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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宪执政的几个问题
吴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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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2日

 

非常高兴来为我们的博士生和硕士生讲座。今天要讲的是依宪执政问题。为什么要讲依宪执政呢?这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个方面的原因是不仅仅有很多学生,甚至是宪法学界的教授、学者,在研究宪法问题时往往都停留在书本上,停留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度上,而且绝大多数人都绕开党的领导问题。我们知道,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问题是一个社会现实,研究宪法学要是不懂得这个问题,你讲的那个宪法学,你学的那个宪法学就没有多少价值了。我们研究宪法,要研究真实的宪法,现实的宪法。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执政就是最现实的宪法。研究中国宪法而不懂党的领导,就是不懂中国宪法。这是第一个方面的原因。第二个方面的原因是我们党提出了依宪执政的问题。胡锦涛总书记提出我们党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党章规定了党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所以,实行依宪执政在执政党的章程里是有依据的。党的总书记提出依宪执政,是党在执政理念上的一个重要发展。

党的执政方式在毛主席那个时代主要是依靠直接贯彻领导人的意志。尤其是在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时期,毛主席的最高指示传达不过夜。每逢毛主席发表最高指示,全国上下迅速传遍,游行庆祝,贯彻执行。在邓小平时代,情况虽然有了一些变化,但是领导人的讲话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讲话对我国的改革开放就发挥了十分深远的影响。第二是靠执政党的思想理论执政。共产党执政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等等,都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这些思想理论是执政党执政的指导思想。第三是靠党的方针政策执政。这是党章明确规定的执政方式。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了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法律基础。现在执政党提出依宪执政,在党的执政方式上肯定是一个发展,一种进步。

对于依宪执政问题,我今天从三个方面来讲。我对这三个问题有一些自己的思考,提出来和大家共同探讨。第一个问题讲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第二个问题讲坚持和加强党领导的多党制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三个问题讲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个问题:坚持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

对于执政党来说,要从过去的那种领导方式转变过来,实行依宪执政,首先就要对党的领导方式进行一些改进。对于改进执政党领导方式的问题,我有三点意见:第一,执政党的党内政治要从权威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执政党过去的党内政治的一个重要特色是权威政治。最有权威的领导人在党内处于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如果要实行依宪执政,党内政

治就要从过去的权威政治转变为民主政治。怎么转变呢?基本方向就是要按照党章的要求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把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度化法律化。民主集中制到底是民主制还是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还是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在理论上还有很多值得探讨的余地。我认为,民主集中制不能仅仅理解为一种原则。不论是在宪法上,还是在党章里,民主集中制既是一种原则,也是一种体制。民主集中制作为一种体制,是民主制和集中制两种体制的统一。民主和集中两者是一个统一体,不能割裂开来,不能只强调民主不强调集中,或者只强调集中不强调民主。党内政治要从权威政治转变为民主政治,就要切实建立健全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在民主集中制的体制内实行民主政治。党内政治是否也需要法律化,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很多国家都有政党法。政党法不仅规范政党与国家的关系,也规范党内政治。我国是否需要制定政党法,也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在党内实行民主政治和党内政治的法治化,是依宪执政的内功。这个内功练不好,依宪执政就无法实行。关于从权威政治向民主政治转变的问题,我这里只是提出一种观念,谨供大家思考。

