《大清著作权律》的立法说明,中国遵从了日本法使用"著作权"的术语,从而抛弃了"版权"的术语。[1]在此之后,中华民国于1928年颁布的《著作权法》、1930年颁布的《商标法》和1944年颁布的《专利法》,都在很大的程度上参考了日本的相关法律。

 

到了20世纪80年代,当中国重新制定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时,日本的相关法律再次成为主要的参考对象。例如在专利法刚刚起草的时候,曾经命名为《发明专利法》,并且准备另外起草实用新型保护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2]显然,这与日本分别设立专利法、实用新型保护法和外观设计保护法有关。当然后来出于现实的考虑,中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规定在了一部专利法中。又如,中国自1979年开始起草著作权法,曾经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把草拟中的法律称为《版权法》,但在最后定稿之前却改为了《著作权法》。这种改变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日本法律的影响。因为,论证的意见之一说,自清末以来有关作品保护的法律都称为著作权法而非版权法。[3]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日两国的学者、律师、政府官员和法官不断互访,交流知识产权立法和司法的信息。从表面上看,中日两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概况,似乎也都在对方的掌握之中。然而,实际的情形却并非如此。例如,日本于2004年修订专利法第104条之三,规定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果法院认定原告的专利权应当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告为无效,则专利权人不得针对被告实施自己的专利权。同时修改的商标法第39条,针对注册商标也做了同样的规定。这一修改意味着,审理侵权案件的法院可以在事实上宣告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无效。因为,认定专利权或者注册商标应当在无效程序中被宣告为无效的,不是特许厅的审判部,而是审理案件的法院。对于这一修改,直到今天仍然没有引起中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充分注意。又如,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于2006年判决被告使用回收的佳能墨盒,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一些不了解具体判决的中国学者,纷纷批评日本法院违背了专利权用尽的原则。然而仔细阅读判决就会发现,原告的权利要求有一个方法专利,可以使得墨盒中的墨在打印的过程中均匀喷洒。被告使用回收的墨盒,如果仅仅涉及产品专利,当然可以提出专利权用尽的抗辩。然而在方法专利的情形下,却不存在权利用尽的问题。与此相应,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并非很多中国学者认为的那样,违反了基本的专利权用尽原则。

同时,对于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和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日本学术界和实务界也感到困惑和难以理解。例如,中国通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的程序,认定了一大批驰名商标。与此同时,商标所有人积极"争创"驰名商标,并且把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做到了铺天盖地的程度。这实在让日本的学者、律师、政府官员和法官摸不着头脑。因为在日本,无论是特许厅认定的还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其效力仅限于个案,当事人不可能由此而去做驰名商标的广告宣传。又如,中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将企业名称的登记视为权利的授予。这样,当某一个企业把他人的驰名商标拿来,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一个组成部分(字号)时,就有可能发生所谓的"权利冲突"。如果商标所有人提起了侵权诉讼,企业名称的所有人反而会主张自己享有的合法企业名称权,要与商标所有人解决所谓的"权利冲突"。这更让日本学者、律师和企业家们感到困惑。因为,将他人的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的一个部分,本来就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怎么会因为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的程序而成为合法的行为?

由此看来,无论是中国对于日本,还是日本对于中国,仍然有必要在知识产权的理论和实务方面,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进行更为深入的交流。长泽幸男先生和古谷真帆女士撰写的《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就是一部深入讨论中国知识产权理论和实务的著作。在相关章节的撰写中,作者不仅分析了有关的法律条文,而且通过具体的判例讨论了法律的适用。这是从判例的角度说明法律条文的真义,也是两位作者经常所说的法律解释的方法。显然,仅仅解释法律条文的文义,不足以了解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真实面目。

《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还融入了二位作者在中国所做的大量访谈,包括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访谈。记得在2005年夏天,长泽先生和古谷女士连续几天来到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与中心的李顺德教授、张玉瑞教授、唐广良教授、周林教授、闫文军教授和我,详细讨论了中国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中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既有理论上的问题,又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讨论的结果是卓有成效的。又据了解,长泽先生和古谷女士还拜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宪法和行政法研究室的教授们,就知识产权法的宪政基础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显然,将访谈得来的体会纳入《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之中,与阅读相关资料和学术著作相比,会更加直观和更加真实,也容易让读者感受一些难以见诸于文字资料的东西。

面对长泽先生和古谷女士的著作,我不免有所感叹。2006年10月到2007年3月,我在日本知识产权研究所(IIP)做了5个月的研究,萌发了写一部《日本知识产权法》的想法。关于这本书,主要是想通过介绍一些典型判例,探讨日本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变化。这也就是长泽先生和古谷女士所说的法律解释的方法。在这方面,我与他们二位有着深深的共识。我希望能够追随长泽先生和古谷女士之后,尽快撰写和出版计划中的《日本知识产权法》,为中日之间的知识产权学术交流做出贡献。

收入《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的,还有郑成思教授、唐广良教授、闫文军教授和我在日本的报告内容。2004年11月,经过长泽先生的精心安排,郑成思教授率领知识产权中心的几位教授前往东京,就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与未来作了一天的报告。报告的核心内容是郑成思教授所作的"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现状与未来",用了半天的时间。郑教授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趋势的高度上,以生动的语言和丰富的事例,阐述了中国知识产权法的产生、发展和未来趋向,深深地吸引了全场的听众。

推测起来,那时的郑成思教授是拖着带病的身体发表演讲的。因而在2005年的4月,医生就确诊他患了淋巴癌。2005年5月经过手术,郑教授的身体有所好转,但在2006年9月10日却永远地离开了我们。郑教授是中国知识产权学界的第一人,他所撰写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论著,培育了一代又一代的学者、律师、政府官员和法官。郑教授又是一位积极参与立法和司法实务的学者。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委员会的委员,曾经为2000年修订的专利法、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商标法把关。一些非常重要的规定,例如申请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就是在他的坚持之下在最后一刻写入法律之中的。同时,郑教授还参与了许多知识产权疑难案件的讨论,为最高人民法院、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很多中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咨询意见。有很多著名的知识产权案件,就是依据他的意见而判决的。

郑成思教授的突然逝世,不仅是中国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巨大损失,也为中日知识产权交流留下了一片空白。长泽幸男先生和古谷真帆女士多次提到,撰写《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的目的之一,就是以实际行动悼念郑成思教授。我与他们具有同样的想法,仅在此书付梓之时,表达我对郑成思教授的深深悼念。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主任、教授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李明德

2009年3月8日于北京

 

(《探讨中国知识产权法》一书,已经于2009年6月有日本发明协会出版发行)

 

 

 

注释:

[1] 王兰萍著《近代中国著作权法的成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5月,第99至133页。

[2] 赵元果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4月,第209至210页。

[3] 沈仁干著《有关中国著作权法制定的回顾》,载刘春田主编《中国知识产权法二十年》,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