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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执法体制
李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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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14日上午,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论坛"第十讲在会议室举行。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明德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的执法体制"为题进行演讲,陈甦研究员担任主持人。

在演讲中,李明德研究员首先回顾了2008年国务院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制定的历史始末,以及以我所知识产权中心的学者为主的"改善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体制" 课题组如何参与其中,并最终使课题的研究成果为国家决策机关接受,并被吸纳到《纲要》中。他介绍说,课题组通过广泛的调研以及认真深入的研究,对我国知识产权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五点建议,即:整合现有的知识产权行政机构、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分离、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专利复审委员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准司法机构的转变。最后,有三个半建议得到国务院的采纳,并反映在《纲要》中。从这一点来看,课题组的工作还是卓有成效的。

接着,李明德研究员主要围绕着这五点建议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首先,关于第一个建议--整合现有知识产权行政机构。李明德研究员介绍,我国现有机构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农林部门、质检总局和海关。参照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课题组提出,应该将专利局、商标局和版权局合并。但是,也许是由于这一建议牵涉到部门利益较多,该建议并没有反映到《纲要》中。

关于第二个建议--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的分离。李明德研究员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国家商标局、国家版权局不仅负责专利授权、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相关政策的制定,还承担执法的任务,而地方的知识产权机关主要承担执法的职能。而且,在2001年以前中国特有的历史条件下,行政执法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时,虽然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可以选择向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起诉到法院;但是,由于该诉讼被视为行政诉讼,而相关的决定被视为"行政决定",法院无权变更,而只能作出确认和撤销的判决。这实际上,也大大削弱了司法机制对权利人的保护和救济功能。有鉴于此,课题组提出要分离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让现有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主要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整合现有的行政执法队伍,成立专门的执法队伍。该建议部分地反映在《纲要》中。

关于第三个建议--知识产权案件的三审合一。李明德研究员介绍,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的司法体系有了长足发展。在民事审判方面,如1993年8月,北京市高院、中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最高法院、省市自治区法院、中级法院都设立有知识产权审判庭,而且,北京、上海、广州等市还在基层法院设有知识产权审判庭。但是,2000年前后改革,按照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机构设置的格局,各级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改为民事庭。2006年4月,根据中编办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三庭对外改称知识产权审判庭,地方法院也作出了相应的改变。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我国现有民事审判与刑事审判、行政审判的分离,不利于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因此,课题组建议,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该建议反映在《纲要》的第45条中。

关于第四个建议--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的建立。李明德研究员介绍,知识产权案件是技术性较强的案件。案件不仅既涉及到权利有效与否、是否侵权,而且涉及到技术问题,法院在相关诉讼中,先要理解技术问题,然后才能做出法律问题的判决。这样也就需要专家证人制度、技术法官制度、技术调查官制度等相应制度的建立。目前,我国能够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二审法院比较多,鉴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相对较少,而且对法官素质要求更高,课题组建议,不仅要适当集中一审法院,同时要使二审法院更为集中,通过这样的改革,以最大限度地统一专利、商业秘密、软件侵权认定的标准。该建议反映在《纲要》的第45条和第46条中。

关于第五个建议--专利复审委员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准司法机构的转变。李明德研究员指出,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确权程序上,环节过多,时间过长。在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的过程中,申请人不服专利局或者商标局的决定,要走完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不服则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上诉到北京市高院。而法院只能作出支持或者撤销的决定,如果撤销,两委重新开始做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再起诉、上诉。这样的循环往复,非常耽误当事人的时间,而且由于知识产权技术更新快,这样的循环往复非常不利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课题组建议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规定为准司法机关,这样一来,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中的问题就可以解决了。这个建议,反映在《纲要》第46条之中。

(法学所科研处聂秀时撰稿,张凡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