第二,要把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从全面领导转变为方针政策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和监督制约性领导。关于党的领导问题,我发现有全面领导的提法。这就有一个对于“全面领导”如何理解的问题。对于“全面领导”,既可以从横向的领导范围来理解,也可以从纵向的事务层次来理解。如果从纵向的事务层次来理解,“全面领导”就会变成事无巨细的领导,这显然不符合党章有关党的领导方式的精神。我认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提法不太严谨。我的建议是:把党的领导方式从全面领导调整为方针政策的领导、重大决策的领导、监督制约性领导三种形式。一是方针政策的领导。这是党章明确规定的领导方式。如何实现方针政策的领导呢?从宏观方面来讲,主要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把党的方针政策即党的意志变成国家意志,通过法律的实施贯彻国家意志。二是重大决策的领导。各级党委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去管。党委要管大事,做好对于重大问题的决策。而具体问题则由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三是监督制约性领导。监督制约性领导在实行中通常体现为否定性领导。党委对于一般问题,不进行决策领导。但是,党委不决定那些问题,并不表明党就要放弃对于那些问题的领导。对于一般性问题,有关机关如果处理不当,党委可以进行监督制约,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否决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这种监督制约性领导应该成为党的领导的一种基本形式。这只是提出一些初步想法,对于如何转变党的领导方式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第三,党的组织系统要从机关化组织系统向机关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组织系统转变。党的组织体系是自上而下的垂直的机关化领导体系。这种领导体系从战争年代到现在一直没有改变过。十一届三种全会以后,党内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过去还有过顾问委员会的设置。但从党的一般组织系统来说,基本上没有变化。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组织体系是否适合在市场经济体系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党的组织体系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是否应该调整?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我认为,目前这种机关化的领导体系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领导体系应该实行机关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领导体系,以机关化的垂直领导体系加强党的统一领导,以社会化的领导体系加强党内监督和党对于社会

的领导和监督。这个问题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比较具体,还需要进一步思考。

第二个问题:坚持和加强党领导的多党制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为什么今天要讲这个问题呢?对于依宪执政,这是一个不能忽略的问题。关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共中央作了五次决议。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中,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发展前景非常广阔。对西方了解不深的人士通常对于西方的制度比较崇拜。我过去也很欣赏西方的制度,尤其是当年在美国对于美国的制度还进行了专门的实地研究和考察。但是,通过我这几十年对宪法学的研究和思考,我现在有了个很确定的思想可以告诉大家:西方的民主制度已经没落了,已经在走下坡路了,现代社会的发展变化急需要一种新的民主制度产生。西方的民主制度是否没落?只要看看西方一些主要国家的社会现实就可以知道了。比如美国,它的民主我称为传统民主。美国1787年以来创造的民主已经问题很多。现在西方已经有人在开始对这种西方民主的“典范”进行反思了。

我们中国在民主发展中没有必要跟在别人的后面去模仿。我们中国过去受人家欺负,就是因为我们一盘散沙。有了共产党之后,中国人民才真正组织起来,才有力量了。然而,我们社会现在的组织化是不完全的,而且也是不平衡的。社会某些方面的组织化很强,某些层次的人群的组织化程度比较高,而某些层次的人群的组织化程度就比较低。就农民来说,不能说没有组织起来,但是其组织化程度是很低的。大家应该都知道公民社会理论。公民社会(或曰市民社会)理论强调社会要高度组织化,这是这个理论的合理内核。但是,公民社会理论把社会与国家对立起来,主张以社会对抗国家,则是这个理论的一个重大缺陷。社会与国家的关系,并不是只有对抗而已。在社会与国家之间,既有协调也有矛盾,既有合作也有冲突。而对抗只有在矛盾和冲突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才会发生。公民社会理论如果把以社会对抗国家的理念剔除,这个理论还是有价值的。如果按照公民社会理论来加强我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对于我国社会的健康发展是有益处的。

加强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基础上,实行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是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在要求。在我国的社会政治环境中,所谓多党合作,不仅有各民主党派与执政党的合作,而且也有各种社会政治势力之间的合作、各民族之间的合作、各地区人民之间的合作、社会各阶层人民群众之间的合作、各方面利益群体之间的合作等等。所谓政治协商,不仅是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协商,还包括以上各种主体之间的政治协商。这种合作与协商的政治基础就是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没有社会的高度组织化,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就不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来说,我有四点意见提出来供大家思考:第一,执政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要保持主导地位,发挥主导作用。执政党不能放弃领导地位。在中国这么一个大国,如果执政党在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中放弃领导地位,其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有的同学可能更倾向于希望弱化党的领导,我过去也是这么想的,认为党不要管得太多。但是,通过我在西藏当援藏干部的时候对社会的观察,发现党的领导在我们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太必要了。如果没有一个

强有力的执政党来领导国家,连国家统一都维护不了,遑论其他。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制度里,政府、法院、检察院都是由各级人大产生。上级人大与下级人大在制度上没有领导关系。在这种体制下如何保证国家的统一呢?那就是实行执政党的领导。执政党的领导体制与国家的领导体制相结合,是我国实实在在的宪法。在我们现在的体制下,在我国的法治没有完全实现以前,执政党的领导是至关重要的。第二,政协产生方式的民主化程度需要提高。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基本组织形式。要加强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就要从加强人民政协入手。目前人民政协产生方式的民主程度很低,不适应我国多元社会中各党派和各种利益群体参政议政要求的提高。人民政协的产生方式是这个制度的基础。如何加强我国社会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在高度组织化的社会政治基础上产生能够代表社会各方面利益的人民政协,是加强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关键。第三,要加强政协的职能。人民政协目前的职能是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在这些职能中,重点是民主监督。政协里面包括了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人士。执政党与民主党派之间在历史上就形成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互相监督”是重点。民主党派对于执政党的监督,对于执政党来说,属于体制外的监督。此外,政协与人大每年同时举行会议,政协委员列席人大的会议,已经形成我国的宪法惯例。人民政协列席人大会议的做法,既有政治协商、参政议政的含义,也有对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进行民主监督的作用。人民政协对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工作的监督,也属于体制外的监督。体制外的监督通常是最有效的监督。我国民主集中制体制的一个重大缺陷,就是监督制约机制薄弱。如果能够对目前的人民政协制度进行一番改造,充分发挥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监督制约作用,我国人民民主制度的政治优势就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了。第四,为了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首先需要在宪法和法律上调整人民政协的地位。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政协在性质上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宪法上规定的这个“广泛代表性”表明,除了各级人大以外,人民政协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也发挥着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的作用。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都是人民政协反映民意和表达民意的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多元社会,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对于疏导社会情绪,平衡社会利益,缓解社会矛盾无疑是十分必要的。面对这种必要性,是否需要在宪法上加强和调整人民政协的地位,是一个在宪法学上值得研究的问题。人民政协在我国民主制度的发展中将会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这是我的一个基本判断。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好好思考一下人民政协问题。

第三个问题: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同学们知道执政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是什么吗?就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执政党的多次代表大会以及中央全会都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想提请同学们思考的是:第一,执政党为什么要强调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二,在今日中国继续实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是否适当?回答“为什么要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问题非常简单。我国宪法学在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里有三个基本要点:其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民主制度。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共产党依法执政的根本政治制度。对于前两个要点,大家一定都十分清楚。对于第三个要点,需要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来思考。根据宪法第一条的规定,我国的国体即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阐述的思想,工人阶级经过其先锋队共产党实行领导。所以,我国国家性质中的工人阶级领导实际上就是共产党领导。至于我国的政体,通常的说法是人民代表大会制。人民代表大会制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宪法第三条确立的体制是民主集中制的体制。在政治体制上实行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基本特点。民主集中制首先是执政党的组织原则。在国家政治体制上也实行民主集中制,便于执政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国家实行领导。执政党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坚持以民主集中制的体制实现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

对于今日中国是否要继续实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的问题,则是需要反思和讨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起来的。在1954年制定宪法的时候,国家还同时根据宪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这些法律使宪法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完善。在文化大革命十年期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毁灭性的破坏。1975年宪法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厄运的标志。1978年宪法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恢复,但是仍然还留有文化革命的某些印迹。1982年宪法不仅全面恢复了1954年宪法确立的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各项原则和制度,而且还有很多发展。例如,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在县级以下实行人民代表的直接选举等等,都是1982年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发展。1982年宪法通过以后,对各种组织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且还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等重要法律。1999年又制定了立法法。2006年还制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应该说,这些努力已经使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完善。

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变化,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构成的多元化已经成为现实。在多元化的社会,各种社会组成部分和利益群体在价值上和利益上虽然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也都有一些各自不同的诉求。而且,伴随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各方面人民群众的参政议政要求比以往更为强烈。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体现人民的根本意志,保证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如何反映各方面人民群众不同的要求和愿望?面对腐败横行的利益社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身的监督制约机制薄弱的现状,如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保证人民所赋予的权力能够真正为人民而行使?执政党的执政方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转变?如何转变?在执政党的执政方式转变以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保证执政党巩固和加强执政地位,从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实行依宪执政?在执政党实行依宪执政的条件下,如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构和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此等等都是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需要完善,而且更需要发展。因此,我认为:执政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应该进行调整,应该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整为“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执政党反复强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奥秘在于这个制度是最适合共产党执政的制度。我提出把“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调整为“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个基本出发点就是希望能够妥善地解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证执政党依宪执政的问题。

“坚持和完善”要调整为“坚持和发展”。怎么调整?怎么发展?有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提请大家思考:

其一,从“坚持和完善”到“坚持和发展”需要转变观念。

执政党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方针要实现从“坚持和完善”到“坚持和发展”的转变,首先需要实现观念上的转变。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观念转变主要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在观念上从制度中心主义向权利中心主义转变。根据立宪的宗旨和出发点,宪法可以分为制度中心主义的宪法和权利中心主义的宪法。我2005年在《法学家》杂志发表的一篇文章曾谈到过这个问题。什么是制度中心主义?国家各项基本制度的建立以国家权力的行使为主要目的,以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为主要目的。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妨碍国家权力的行使,公民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能妨碍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上,在保证国家机关运转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上,把国家权力放在第一位,把公民权利放在第二位;把保证国家机关运转放在第一位,把保障公民权利放在第二位。这就是制度中心主义。我国宪法过去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都是制度中心主义的体现。权利中心主义是以公民权利的保障为首要的和基本的出发点,主张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界限和限制,强调国家权力的行使不得侵犯公民权利。宪法学界一般都主张我国宪法应该实行权利中心主义,我国的立宪模式应该从制度中心主义向权利中心主义转变。我也赞成从制度中心主义向权利中心主义转变。但是,我并不主张我国实行西方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种权利中心主义。我现在的观点是既不主张我国实行制度中心主义,也不主张我国实行权利中心主义。我主张我国宪法实行制度中心主义和权利中心主义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两种主义相结合的模式有一个以谁为基础的问题。如果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实现结合,这种结合必然是以制度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结合。以制度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结合与过去的制度中心主义不会有多少差别。我主张在权利中心主义的价值基础上实现制度中心主义与权利中心主义的结合。而为了实现这种结合,就必须实行从制度中心主义向权利中心主义的转变,在转变中实现结合,在结合中实现转变。如何在转变中实现结合?如何在结合中实现转变?则是需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继续探索的问题。

二是要从民主政治与社会稳定相对立的观念中解脱出来。一些领导干部习惯于把民主政

治和社会稳定对立起来,认为强调民主政治危险,强调社会稳定保险。这是一种需要矫正的错误观念。宪法学上讲的民主政治是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政治,而不是无政府主义。在现代社会,这种制度化法律化的民主政治与社会稳定不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且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固然,没有社会稳定,就无法实行民主政治。同样,没有民主政治,也就不可能有长治久安的社会稳定。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社会利益多元和社会价值多元的利益社会,各方面的人民群众的当家作主要求和参政议政要求得不到满足,就不可能有实质意义上的社会稳定。关于实行民主政治的问题,学术界和社会上有各种意见。有一种观点主张在现有政权的基础上调整制度架构,建构新的制度体系。另外一种观点主张打破现有的政治秩序,实行革命性的制度变革。对于这两种观点,我都不赞成。“治大国若烹小鲜”。我主张尽可能地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前提下逐步改进,以渐进式的改革方式来发展我国的民主政治。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老白姓怎么生存?经济和社会怎么发展?没有一个和平安定的环境,同学们能坐在这里安心学习吗?所以,我主张在和平安定和稳定的环境之下发展民主政治,通过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和实现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

其三,思想观念要从西方民主的制度模式中跳出来。正如毛泽东所指出的,宪法是西方国家首先搞起来的。宪法学当然也是西方的思想家和宪法学者们创立和发展起来的。凡是学习宪法学和研究宪法学的,都要阅读西方宪法学者的论著。按照这种路数来学习和研究宪法学,如果不注意研究中国的社会实际,就有可能把西方学者的观点接受为我们自己的理念,把西方国家的制度视为我们宪政的制度模式。这可以说是我国很多初学宪法,或者学习宪法学但是还没有真正懂得宪法学真谛的人们的通病。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决不能照搬外国的制度模式。照搬外国模式的做法从来都不会成功。

我国在历史上有过两次大规模地接受外国文化,把外国文化成功地传入中国并在中国发展的经验。第一次是佛学的传入。第二次是马克思主义的传入。古印度的释迦牟尼创立的佛学之所以能够成功地传入中国,并且发展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佛学在传入中国的过程中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学和道学思想相互融合,相互吸收有密切关系。中国今日佛教中的净土宗、禅宗、密宗、天台宗等佛学宗派,既是释迦佛学的传承,同时也是中国化了的佛学。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原本也是一种外国的文化。马克思主义经过俄国人列宁的发展,在俄国的十月革命以后逐步传入中国。但是,马克思主义在传入中国的初期是不成功的。只有在毛泽东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以后,马克思主义才成功地传入中国,并成为今日中国执政党的指导思想。

不论是佛学的传入,还是马克思主义的传入,都有一个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要把西方人创造的宪法文化成功地传入中国,也有一个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的问题。在这个相结合的过程中,我们不能采取教条主义的办法,把西方学者的学术观点视为宪法学上不变的定理,把西方国家的制度视为固定的制度模式。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实行的宪政,只能是中国人民的宪政。中国人民宪政的实现,必须从中国社会的实际出发,走中国自己的路。

其二,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以先进思想为指导。

没有先进的思想指导,就不会有先进的社会实践。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以先进的思想理论为指导。什么是先进的思想理论呢?有人可能把美国某学者的学术思想视为先进思想。有人可能把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制定的宪法所体现的思想视为先进思想。甚至还可能有人把美国人为伊拉克起草的宪法所体现的思想视为先进思想。但是,在我国的执政党看来,先进的思想理论只能是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谐社会理论、科学发展观等等。在宪法学上,所谓先进的思想理论,是指那些属于人类共同宪法文明的理念。什么是属于人类共同宪法文明的理念?这可能是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是,宪法学上有一些理念,不管是仁者也好,智者也好,都是无法否认的。比如说自由、平等、正义这些理念我们能否认么?我们的宪法里面如果没有自由的价值,没有平等的价值,没有正义的价值,那么,我们的这个宪法就不可能是现代宪法了。但是,对于自由、平等、正义的概念,在不同的思想观念、文化背景和理论基础上又会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可能很欣赏罗尔斯的正义论。其实罗尔斯的那个正义论只是讲了正义理念的一个方面。根据我的研究,什么叫正义?正义就是“天下为公”。这个“公”字里面包含着很多东西,大家去研究吧。自由、平等、正义里面的学问最大,谁在这些方面有创造了,谁的学问就做好了。自由、平等、正义是属于人类共同宪法文明的理念,我们要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于这些共同的理念肯定也要坚持。除了自由、平等、正义以外,还有人权、民主、法治,也属于人类共同的宪政文明精神。我国现行宪法修改了好几次,才终于把这三个原则明确地确立起来。除了这些以外,我们中国的宪法文化还应该体现中国文化的精神,体现中华民族精神的精髓。仁德、中庸、和谐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精神的精华。我国的宪法文化,还应该具有仁德、中庸、和谐的精神。试想,如果我们的宪法不讲仁德,我们的法律不讲仁德,我们的国家机关行使职权不讲仁德,那么,我们的宪法不就成了不仁之宪,法律不就成了不仁之法,政府行的不就是不仁之政了吗! 但是,仁德、中庸、和谐这些传统文明精神是从历史上走过来的,经过了长期封建社会的历炼,其中肯定会带有一些封建糟粕的东西。我们要把这些理念提出来为现代社会的宪法文化所用,首先要抛弃其中的糟粕,清洗掉那些从封建社会带来的灰尘,在其原有本意的基础之上赋予现代社会的时代精神。仁德、中庸、和谐是我们中国土生土长的东西。仁德、中庸、和谐,自由、平等、正义,人权、民主、法治这些价值各自都有特定的价值诉求。这些价值之间,以及这些价值的各种价值诉求之间如果没有一个核心价值,就不能构成一个有意义的价值体系。一堆价值中如果没有核心价值,这些价值有可能成为没有价值的价值。在我的价值体系中,核心价值就是人类理性、社会进步和人民利益。在这三项价值的基础上,自由、平等、正义,人权、民主、法治,仁德、中庸、和谐就构成一个统一的价值体系。我所理解的中国宪法文化,是以这个价值体系为基础的宪法文化。我所理解的代表人类共同宪法文明的先进思想,是以这个价值体系为基础的宪法思想。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该以代表人类共同文明的先进宪法思想为指导。

其三,坚持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解决几个基本问题。

(一)要着眼于提高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效能。一个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至少应该具备以下三种效能:第一要具备实现社会政治平衡的效能;第二要具备保障公民权利和实现人民主权的效能;第三要具备保证国家政权组织系统依法正常运转的效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发展,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实现社会政治平衡的一个基本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怎么发展?这是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有人以为一旦实现了竞选,选举制度的问题就解决了。其实,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竞选就能解决问题吗?当财富控制社会的时候,它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社会很多层面上都处于支配地位。在有些地方,已经发生有人试图用财富和金钱的力量去实现政治目的的事情。不仅有人用钱来买官,也有人用钱去图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职位。这种事情在网络上已经有很多报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以容许财富支配社会,控制社会,但是不能容许财富支配选举,控制选举。发展选举制度的目的,应该是保证能够选出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代表。我国应该坚持以国家财政支持选举活动的做法,坚决杜绝社会资金捐助选举活动的事情发生。

(二)要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在这个方面,主要是要解决好三个问题。一是要解决好在民主集中制的体制下如何加强监督制约的问题。民主集中制不仅仅是一个原则。在我国宪法上,民主集中制主要是一种体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的就是民主集中制的体制。民主集中制的体制具有加强执政党领导的优越性,但是,它也具有监督制约机制疲弱的内在缺陷。如何在民主集中制的体制下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发展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制度优势就很难发挥出来。二是要解决好党对国家的领导与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问题。我国的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这是宪法确立的原则。同时,一切国家权力都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这也是我国现实的宪法。在这种现实的宪法之下,如果对各级各类党组织的权力没有监督和制约,那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任何监督制约机制都不会有实质的意义。因此,在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努力中,不能忽略对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三是要实现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相结合。前面已经讲到了这个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体制内的监督制约机制无疑是十分必要的。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制内的各种监督制约机制,是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的主要方面。但是,体制内的监督和制约具有其内在的难以克服的局限性。尤其是由同一机关对自己的行为实行监督和制约,这并不符合监督和制约的原理。相对于体制内的监督来说,体制外的监督是一种更有力度的监督。我国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外,还有执政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这个制度中,执政党与各民主党派的关系,除了领导关系以外,还有监督关系。我国的民意代表机关,除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外,还有各级人民政协。人民政协委员参与听取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参与讨论和审议有关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行为,既具有参政议政的性质,也具有监督的性质。在我国的政治制度中,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人民政协的监督地位,加强人民政协的监督作用,是按照我国自己的政治传统和民主传统发展人民民主制度的一种适当选择。

(三)要实现党的领导体制与国家领导体制的合理结合。党的十三大和十四大曾经提出要实行党政分开。我过去也曾欣赏过这种提法。但是,我通过研究和观察,发现党政分开是不可能的。在中国不能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执政党的领导。没有党的强有力领导,国家的统一都很难维持,遑论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而且,从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来看,也不是完全实行政党分开。在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所组织的政府,除了个别情况下的多党联合政府以外,都是执政党的政府。在西方国家的议会政治中,议会党团和控制议会的政党更是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以,我现在的想法发生了变化。我不主张实行党政分开。我主张在党的领导体制和国家领导体制之间实行合理的结合。既要加强执政党对国家的领导,又要保证在国家的体制中没有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各级党的组织决定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权力,也要依法接受监督。

在我国,执政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历史上确立的。1949年,中国人民选择了共产党,抛弃了国民党。在历史上获得执政地位的执政党,应该依靠其方针政策的正确来赢得一代又一代人民的支持和拥护。执政党实行依宪执政的方针,是中国人民之幸,中国法治之幸。依宪执政需要学习,需要训练。在战争中学习战争,是毛泽东的一个重要思想。我相信执政党也会在依宪执政中学会依宪执政,在依宪执政中改进执政方式,巩固执政地位。

关于依宪执政,需要探讨的问题很多。今天主要是提出一些问题来供大家思考。如有错误或不当之处,请同学们批评指正。